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局文件 皖档发〔1989〕65号 ★关于颁发《安徽省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我省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各地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请翻印发所属各机关单位施行。 安徽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安徽省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说明 一、本表根据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条款制定。 二、本表保管期限的划分,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不再重述。 三、本表对我局一九八五年制定的《安徽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条款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1)对条款顺序作了某些调整,把会议文件的条款相应集中在前;(2)对条款中“一般”、“重要”的字样,能具体化的都明确了具体内容;(3)对条款不全面、不准确的作了补充和修改,如本表的3·11、16·2、20·3、25、26、34、38、40等条款,都在原基础上作了补充和修改;(4)对个别条款因保管期限不好划分,只保留永久、短期两个保管期限。 四、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职能不同,形成档案的内容各异均应能照本表的原则制定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本表可供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本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颁发的《安徽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已经作废。 安徽省、地、市、县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报:国家档案局。 抄:省政府办公厅法规处、本局各处、室。 共印八○○份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