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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物保护

第一节 文物法规


建国以来,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管理工作十分重视。1949年建国初,皖北区革命历史文献实物收集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收集革命历史文献实物的通知》,要求对革命历史文献实物进行征集和保护。
在50年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文物普查和配合经济建设对文物进行发掘、征集和保护,发布了一些重要的规章和文件。1951年,歙县人民政府发布保护文物的六点指示;要求所属各区开展文物登记工作。1953年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基本建设和治淮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出《关于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规定:1、发现地下文物应呈缴主管部门妥为保管;2、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应立即上报,未得中央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开掘;3、严禁盗掘古墓、破坏文物,违者进行查处。1957年省文化局发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至1959年底全省共查出各种地面文物近千处,同时还征集一批珍贵文物交革命军事博物馆和省博物馆收藏。1956年和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曾两次发出布告、指示,要求在农业建设中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1956年和1961年安徽省公布了两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06处。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基本瘫痪。1969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意见通知》,但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成立了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以来,全省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地、市、县均建立了文物管理机构,省、地(市)、县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制定了全省第一个地方性文物法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于1989年由省人大七届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实施办法》共分九章、四十四条,对文物管理机构及经费、地面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流散文物、文物拓复制、拍摄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安徽文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年1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改,加强了文物执法的力度,理顺了管理体制。
二是重视了文物基础工作。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文调整全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6年、1989年又先后公布第二、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全省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1992年省文物局、建设厅联合发文公布第一、二、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979年省文物局、省对外贸易局联合发出《关于收购流散文物归口经营的联合通知》,基本实现了全省文物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归口经营。省文物局制定了《文物维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发布了《关于在治淮工程中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基本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强化了文物安全工作。近几年各地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猖獗,文物安全形势严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非常重视,1979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年,省文物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实施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各地还制定了依法保护文物,依法打击犯罪,确保文物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是加强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1987年省文化厅发出《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列为农村文化站工作职责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乡、镇文化馆(站)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职责。各地结合文物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业余文物保护组织。继1988年青阳县人民政府制定《青阳县业余文物保护员(组)工作暂行办法》之后,怀宁、铜陵等地也制定了建立业余文物保护组织规定。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还公布了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布了一系列加强文物保护的行政规章、规范性的文件。
安徽省文物法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安徽省文物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各地(市)县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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