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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银行、安徽省档案管理局印发《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银行安徽省档案局文件
皖档联发〔1986〕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建设银行支行、档案局、审计局、税务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学:
现将《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会计档案,既是本单位档案之一,又是国家档案组成部分,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会计档案的管理列入会计管理制度,列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其他检索工具。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给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能以库房紧张、装具不足为由而推诿和拒绝。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性质和归档范围
第六条会计档案是由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税收会计、银行会计、企业会计、建设单位会计等各个方面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组成,系一种专业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及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决算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但会计档案中应包括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决算的批准文件、决算的说明书、决算的补充材料和财务分析以及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决算的审核意见书。在税收会计档案中,还应包括税收计划、税收统计资料。
第八条会计档案归档案范围的具体条款可参照《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名称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上述保管期限表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条款办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分类和整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档案形成的规律和本身固有的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做到类别清楚,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会计档案的外形特点,一般可采用类别——年度分类法。即把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四大类,然后按年度分别组织保管单位。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每月月初将上月的记帐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去掉金属物,加其封面封底,用线装订成册。装订时,以上边和左边整齐为准,右边和下边要求折叠整齐,用线在左上角装订,并用纸包封装订角,由财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一册为一卷。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年度、月份,一个月有几册的,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起讫编号,张数、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保管期限,最后由财务负责人、会计、装订人分别签名或盖章(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式样见附表一)。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收据存根联等自制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成册,加其封面,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存放其他类会计档案中,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会计帐簿的整理立卷。按照帐簿的种类以年分类立卷,一本为一卷。各种帐簿都要加其封面,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帐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保管期限,最后由财务负责人和经管人签名盖章(会计帐簿案卷封面式样见附表二)。订本式帐簿,应从每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号,不得跳页、缺号。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总分类帐簿卷内应加“目录表”,“目录表”上应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使用活页或帐簿的,启用时也应附“启用表”,按帐户顺序编号。年终结帐后,另加“目录表”,去掉空白帐页,装订成册,装订后按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号。活页式帐簿,其帐簿封面帐簿名称栏上应写明以总分类帐户命名的帐簿名称。几个总分类帐户合订一本帐簿的,其帐簿封面帐簿名称栏上应写明几个帐簿名称。一个总分类帐户分订成几本帐簿的,其帐簿封面帐簿名称栏上除写明以总分类帐户命名名称外,还应写明二级帐户名称。可以连年继续使用的卡片式帐页(如固定资产卡片),对已经注销的卡片,应另行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归其他类立卷。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的整理立卷。年报与季、月报分别装订立卷,一本为一卷。报表少的单位也可将年、季、月报合订在一起立为一卷。报表的说明书、财务分析以及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的决算审核意见书应与报表订在一起。年、季、月报合并立卷的,卷内排列顺序是先年报,然后季报、月报。要求卷内逐页编写页码号,各卷报表须加其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保管期限,最后由单位负责人和装订人分别签名盖章(会计报表案卷封面式样见附表三)。
第十三条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立卷。每年年初对凡不属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档案以外的上年财务会计资料,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进行整理。凡属文书档案范围的文件资料,按照文书档案立卷。对财产、物资、财务会计移交清单装订为财务会计移交清册,企业单位的年、季、月财务收支计划表和收、发料单以及收款单据存根联等会计资料(编有号数的作废单据各联完整不缺,没有缺号),应分类装订成册。一册为一卷,并加其封面。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资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保管期限,最后由财务负责人和装订人分别签字盖章(其他类会计档案案卷封面式样见附表四)。
第十四条每卷会计档案若有问题需要说明的,可在该卷后面附上一张备考表,在备考表上注明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说明(备考表式样见附表五)。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鉴定会计档案,可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三个附件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保管年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六条为了保护档案并使案卷规范化,各单位必须将那些规格不等的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类会计资料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分别装盒(套)(视其案卷厚薄,一个盒(套)子可装一卷或几卷),达到形式统一、美观整齐的要求。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排列与编号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按照类别——年度——机构的顺序进行排列。
会计凭证,在一个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食堂等机构的会计凭证顺序排列;每一个机构内,要按照先预算内、后预算外1—— 12月份的会计凭证的顺序进行排列。
会计帐簿,在一个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食堂等机构的会计帐簿顺序排列;每一个机构内,按银行帐、现金帐、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登记帐)、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帐簿的顺序进行排列。
会计报表,在一个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食堂等机构的会计报表顺序排列;每一个机构内,按年报、季报、月报的顺序进行排列。
其他类会计档案,在一个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食堂等机构的会计档案的顺序排列;每一个机构内,按会计移交清册、收发料单、收据存根联、注销的固定资产卡片等会计档案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编号,按类别分年度各自编一个小流水号,即一种类别一年编一个流水号。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每类内再按年度的先后顺序采取从远到近依次排列。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果有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该会同形成档案的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排列上架、存放有序,并要编制系统完整的案卷目录和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保管会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必须备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档案部门或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调阅会计档案,原则上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查阅者不得私自对档案勾、划、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能抽撤单据。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该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上级指定的单位,并要按照规定编制移交清册,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级机关应将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以下机关应将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集体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对于其中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凭证,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事项的原始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各级财政部门罚没收入的原始凭证、帐簿,产权和落实政策方面的凭证,有关场地契约、证券、图纸以及交通肇事处理结果,工伤结论方面的凭证材料,职工每月工资原始凭证,精简职工的工资结算、费用支出凭证,以及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均应单独抽出作为永久保存。分类别按年度、机构重新组卷。这部分会计档案除应编制卷内目录外(卷内目录式样见附表六——九),其他整理、立卷、排列、编号方法与平时年度会计档案立卷归档的方法相同。经过鉴定后决定销毁的会计档案保持原卷册,进行逐卷登记,编制销毁清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第二十九条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归入全宗卷长期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下列会计单位:
一、预算会计。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会计;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
二、建设银行会计。
三、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包括所有国营企业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会计。
五、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发后依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财政厅和档案局以及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1.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3.企业会计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说明: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单位预算会计规定办理。
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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