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1989年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颁发了《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文博单位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其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文博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国家预算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文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全省文博单位绝大多数属于财政拨款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列为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文博单位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方面。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1993年前,国家文物局曾颁布过《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直拨经费财务管理细则》和《关于改变直拨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对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进行管理。1993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使用原则、经费的补助范围、经费的申请和审批、财务管理等,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实行“专项申报,逐项逐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消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办法。1995年国家文化部、文物局以文审字(1995)26号文,印发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审计验证办法》,强调该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决算审计验证的制度。省文化厅、省文化局及时转发此文,要求在全省执行。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为省文物主管部门与省财政部门一次性下拨经费,共同管理、监督。该专项经费使用原则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相同,并要求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预算,积极落实配套经费。经费使用时,须接受省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年底须向同级财政和省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年终经费报表,项目完成后,上报经费决算。 文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与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于社会及境外捐赠款的使用管理,则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