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是国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通过对文物调查、维修、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措施,对文物实施保护,使祖国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 50年代,建国伊始,百废待兴。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不失时机地相继发出通知,要求进行文物的登记、征集和收购,加强对图书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并对涡阳、寿县两地违反政府令,擅自发掘古墓进行了处理。这些通知、通告的发布,对当时文物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1953年至1958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委员会三次发出通知、公告和指示,要求各地在生产建设、农田基本建设中注意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这一时期,各地在治淮等生产建设中发现了大批文物,并且得到了妥善的保护。全省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也全面展开,计查出各类地面文物上千处。1956年和1961年,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两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计106处。至60年代中期,泾县云岭新四军军部旧址、歙县张林福宅等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了维修保护。 “文化大革命”初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文物被当作“四旧”,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一些古塔、碑刻、雕塑被拉倒、砸烂,一批重要古建筑被拆毁,许多珍藏于民间的字画、古籍善本被烧毁,大量地面文物在运动中流失、损毁。尤其是凤阳明中都皇城等一批重要古建筑、古墓葬的被毁。“文化大革命”后期,安徽省各级革命委员会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在工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一批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墓葬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 1978年以来至今,改革开放给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期间,随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行,省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省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相应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文物法规和规章,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1986年,开展了全省文物大普查,累计查出各类地面文物17623处,初步掌握了全省各类文物的数量、年代、分布和保存等基本情况。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陆续调整和公布了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全省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0余处;历史文化名城,有国家级3座、省级11座,另有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1处。根据中共中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全省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了大量资金,按照文物维修的原则,重点抢救和维修了一大批文物古迹。尤其是1993年以来,省人民政府把文物维修列入省长任期目标,逐步加大文物抢救保护的力度。全省每年重点维修文物在20~35处,使一批濒临倒塌的文物建筑恢复了昔日的风貌。在新的形势下,文物安全作为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重大。多年来,全省文博系统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文物创安活动。各文博单位不顾条件简陋,发扬人在文物在的精神,警钟长鸣,常年坚守岗位,确保文物的安全。同时,还按照文物风险防范等级标准,积极采取措施,添置各类报警、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和改善文物安全技术防范的能力。此外,各地还密切配合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活动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