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十四章 文献

第五节 地券与契约


一、东汉铅质镇墓券
东汉铅质镇墓券,出土后被折断为6截,上部两角也被剪去,成了圭形。券残长39.5厘米,宽4.7~4.8厘米。阴刻隶书五行,存197字,字面涂朱。券文加标点识读如下:
“[元]延至死时,家室甚痛。帐帷宿之,不敢失时。趋走卜问,良日□□。东西迎工,南北迎医。钱财尽朔,非有狐疑。元延女(汝)(谅)自(薄)命禄尽,夭年逢灾,宗疾(族)悲痛伤恻,处生痴人为元延解补,镜蔹奁疏(梳)比(蓖),衣被禅覆,绔袍长襦,至有城郭棘室,[鸡](豚)狗猪,所有皆具,(莊)如生人之送。元延甚质,复耒何来!前年枉死,延至今兹,家室悲伤,哭无解休。生人日夜蒿(号),死人日[夜]□。生人行地上,死人行地下。隋[堕]倪离署,谁当坐者!墓伯丘丞,案致比伍。自今以后,无得复来。女(汝)欲复来,持女(汝)卷(券)齿,须乌如白,大□□□,千秋万岁,无复相索。玉帝为之,自有部介(界)。他如天帝符卷,律令!”
汉代铅券,按其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照现实社会的土地买卖文书为死者“买冢田”的买地券;一类是道教方士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谪(解除罪过)的镇墓券。这件铅券属于后者,1970年12月出土于阜阳县九里沟前马庄东汉晚期砖室墓。
现藏阜阳市博物馆。
二、光和六年戴子起买地券
光和六年戴子起买地券,为铅质长条薄板形,出土时被农民折为3段,残长41厘米,宽3.7~4厘米,厚0.25~0.3厘米。单面直书阴刻隶体文字四行,每行字数不等,因多处残蚀和断裂,能辨认的文字共179个,字面满涂朱砂,券文加标点识读如下:
“光和六年十月戊寅朔卅日丁未,都乡戴子起自有父世一丘一顷田,南至海,北至陆,东自,西至千(阡),上半(伴)天,下入渊。子起□知之。子起薄命,来归土,十月卅日(葬),为子起买冢田万三百,申告冢皂、丘丞、墓伯、□、□伯,使子起来(葬),无得□留止。子起食地下米,随下礼;子起食地下□,随地下俗。墓王、魂神无责子起妻子、兄弟、父母。欲责□□,□乌白头,马生角,乃与神。何以为信,尺六桃券丹□□为信。时乡里丁福沽酒各半,时正南使者丁子与神约,万岁不更,如律令。”
光和,是东汉灵帝刘宏的年号,光和六年,即183年。汉代铅质买地券在全国发现不多,此券是为死者“买冢田”的买地券。它对了解和研究东汉时期当地的习俗和葬俗,提供了实物资料。
该券1970年春季在亳县城父乡出土,同时出土的还有釉陶鸡、釉陶狗、釉陶楼等明器,现藏亳州市博物馆。
三、东吴铅质买地券
东吴铅质买地券,为长条薄板形。长27.7厘米,宽4.1厘米、厚0.3厘米,双面阴刻文字,内容相同。每面3行,计69个字。文曰:
“赤乌八年二月丁未□六日,王子司郎中萧整从芜湖西乡土主叶启买地三顷五十亩,贾钱三百五十万,即日交毕。乡尉蒋玖、里帅谢达证知启卖,证知整买。先相可这以令。”
买地券是放在墓内随葬的买卖冢地的券约。“赤乌”是三国吴大帝孙权年号,“赤鸟八年”即公元245年。
1985年当涂县龙山桥乡双梅村曾发现一件铅质买地券,长15.8厘米、宽4.3厘米,单面93字。券文有“凤凰三年”(274年)的纪年,内容大体相类似。与此地券一样,券文中注明该地亦属“芜湖”,由此可知,三国吴迁都南京后,南陵的麻桥向北至当涂的龙山这一区域,均属丹阳郡芜湖县范围。此外,券文还告诉人们当时土地买卖的地价为每亩一万铢。该地券的券文,为研究三国吴时的社会经济形态和行政区划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1978年11月下旬在南陵县麻桥乡东风村六朝砖室墓(M 2)出土,同时出土的文物有陶瓷器、漆木器30余件。地券保存良好,现藏南陵县文物管理所。
四、东吴凤凰三年铅质买地券
东吴凤凰三年铅质买地券,呈长条形。青色,长16.8厘米,宽4.3厘米,重385克。券文3行,共93字。券文加标点识读如下:
“吴故夷道督、奋威将军、诸暨都乡侯会稽孟。息男壹为男子周寿所有丹阳芜湖马头山冢地一丘。东出大道,西极山,南北左右各广五十丈,直钱五十万,即日交毕。关连桥刺奸,齐谨破券,以解是为明。凤凰三年八月十九日对共破券”
此地券是在当涂县龙山桥乡双梅村征集。券文书写了孟的后人为其购买的墓地四至、地价等语,是买地的契约,文中并说明墓主人的身份和其祖籍。凤凰三年是东吴末帝孙皓的年号,为公元274年。此买地券为三国时期有纪年、有地域记载的文字资料。
现藏当涂县文物管理所。
五、南宋项永和卖山契
此为古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质地为皮纸,长方形,长25厘米,宽30厘米。墨书直行,存有印章痕迹,系赤契(一种钤盖官府朱印、纳过税的契约)。
契约全文:(原件无标点,录者加。下同)
“义成都项永和,今将父□□土名下坞食字号四十八号夏山一亩,东至项遵山,西至项成山从水坑湾心直上至垄,南至降,北至大湾心及项隆地;又将土名南坑竹号[字]十四号尚山贰亩、夏地贰拾五步,东至项允成山从湾心水坑随垄直上至降,西至高尖直下至水坑及项成田塍头,南至永成山,北至大水坑;又将土名叶家坞白字号三号、八号内取夏地一角贰十七步,东至项遵山,西至山,南至项成地,北至项暹地,并山、地尽行出卖与同宗人项永高。三面评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五十贯文省,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并无分文少欠,别不立碎领。如有内外人占[拦],并是卖产人之当,取了不及受产人知[之]事。今恐人心无信,立此断卖山地三处为据。
景定五年十月十五日项永和(押)
依口书契人项永成(押)
见钱人项文(押)”
我国民间土地买卖起源很早,可以远溯至先秦。土地买卖的契税制始于东晋,至宋代,土地私有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税契制、契文程式也有所完善。契约是土地买卖的原始资料,对研究当时的土地制度、契约的发展均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宋代纸质契约存世者极为少见,此件出于当时的徽州祁门县归化乡义成都,时、地可考,弥足珍贵。
1960年征购于徽州地区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六、南宋方伯淳卖山契
南宋咸淳三年(1267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质地为皮纸,长方形,长27.5厘米,宽30厘米。墨书直行,存有印章痕迹,系赤契。契文开始缺两字。
契文如下:
“□□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帐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山二亩、夏地伍号计伍步,东止方思义自地,西止领[岭]及方文瑞山,北止田旁,南止尖,今将前项山地、并地内一应等物尽行出断卖与李思登仕名下,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其钱当日交收足讫,契后别不立领,只此随契交足讫。今从出卖之后,一任受产人永远收苗为业。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自行之当,不涉受产人之事。今恐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照。咸淳三年三月十二日方伯淳(押)
母亲花押汪氏(手指印)
遇见交易人李仲日(押)”
该契约是土地买卖的凭证,对研究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土地价格的演变以及契约的形制具有史料价值。
1960年征购于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七、元延祐二年契凭
元代徽州的土地买卖契凭。质地为檀皮纸,木版印刷,直行,由办税人墨书填写土地买卖人姓名、地价等项目,有司盖有五印(印文已漫漶不清)。原件长方形,长30厘米,宽34.5厘米,周饰缠花纹边。
契凭如下:(下划线者为填写字)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祁门县务
今据李教谕赍文契壹纸
用价钱中统钞壹拾叁锭
买受汪子先夏山次不及田赴
务投税讫所有契凭须至出给者
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延祐二年七月日(押)”
契凭系历史上土地合法买卖纳税的凭证,因一般粘贴在契文之后,习惯称之为契尾。契尾之制可能产生于元代,由于史籍无明确记载,尚难肯定。这件契凭是今天见到的最早的契尾实物之一。
1960年征购于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八、元末谢志高卖山契
元代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质地为檩皮纸,长方形,长28.5(上、下边线)厘米,宽33厘米。墨书直行,有印章痕迹,系赤契。
契文如下:
“谢志高今为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四都二保土名乌□□,理调字一百四十号上山一十二亩贰角四十步,其□□(山东)西至田,南至余家山,北至余家山,今将前项四至内□□〔山尽〕数立契出卖与四都康复轻名下,三面议价钱中□□□贯。其钞当立契日一并收足,其山一任买主永远□□[管业]。其山未卖之先即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有家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自行之当,不干受产人之事。所有上手赤□[契],与叔谢兴支相共,不及分付。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龙凤五年七月十一日立契人谢志高(押)
见交易人汪子富(押)”
元代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存世亦不多见。此件用元末农民起义军韩林儿政权的年号,就更为难得了。龙凤五年,当元顺帝至元五年(1359年)。1960年征购于安徽省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九、元末谢公亮退屋基地白契
元末谢公亮退屋基地白契,皮纸质地,长方形,长30厘米,宽46厘米。契文如下:
“拾都谢公亮,□用价买受到谢士云住屋基地壹片,坐落王坑源,经理唐字×××号尚(上)地肆十步半,夏(下)地叁拾九步。东至众墓地,西至谢升叔、南至自存门屋地、北至山。今为少货支用,愿将前项地基出退赎与谢士云名下,面议价货至。贯文前去。其货物当立契曰,乙收足无欠。未卖之先,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退赎之后,乙任买主为主,本宅即无阻挡。所是尚(上)手,乙并缴付。如有漏落,日后不在行用。今恐无凭,立此退契为用者。
龙凤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谢公亮(押)契。”
元末谢公亮退屋基地白契即地契,是当时买卖或典当土地所订立的契约。地契上写明了土地面积、价格、坐落及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该契使用的年历是元末农民起义军红巾军领袖韩林儿的年号——龙凤十年(1364年),由此推测,该地当时属红巾军的管辖。此契为研究元末起义军领地内的土地管理制度、赋税形式、租凭关系等方面提供了珍贵资料。白契为元代纸质品,历经600余年仍完好无损,世不多见,非常宝贵。
1956年购于屯溪古籍书店,被国家文物鉴定专家组定为一级文物。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十、休宁县谢元熙卖山赤契
明洪武二年(1369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3厘米,宽34厘米。
契文如下:
“十都七保谢元熙同侄孟良孙,今为户门无货支用,自情愿将土名梨禾坞,山地一片,西排上截,唐字一千三百三十号,夏山三亩,其山东至坑,西至降,南至坞头,北至大湾里岭,随岭分水,上至降,下至坑,今将前项四至内地骨大小松苗,尽数立契出卖与李仲德名下,面议价钱花银四两。其银当立契日一并交足无欠。其山未卖知[之]先,则不情[曾]与家、外交易。如有家、外占[拦],并是出卖人自行祗挡[当],不涉买者知[之]事。所有上手赤契与别段相连,不在[再]缴付。今恐人心无凭,立此文书为用者。
洪武二年五月十六日谢元熙契
同侄良孙”
赤契是经过了税契手续的契约文书。徽州是一个多山地区,在土地买卖中,山地占着很大的比重。它以兴养林木为主,与农田不同,“效远而利大”,在经济上具有特殊的意义。洪武初年的契约传世不多见,保存至今实属难得。1960年征购于屯溪市,安徽省博物馆收藏。
十一、祁门县徐友成卖山赤契
明洪武十二年(1379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连四纸,墨书直行,长31厘米,宽55厘米。
契文如下:
“卖契人拾都徐友成,今有上年买受胡仕可山两号,坐落本都,土名大港山,经理如字八百二十七号、八百二十八号,共计山肆拾捌亩,东至李孟善、宗裕山降,从垄镜面心,直至胡太住基及大溪,西至从坞头田末湾曲转向西,竖湾心直通降及塘坑山,南至大溪,北至大横降及塘坑山,所有四至悉照经理来脚开载明白。今为急用,愿将前项山骨并大小苗禾,尽行转卖与十一都人李世率名下,面议作时值价宝钞贰拾四贯。其钞当日收讫。卖后听受人执山管业。如有不明,卖人自理,不及买人之事。所有来脚一纸当即缴付。今恐无凭,立此转文为照。
洪武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卖契人徐友成
见弟友信”
1960年征购于屯溪市,安徽省博物馆收藏。
十二、休宁县范和忠卖山赤契
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25厘米,宽41厘米。
契文如下:
“十六都范和忠同弟范致忠,今于户门充当弓兵,蒙本司差本家管解军人,前往松江府,缺欠盘缠,无钞用度,自情愿将本家祖产山地,坐落本都五保,土名文溪泊及理黄沙等处山场,尽数内三分取一分,出卖与本都汪丙之名下为业,面议价钱宝钞三十贯文,在手足讫。其山地各处亩步四至,自有青荒流水管保经理可照。其山地未卖之先,家、外人则无重迭交易。如有来力[历]不明,卖人自行理直,不涉买人之事。自卖之后,二家各无言悔,如先悔者甘罚契内宝钞一十贯文与不悔人用。今恐人心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洪武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范和忠
同弟范致忠
见交易人范信轻
见人蒋信保”
此契为弓兵役户缺盘缠用而卖掉土地的文书。
1960年征购于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十三、祁门县谢芳卖地赤契
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1厘米,宽35厘米。
契文如下:
“拾西都军户谢芳,承祖地及兄续买到基地共壹段,坐落本都十保,土名岭西,经理系伐字三百七十八号壹亩肆分伍厘;又同号地叁分壹厘贰毫。其地二号,东至谢玄保地及杨沟为界,西、南至程德富田,北至山,取原路壹条,直出至坑。今将前项二号四至内地,尽数立契出卖与拾西都拾保民户谢绩祖名下为业,面议价钞柒贯整。其钞当日收足无欠。其地未卖之先,即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有家、外占拦及一切不明,并是出卖人自行(祗)当,不干买人之事。自卖之后,各家不许番[翻]悔,如有先悔者,甘罚契内价钞与不悔人用,后仍依此文书为始。所是税粮役官事,推收过割之日,一听买人收割入户,随产供解。所是上手随时缴付。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者。
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立契人谢芳
主盟在堂叔母汪氏
遇见人胡宗仁
谢原升”
1960年从屯溪市征购,收藏于安徽省博物馆。
十四、休宁县张奉卖田赤契
明洪武二十二年(1394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2厘米,宽49厘米。
契文如下:
“十二都九保张奉,今将十保全字五百四十三号田内,取一亩三分八厘三毫,土名生坟,东至水坑,西至汪彦伦田,南至汪彦伦塘,北至胡兆新田。佃人胡真,硬上租干糯壹拾叁秤,上田。今来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田,尽行出卖与汪猷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钞壹拾伍贯文[整]。其钞当成契日一并收足无欠。其田今以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永远管业为定。如有内外人占拦,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并是出卖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上手契文与别产相连,缴付不便,日后要用,本家索出参照不词。今恐人心无凭,立此文书为照。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日张奉契
依口代书兄张奇德
见人胡胜右
今领去价钞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1960年从屯溪市收购,收藏于安徽省博物馆。
十五、休宁县朱胜右卖田赤契
明代初年徽州土地买卖契约,共3件,均为皮纸质地,墨书直行。其一为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契,长23.5厘米,宽44厘米;其二为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契,长28厘米,宽55厘米;其三为建文元年(1399年)契,长28.5厘米,宽59厘米。
契文如下:
“太平里十二都三图朱胜右,本户下有田二,系十保体字五百一号田,计三亩一分九厘六毫,土名吴失塘下,东至水坑,西至汪彦善等山,南至王贵远田,北至朱士祥田。每年硬上籼谷三十〔秤〕,上田,佃自。今来为日食不给,情愿将前项四至内田取一半,计一亩五分九厘八毫,出卖与同里人汪猷名下,时值价钱壹拾伍贯。其价当成契日俱系籼谷准足无欠。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管业为定。如有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原入户契文,一并缴付。今恐无凭,立此卖契文书为用。
洪武二十九年九月日朱胜右卖契
见人胡延寿
依口代书人李资衮
今领去前项契内价钱籼谷收足。同日再批。
领谷人朱周虎”
其二:
“太平里十二都三图朱胜右,本户下有田一号,系九保乙字二百三十八号田内,取二亩三分四厘二毫,东至吴祖龙田,西至高塍八保界,南、北至程仲芳田,土名大干口。佃人自,每年硬上籼租谷二十三秤。上田租[]。今来为日食不给,情愿将前项四至田内取一半,计一亩六厘三毫,出卖与汪猷干名下,面议时值价钞三十贯文。其价当诚[成]契日俱系籼谷准足无欠。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管业为定。如有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内外人占拦,并是卖人自行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原入户契文,一并缴付。今恐无凭,立此卖契文书为用。
洪武三十一年八月日口出产人朱胜右卖契
领价谷男朱护祖
朱周虎
朱计
见交易人胡原寿
依口代书人汪丑干
今领去前项契内价钞籼谷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其三:
“十二都三图朱胜,自己置到田叁号:系九保乙字贰佰六十一号,田一亩一分九厘六毫,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名小干口,佃自,硬上籼租壹拾秤;又将同保贰佰六十九号,田一亩贰分二厘九毫,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名鸭拦,佃自,硬上籼租壹拾秤;又将同保二佰肆拾九号,田一亩二分八毫,土名大干,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自,硬上籼租壹拾秤。今来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叁号四至内田各取一半,出卖与汪猷干名下,面议时值价钞叁拾贯文。其价当成契日用籼谷折足讫,无欠。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管业为定。如有内外人占拦,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并是出产人自行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来脚契文一并缴付。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用。建文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出产人朱胜卖契
领谷男朱护祖
朱计
依口代书人胡隆舟
今领前项契内价谷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卖田人朱胜右原为自耕农,因口粮不继而一再出卖农田。此契反映明初一个自耕农逐步下降为佃农的过程。
1960年从屯溪市征购,安徽省博物馆收藏。
十六、休宁县吴文斌卖田赤契
明永乐二十年(1422年)徽州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26厘米,宽42厘米。
契文如下:
“十二都九保住人吴文斌,今将户内有田贰,系八保迩字一千四百八十二号,田壹亩玖分五厘八毫,计贰,土名大于[圩],东至汪汝名等田,西至路,南至汪省心田,北至汪吾于田。今来缺物还人,自情愿将前项四至内田,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里人汪希美名下,面议时值价松江绵布叁匹,细苎布壹匹。其布共该时值价谷肆拾秤,其价当日收足。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永远管业,本家即无诲[悔]异。如有四至、来历不明及重复交易,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自行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上手来脚契文与别户相连,缴付不便,日后要用,本家索出参照不词。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卖契为用。
永乐二十六六月日出产人吴文斌契
依口代书人张寿翁
见人汪谊和
见人汪记善
今领前项契内价钞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明洪武八年发行“大明宝钞”(纸币),但不久即发生通货膨胀,不断贬值。到永乐晚年,宝钞已完全陷于崩溃境地,民间普遍以实物作为交易的支付手段。此件契约的田价是以棉布、苎布支付的。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十七、休宁到杨以清卖田赤契
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26厘米,宽43厘米。
契文如下:
“十都一保住人杨以清,今将承祖父户下有田壹段,坐落十二都,系八保迩字一千四百七十四号田,计一亩五分三厘三毫,土名互瑶边即桥,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李添,每年上租籼谷壹拾肆;又将同保一千四百七十九号,田壹亩贰分,土名大干,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汪童,每年监收籼谷柒半;又将九保乙字二百七十五号,田壹亩柒分叁厘一毫,土名大干鸭拦培,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张颜得等,每年监收晚谷;又将同保二百六十三号,田壹亩叁厘叁毫,土名大干,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张干,每年上租谷壹拾;又将同保二百七十六号,田柒分叁厘叁毫,土名大干,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李添,每年监收,又将同保二百六十八号田伍分,土名大干,其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佃人李添,每年监收。今来缺物支用,与母亲汪氏商议,自情愿将前面陆号四至内田,尽行立契出卖与十二都汪希美名下,面议时值价谷壹百肆拾伍,每计、谷二十五斤,净。其谷当成契日一并收足,更另立领札。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收苗,永远管业。如有内外人上拦及重复交易,一切不明等事,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上手来脚契文与别产相连,缴付不便,日后要用,本家索出参照不词。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契文为照。
永乐二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出产入杨以清契
上同母亲汪氏
见人汪克□
杨同□
今领去契内价谷并收足讫。同年月日”。
此件契约的田价是以粮食支付的。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十八、祁门县谢祯祥等卖山赤契
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1厘米,宽45厘米。
契文如下:
“拾西都谢祯祥等,共承祖有山地壹片,坐落本都八保,土名大坞源,系经理吊字二仟壹佰玖拾壹号,二千壹佰玖拾二号、二千壹佰玫拾叁号,共计山染亩贰角壹拾步,地叁角三拾步,其山东至田,西至降,南至外坳湾心下至坞口田,北至坞头。又将同处二千壹百玖拾四号、二千壹佰玖拾伍号、二千壹佰玖拾陆号、二千壹佰玖拾柒号、二千壹百玖拾捌号、二千壹百玖拾玖号、二千二百号,共计山壹拾伍亩二角五十四步,地贰拾步,其山东至降,西至田,南至岭下至坞口,北至降。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捌至内山、地并地骨,并地内大小杉苗,尽行立契出卖于同都人谢能静名下,面议时价宝钞二千贯。其钞并契当日两相交付。其山今从卖后,一听买人自行用工栽种杉苗,永远管业。未卖之先,即不曾与家、外人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及家、外人占拦,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自成交之后,二家各无悔易[异],如有先悔者甘罚契内价钱壹半与不悔人用,仍依此文为始。所是上手文契,检寻未见,不及缴付,倘有失落,不在[再]行用。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谢祯祥
谢荣祥
谢应祥
谢永祥
谢胜员”
永乐晚年,“大明宝钞”贬值到最低点。这份契约的山价,与明初宝钞发行时的价值相比,表明货币已经贬值了千分之九百九十五。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十九、休宁县杨大猷卖田赤契
明宣德九年(1434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0厘米,宽59厘米。
契文如下:
“直隶新安卫中所第九百户下杨冲各户丁杨大猷,今将原用价买到休宁县十都杨同伦名下山一号,坐落休宁县十二都六保,羌字五百叁拾肆号山,计贰厘壹毫,其山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名行坑沙滩湾,山上面风水一坑,未曾开葬。今来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山并未开风水,尽行立契出卖与休宁县十二都汪希美名下,面议时值价计纳官绵布壹百贰拾匹,当便收足并无欠少。其山今从出卖之后,一任买人自行闻官受税,寻开风水,并无悔易[异]。如有先悔者,甘罚契内价钱一半与不悔人用,仍依此契为照。如有字号、亩步差错,四至不明及重复交易,并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自行祗当,不干买人之事。所有来脚契文随即缴付。今恐无凭,立此卖山并风水为照。
宣德九年四月日出卖人杨大猷
见人杨免干
今领去契内价钞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此件是风水地买卖契约。风水地的价格漫无标准,此契地价超过一般田价百倍以上。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休宁县汪存义卖田赤契
明正统四年(1439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33.5厘米,宽51厘米。
契文如下:
“十二都住人汪存义,今将承祖批拨有田一,坐落九保一字一千三十三号田,计贰亩四分伍厘捌毫,土名引江,佃人朱音互,上租壹拾捌。其田四至自有经理保簿可照。
今来缺物支用,自情愿将前项字号内田,尽行立契出卖与族叔祖汪汝嘉名下,面议时值价花银贰两九钱整。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其田今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自行收[租]管业,闻官受税。如来历不明,重复交易,内外人占拦,一切不明等事,并是出卖人自行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来脚批契与别产相连,缴付不便,日后要用,索出参照不祠[词]。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用。前田东、西、北至汪希美田,南至汪希美等山。正统四年[租]谷,系买人收租[无]祠[词],汪存义再批。
正统四年陆月拾捌日出卖人汪存义
见交易人金守信
佃见人朱音互
今领前项契内价银并收足讫。同日再批。”
从永乐末期到正统初年,在长达20多年左右的时间里,徽州土地买卖基本上都是以粮食或布匹作为支付手段的,到正统年间方逐渐普遍用银。这件正统四年的契约是当时已经用银支付田价的证据。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一、休宁县朱文礼卖山赤契
明正统统十三年(1448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长26.5厘米,宽51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拾贰都玖保住人朱文礼,今承故父户下山壹号,坐落本保乙字叁百叁号,计山柒分伍厘,土名羊印坞,其东、西四至照依保簿该[开]载管业。今为户役纳粮用度,自情愿将前项字号内山,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住人汪希美名下,面议时值价捌成色银柒两玖钱。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别不立领札。今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闻官受税,永远管业。其在山杉木植,本家自行存留,砍斫木植下山,一听买人自行作。其在山杂柴木植,买主自行长养管业。如有来历不明及重复交易,一切不明等事,并是卖人自行祗当,不及买人之事。所有上手来脚契文与别产相连,不及缴付,日后要用,本家索出参照不词。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卖契为用。
正统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出卖人朱文礼契
见人胡彦善
知见兄朱南寿
今领前项契内价银,并收足讫。再批”
此件为卖山不卖木的契约,山上的木植仍归卖者所有,须等杉木长成砍斫后完全交业。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二、休宁县吴寿安卖茶山赤契
明正德十二年(1517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长31厘米,宽34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十六都吴寿安,原用价买受本都谈永迪、文郁等茶山壹备,坐落本都伍保,土名东源东边,新立四至,里[至]坞所,外至俗土名桃树里垄分水直上至降,下至田,上至大降。[下至田]。今将前项新立四至内山,原与谈永贤、仲安、富宗等产有合同文约,以作二拾股为率,本位合得伍股,先将壹股内取半股,卖[与]谈文隆外,仍有肆股半。今为无钱用度,自情[愿]立契将前项该得分股并力分[坌],尽数出卖与本都汪升、汪玺二人名下为业,面议时价纹银伍拾伍两整,在手足讫。其价并契当日两相交付。来历不明,卖人自理,不涉买人之事。成交之后,各无言悔,如违甘罚银叁两与遵守人用。所有原买胡原清名目[下]山,亦照前该肆股半亦卖契内,并卖他人力坌,自己坌分尽卖契内。
所有税粮,侯造册之年照原推割。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照。
正德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立契人吴寿安契
中见人廖前”
徽州是历史上产茶之区,但茶山买卖契约传世不多。此件契约表明明代茶山价格大高于一般山地价格。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三、歙县程湖卖山赤契
明嘉靖五年(1526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皮纸,长27.5厘米,宽42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六都程湖同弟程玺,今将承祖买受山壹备,坐落本都三保,土名韩坑坞东边皮竹湾,合坞山七亩并在山浮苗木,其山新立四至,东至高降,西至坑及田,里至程升山,外至程谐坟山;又将栽坌得程升山杉苗一号,坐落土名韩坑坞皮竹湾山连界,其山本身栽坌力分该得一半。今自情愿将前项本家合坞山骨,并在山浮苗木及栽得程升山杉苗九分该得分剂,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程余名下为业,面议时价纹银十两整。其价并契当相交付。其山未卖之先,即无私自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自成交后,各不许悔,如先悔者甘罚银贰两与不悔人用,仍依此契为准。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嘉靖五年二月十七日立契人程湖
同卖弟程玺
中见人程铃”
山地未栽和已栽苗木,及苗木成长的年限,均关系到山价。已栽苗木称之为“力坌”,即已付出的工本代价。此件即为包括力坌出卖的契约。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四、胡音十卖子婚书
明嘉靖三十年(1551年)徽州的奴婢买卖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60厘米,宽53厘米。
契文如下:
“立卖婚书十二都住人胡音十,今因缺食,夫妇商议,自情愿交男胡懒乳名昭法,命系辛丑年三月十五日申时,凭媒说中出卖与家主汪□□名下为仆,三面议作财礼银叁两伍钱整。其银当日收足。其男成人日后,听从家主婚配,永远子孙听家主呼唤使用,不得生心异变。如有等情听从家主呈公理治[直]。恐后无凭,立此卖男婚书存照。
长命富贵
婚书大吉
嘉靖三十年二月三十日立婚书人胡音十
婚人胡永道
中见人汪玄寿”
胡音十为生活所迫,忍痛将年方十岁的儿子出卖为奴。此契是人间悲剧的见证。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收购入藏。
二十五、曹至定卖奴文契
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徽州的奴婢买卖契约。连四纸,墨书直行。长20.5厘米,宽68厘米。
契文如下:
“立卖契人曹至定,兄弟□□,因缺少使用,自愿将义伯[和][及]妻并幼男社林,出卖与曹□□妻并幼男社林,出卖与□□名下,接受财礼文[纹]银陆两肆钱整。其银当即收足,其伯和夫妻并男随即过门使唤,即无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用。
万历十七年正月初六日立卖契人曹至定
同弟曹至静
曹岩老
曹富老
主盟母洪氏“
万历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外祖洪钟□□用财礼银文〔纹〕银陆两四钱赎回母子二人,着令山根看守洪思南□□□坟墓及坟前祠屋并祠右□□库屋、山塘、田地等业。自进屋看守之后,务宜小心谨慎,待□□□□□子孙远听用。”
明代法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但又补充“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家室者,视同子孙论”。因此,明代庶民之家奴婢一律称之为“义男”、“义女”。此契出卖的是义男伯和一家三口,因为奴婢的子女亦是奴婢,没有人身自由的。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六、明洪氏誊契簿
《洪氏誊契簿》,毛边纸本,长28厘米,宽26厘米,共誊录契约227件。始于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终于万历三十年(1602年)。
誊契内容可分三类:一为土地买卖契约;一为土地租佃契约;一为处理土地、租佃、地界纠纷等契约、文书。比较全面地反映明代徽州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些基本情况。该簿对于研究明代土地制度、租佃关系,地租形态、土地价格等均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1960年征购于安徽省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二十七、祁门县洪氏族人合同会约
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徽州的宗族议约。皮纸,墨书直行。长63厘米,宽40厘米。
会约文如下:
“[立]合同会约人族长洪廷谘等,我家尚书恭靖公乃世世不迁之祖,其贻有谕,葬坟山、祠屋及第宅、祭田、牌坊、基址,正所以表国恩,留先泽,尤当世世守之勿失。近因不肖子孙希图盗卖,已经告府,恳有照帖,自后各宜遵守无生异心,违者执此经公,以不孝论罪。其照帖随光裕会轮管收执,倘有遗失,定罚白银一百两,仍责令告补。今恐众心无凭,立此合同会约为照。
万历卅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洪廷谘
洪元亮
洪应采
洪应辰
洪应祖
洪应阳
洪允思
洪应周
洪应乐
洪应勋”
明代晚期封建宗法关系和族权已呈现衰微的趋势,族众往往蔑视族规和族长的威权。此约即是洪氏族长企图藉官府名义和罚款的办法来约束族众。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二十八、洪三元卖身契
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奴婢买卖契约。质地为毛边纸,长方形,长55.5厘米,宽27.5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立卖身婚书人洪三元同妻李氏、男国胜,今因欠少食用,自愿浼中出卖与洪相公名上为仆,得受财礼银一十五两整,住居潭渡祠屋看守坟墓。每年正月初二日上门叩岁;清明拜扫、中元节及送寒衣主人上坟,务要在祠伺侯。所种田园纳租每年麦、豆、粟各一石三斗,干洁送纳,不致欠少。以上如有违失,听凭责治无辞。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万历已酉年十月日立婚书人洪三元(押)
中王益(押)
媒世光妻(指头印)”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残存着奴隶制度。明代蓄奴之风甚盛,大户往往奴婢成群,但绝大多数属家内奴隶。这件契约中的奴婢人身虽然属于家主所有,但可以另居,可以单独进行生产劳动,其身份很象欧洲的农奴,不过,他们并非随着土地买卖,属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出现的“别居自”的妨婢类型。这件契约,对于研究明代社会奴婢制度有着参考价值。
1960年征购于安徽省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二十九、程伯房屋卖契
明天启元年(1621年)程伯房屋卖契,质地皮纸,长方形,长34厘米,宽52厘米,墨书直行,砂印章(6.7厘米×6.7厘米),印文模糊不清,系赤契。
契约全文:
“十六都十二图,立卖契人程伯,今将承祖阄分到有字:二千一百四十四号,土名松林园基地乙(已)业,于上原造五间楼屋乙重(幢),厨屋共六间,计地计税其地东至众人行路,西至园,南至买人地,北至卖主地。今将前行四至内地,本身合得八股之中合得一股,计上下楼房壹眼,坐东边后房,计税陆厘叁毛(毫)二丝五忽。于上原造屋宇门扇、木、石、尺壁浮等项,本身合得分数,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堂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银肆拾伍两正,其银当成契类。自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管业收税。如有内外人言论,尽是卖人之当,不涉买人之事。所有税粮,侯大造年,于本家程应大等户内割,推入买人户内,输纳即无难异(易),倘有字号不明,亩步不清,自有四至。现业狭(核)定,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所有契内价银,隋契收足。具来脚契文与别产相连,缴付不便再批。
天启元年闰二月十二日
立契人程伯銶(画押)
中见人程德言(画押)
程守之(画押)
程承谦(画押)”
徽俗族众循规蹈矩,讲究孝悌敦睦,凡土地、房屋等买卖,通常应先于骨肉兄弟成交,后叔伯弟兄,再是五服以内,最后是五服以外之族众。若卖给他姓,即视为不孝子孙,并开祠明理,众痛责之。这份房屋卖契的立契人程伯銶,将祖阄分得遗产,出卖给堂兄名下,彼此相求相应,合乎“敦义睦族”的族规。
据屯溪率口柏树门程氏始祖叙堂世系载,契约的中见人程伯铉、程德言等,系伯祖銶之叔伯和堂兄弟。卖契由族内长者中见,所命祖训,未越宗族之遗意。
契约所卖屋今犹存,即屯溪柏树街程氏三宅之六号宅楼,已列入安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该契约于1986年由房主程梦周献出契(原契缺字),现藏黄山市屯溪区文物管理所。
三十、祁门县倪宗皋卖山赤契
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竹纸,墨书直行,长58厘米,宽50厘米。契文如下:
“立卖契人倪宗拜,今有原在家买受得章、汪二家坟山一备,坐落三四都,土名牌前,与弟宗孔相共。今因迁居南京,管业不便,情愿将本身得一半,出卖与胡□□名下,扦葬风水为业,其山西至亩步,悉照老契经理大坞源字号,所有续置屋、地、庄田开载不尽,细开于后,本身尽系一半俱在契内,凭中面议价银五百七拾两整,在手足讫。契、价当日两明。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所有税粮听自归家,随契推扒买人户内供解。成后各不许悔,如违罚银伍拾两公用。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崇祯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立卖契人倪宗拜
奉书男国熊
中见人胡大贞
叔倪茂英
弟倪宗时
再此,其山上本家现开有生坟一穴,山共十二号,计山六亩,系大坞闰字一百廿二号;又西塘坞一百廿八号,计山二亩;又一百廿六号,又大坞源一百零五号,计山廿五步;又一百一十号,计山一角,又一百廿三号、一百廿四号,又西塘一百廿七号,又七亩坦、庙背后、大碣等处。又地庄基,祠字共九号,仓坞口、横坞、周家庄基、排前庄基、汪社庄基,祠字地一百廿九号、一百卅一号,插子地九百四十七号、九百四十八号;又田六号,古楼尖、桥头坞、花桥头、刘家湾、西塘坞、插子前等处,以前尽在契卖内,所有各项步亩,悉照缴付上手赤契管业为准。”
此契卖者为在城地主,因迁居,将山、田、庄基全部卖出。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三十一、程爱老卖田契
明崇祯十五年(1642年)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为棉皮纸,长方形,长62厘米,宽52厘米。墨书直行,钤有歙县官府印记,系赤契。
契约全文:
“直隶徽州府歙县
月字九百八十九号契纸,产价捌两、税银肆钱、领契纸坊长里长
立卖契人程爱老,歙县宁泰乡十一都五图人,今将[将字衍]因缺少使用,自情愿浼中将河字一千八百三十七号田,计税六分七厘七毫,土名水汲丘,东至方丘田,西至程元寿田,南至坑,北至路,于上四至明白,凭中三面议定,出卖与二十三都五图凌名下为业,得受时值价纹银捌两整。其银、契当即两相交明白,其田日下听凭过割管业,入买人户支解。从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亦无威逼准折等情,系是两相情愿。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用,存照。
其田旁上有窖一只,砖瓦俱全,亦付凌经管,再批。
崇祯十五年肆月二十三日立契人程爱老(押)
中见人刘少华程积桥
凭里程良宪
代书亲弟程都老”
该件为官版契纸。官版契纸始于北宋,元明两代都曾印行官版契纸,但民间多有不用者。从遗存的契约看来,徽州在明崇祯八年以后,使用官版契纸才逐渐多起来。因此,这件契约对研究当时徽州使用契纸的变化有一定参考的价值。
1960年征购于安徽省屯溪市,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三十二、歙县胡百伦租田批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徽州的土地租佃契约。竹纸,墨书直行,长24.5厘米,宽26.5厘米。
契文如下:
“立租批人胡百伦,今租到许萌祠名下田一一亩二分,土名小深,三面议定每年秋收交纳风车净谷二十斗,挑送上门,不致欠少。立此租批存照。
康熙三十三年五月立租批人胡百伦
凭中吴在田
本年月日近,只收租十五斗”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三十三、歙县许恩裕等租山批
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徽州的土地租佃契约。皮纸,墨书直行。长14厘米,宽41厘米。
契文如下:
“立租批人许恩裕、名振、志高、光恒等,今租到许荫祠、嘉祠名下前山、田干、祖茔各处,于上蓄有松杉杂木荫庇风水,系身等监守兴养小树,并纠察一切爬柴、砍树、挖根、削皮、放牧驴牛牲畜作践之人。自禁之后,凡经捉获刀斧、柴薪、牲畜者,赴承恩堂公处,知会四厅鸣众,公议处分。监守自盗,情愿见一罚十。其山递年秋尽,开山取紫一次。当日言定每年先纳租银八钱入祠,然后开山,听支为三月禁山、九月封山两次敬神安祖之费,无得异说。今欲有凭,立此租批存照。
禁山二次,两祠共额支银二钱整。其前山、田干、水口三处,凡遇枯木砍伐,均分或存众公用可也。
康熙五十三年三月日立租批人许恩裕
名振
怀云
观祥
可久
志高
光恒
语杰
世良
士芋
租批一样二纸,两祠各收一纸。”
此契对于租山者看山守林的职责规定得十分详细。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收购入藏。
三十四、歙县汪子严交业小买田契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徽州田面权买卖契约。皮纸,长48厘米,宽65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立交业小买批人汪子严,今将向年卖过及字等号田一业,计税六亩四分八厘四毫□丝,大小共八,系子严出卖之业,凭中尽交业与许荫祠名下管业,听凭另召他人耕种,得受小买银九两整。其青苗一应在内。其银当即收足。此交业之后两无异说。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子严一并承当,不涉许祠之事。今恐无凭,立此交业小买批存照。
雍正十二年十一月日立交业小买批人汪子严
凭中汪楚玉
汪焕若
汪我循
汪静公
计开:及字二百四十九号,田一亩一分五厘四毫,土名石塔头;及字二百五拾一号,田二亩零二厘六毫八丝,土名同;及字二百九十九号,田七分八厘,土名塘桥口;及字二百五十号,田五分八厘二毫八丝,土名石塔头;及字二百四十七号,田一亩整,土名长;及字四百四十五号,田一分九厘四毫八丝,土名官中井堀塘;及字四百四十八号,田三分三厘六毫,土名同。
日后有老小买契检出,不在行用。”
中国封建社会晚期,东南一带出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割,即同一土地分割为田底(所有权)和田面(经营权)。徽州是流行地区之一。田底称为“大买田”,田面称为“小买田”。此件即是田面买卖的契约。
1960年从屯溪市收购,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三十五、李海卖婢婚书
清乾隆三年(1738年)徽州的奴婢买卖契约。纸本,墨书直行。
婚书全文:
“芹溪李海,今有义女名唤菊英,年方一十六岁,今凭媒过房与侄尚礼名下为使女使[唤],当受礼银一拾陆两叁钱整。过房之后听自教训,各无异言,两相情愿。恐后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乾隆叁年拾月廿六日立婚书人李海
媒人李应泽
大吉利市”
清代前期徽州仍沿明代习俗,有的地方仍称奴婢为“义男”、“义女”。义女价高于义男,相差约为两倍。李海卖婢婚书,现藏黄山市博物馆。
三十六、歙县程时租田批
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徽州土地租佃契约。毛边纸,墨书直行,长26厘米,宽24厘米。
契文如下:
“立租批人程时,今租到程名下此字号田,土名仲兴塘,言定每年交纳时租稻谷二十四斗,又另交小买硬谷四斗,挑送上门,风车净扇,不致欠少。倘有欠少,听凭本家起业另换他人作种,也不得私退他人。今恐无凭,立此租批存照。
乾隆十六年十二月日立租批人程时
凭中□□□
代笔汪在”
再批:其田并无顶头。又照。
此契言明交纳定额大租,并定额小租。同一亩主,租约上也要分列大租和小租。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收购入藏。
三十七、歙县谢锡蕃租田批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徽州的土地租佃契约。毛边纸,墨书直行,长23厘米,宽18厘米。
契文如下:
“立租批人谢锡蕃,今租到许荫祠名下,及字七百七十一号,田一亩二分五厘,土名高田;又三千六十九号,田九分,土名冷水崛;又三千一在三十二号,田三分八厘,土名古;又三千一百十七号,田七分七厘,土名古牛;又三千一百十八号,田二分三厘,土名腰带;又三千一百七十九号,田五分三厘,土名塘;又万字一千四十八号,田五分六厘,土名社屋山,言定每年交纳时租一百零五斗整,挑送上门,不致欠少。如有欠少,听凭本家起业耕种,毋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此租批存照。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日立租批人谢锡蕃
凭中谢继硕
亲笔
再批:其田并无小买、酒食。”
此契为定额租,规定每年挑送上门,不得欠少。
安徽省博物馆于1960年从屯溪市收购入藏。
三十八、歙县十一都五图交纳钱粮议墨
清乾隆四十年(1781年)徽州农村社会契约。纸本,墨书直行。
议墨全文:
“立议合墨十一都五图人等,原奉宪草各图自立甲催,以给国课。后复奉宪草,去甲催,示花户自行投柜交纳。惟我图内沿行至今,迭年甲催理粮,以致欠粮者多,差役使费浩大。但此欠课非干甲催之责,而反累甲催之重费,并兼空课尚犯律例。今众合议,嗣后花户钱粮各宜早行交纳,以免差役来扰。如有拖欠粮者该图正引差向花户出费锁梆追逼,毋容徇情。所有沙田租陆秤,仍照各甲轮流均收,其帖图正纸张银一两六钱,及贴图差九四银一钱二分,俱坐收租之甲交出,毋得拖欠。嗣后倘有不遵合墨者,公议呈官究治。今恐无凭,立此合墨一样十一张,各甲收执一张,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日立议合墨人十一都五图众……
其沙田契一道,系三甲余景滋收执。”
此契反映当时该地农村贫困,拖欠钱粮者多,差役强行追逼和藉机勒索等情。该件现藏黄山市博物馆。
三十九、歙县许景洛等卖田赤契
歙县许景洛等卖田赤契,皮纸质地。正方形,长宽均50厘米。赤契附有契尾和“歙县之印”。契文如下:
“二十一都二图立杜卖田契人许景洛,同侄许稼登、许倚青、许蕊均,今因正用,自情愿将承祖遗受化字二千六百九十二号,田税一亩九分九厘七毫,土名井丘;又化字二千九百五十六七两号,田税三亩四分零四毫,土名枫树下;又化字二千九百十七号,田税七分九厘,土名界塘;又化字二千九百十八号,田税六分九厘六毫,土名同;又化字二千九百十六号,塘税一厘九毫,土名同。四至照依清册,凭中立契出卖与本都本图族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田价纹银一百七十二两整。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管业。其税即推入买人户内,过割输粮。其田从前至今并未典当他人重复交易之事。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并承担,不涉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杜卖田契,永远存照。
乾隆五十三年三月日立杜卖田契人:许景洛同侄许稼登许倚青许蕊
凭中许泽坤许正阳许伊记
奉书许藻亭”
该契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内容涉及当地的土地制度、土地价格、宗法制度、赋税形式、租赁关系等等,对于研究清代徽州地区土地关系、赋税史是非常珍贵的资料。
50年代从徽州地区征集,现藏安徽省博物馆。
四十、歙县管名有召田约
清嘉庆五年(1800年)徽州的土地租佃契约。毛边纸,墨书直行,长24.5厘米,宽40厘米。
契文如下:
“立召约人管名有,今召到汤主人名下水田五十六亩,随田庄房树木。主出钱粮、种籽,身出人工、牛力,秋收请主登场看割均分,送至水口。倘有抛荒,邻田有比。今恐无凭,立此召约为据。
嘉庆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召约人管名有
保召人万鹏飞
管翠明
凭中人管万有
王义高
管宏栋”
此契为分成地租,主、佃各半。此为在城地主召佃耕作类型契约。
安徽省博物馆于1962年从屯溪文物商店收购入藏。
四十一、歙县鲍乐臣当地契
清嘉庆八年(1803年)徽州的土地典当契约。混合纤维纸,墨书直行,长47厘米,宽41厘米。
契文如下:
“立当契人鲍乐臣,今因欠少正用,自愿将作种地化字九百八十六号,地税九分一厘四,土名幽公林,凭中出当到正佳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当价元丝银九四平银七两整。其银当即亲手收足,其地即交管业,银不起利,地不交租。从前至今并未典当他人,亦无威逼、准折等情。此系两相情愿。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当人一力承当,不干受业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当契存照。
嘉庆八年二月日立当契人鲍乐臣
凭中亲兄施有
唐高福
亲笔
再批:十二年之外原价取赎,十二年之内不准取赎。”
此契写明“银不起利,地不交租”,属于由当主管业收租作利类型。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四十二、歙县毕景星卖大、小买田契
清道光八年(1828年)徽州的土地买卖契约。均为皮纸,墨书直行,大买田契长48厘米,宽71厘米;小买田契长48.5厘米,宽45.5厘米。
大买田契文如下:
“二十一都一图三甲立便卖大买田契人毕景星、赞侯、受昌,今将遗下公业场字一千二百三十八号,田税八分一厘五毫;又场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田税四分二厘六毫三丝,土名汪,四至不开,照依清册,凭中立契出便卖与二十一都一图一甲程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田价曹[漕]平纹银四十两整。其银彼[比]即收足。其田[税]随即推入买户内,支解输粮无辞。从前至今并未典当他人,重复交易。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并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便卖田契永远存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立便卖大买田契人毕景星
毕赞侯
毕受昌
凭中程炳耀
代笔程元恺”
小买田契文如下:
“二十一都一图三甲立便卖小买田契人毕景星、赞侯、受昌,今将遗下公业场字一千二百三十八号,田税八分一厘五毫;又场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田税四分二厘六毫三丝,土名汪,凭中立契出便卖与程名下为业,三面议定得受田价曹[漕]平纹银五十两整。其银彼[比]即收足。其田随即交业耕种。从前至今并未典当他人重复交易。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卖人一并承肩,不涉受业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便卖小买田契永远存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立便卖小买田契人毕景星
毕赞侯
毕受昌
凭中程炳耀
代笔程元恺”
此契为同一田土,同一买者和卖者,而同时分立大买和小买田契,反映清代中叶徽州田地所有权分割的深化程度。
1960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四十三、歙县王耀堂退小买田契
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徽州的田面权买卖契约。毛边纸,长44厘米,宽48厘米,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立退小买田契人王耀堂,今将自种空田二,计税三亩四分,土名台盆、尖,凭中立契出退与许名下管业耕种,三面言定得受退价银九四平九五色元丝银八十五两整。
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管业耕种。认以十二年为满,并不得交[加]增、退价及未满取赎等情。此系出自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退人一并承担,不涉受业人之事。恐口地凭,立此出退小买田契存照。
道光十三年九月日立出退小买田契人王耀堂
凭中王席五
王顺富
王进发
许式嘉
代笔王来喜
再批:原来老契一纸抵押,取田之日一并缴付。又照。
再批:事用银五两九钱五分,期满之日取人不认,未满之日取人加倍承认无辞。”
田面权初出现时,其价约为田底价的10%,后来逐步上升,到清代中叶,田面价达到并超过田底价格的水平。这件契约田面亩价银为二十五两,超过当时田底价格一倍以上。
安徽省博物馆于1960年从屯溪市征购收藏。
四十四、歙县郑镇隆租种小买田批
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徽州的土地租佃契约。毛边纸,墨书直行。长25厘米,宽25厘米。
契文如下:
“立借种小买租字人郑镇隆,今租到□□名下小买田一,计税一亩二分,土名湾;又田一,计税八分,土名下五角,言定每年秋收,交纳本田车谷硬租二十七斗,照时年祠内分例折算,挑送上门,籽粒不得欠少。如有短少,听凭另换他人作种。恐口无凭,立此借租字为据。
道光十六年八月日借字郑镇隆
亲笔”
此契的田主是田面权的拥有者,说明田面权就是经营权,可以自种,可以出租。
1962年安徽省博物馆从屯溪市文物商店收购入藏。
四十五、钱邦贵卖女文契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徽州的奴婢买卖契约。混合纤维纸,墨书直行。长50厘米,宽47厘米。
契文如下:
“立绝卖亲生女文契人钱邦贵,今因衣食不周,难以度日,情愿将亲生女名领儿,行庚年十四岁,十月初六日申时生,自投引牙,情愿出契卖与朱奶奶名下为婢。当日请凭引牙说合,卖得身份九七大钱二万文整。当日其钱契下交清,无欠分文。此女未卖之先并未许配人家,既卖之后,听凭买主取名换姓,早晚使唤。日后长大成人,听其买主择配。此系两愿,非逼成交,并无反悔,永无异说。如有来历不明,以及走失、拐逃并一切等情,俱系出笔人一面承当。倘若天年不测,各安天命。恐后无凭,立此绝卖亲生女文契,永远存证。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立绝卖[亲]生女文契文钱邦贵
见卖人陈嵩元
引领人曹学山
杭有金
袁冷氏
官牙人(印)”
安徽省博物馆于1962年从屯溪市文物商店收购入藏。
四十六、歙县程振之等股份合同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徽州的商业契约。纸本,墨书直行。
契文如下:
“立合同议据人程振之、程耀庭、陈傅之、吴紫封、程润宏等志投意合,信义鸿猷,商成合开溪西码头上永聚泰记粮食行业生意,每股各出资本英[鹰]洋贰佰元,五股共成坐本英[鹰]洋壹仟元。所有官利每年议以捌厘提付,各股毋得抽动,本银亦不得丝毫宕欠。每年得有盈余,言定第二年提出照股均分。亏则坐照股镶足,如有不镶公照盘账折出无辞。自议之后,各怀同心同德,行见兴隆,源远流长,胜有厚望焉。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据壹样五纸,各执壹纸,永远存照,大发。
再批:官利侯做叁年之后,再行盘结分利。又照。
光绪拾玖年正月日立合同议据人程振之程耀庭陈傅之
吴紫封程润宏
居间执笔人王致芬”
此约议定出资额、官利息,并规定盈余分配,亏蚀按股补足等事项。该契约现藏黄山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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