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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物征集

第二节 文物收购


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文明历史的物证。《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在指定的单位中,就包括国家专设的文物收购单位。
1955年,安徽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先后在芜湖市、安庆市、屯溪市、桐城县等重点地区设立首批文物收购站,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文物收购,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1966年3月,安徽省博物馆从上海收购孙逸、萧从云、李永昌、查士标等名家古画数十幅。“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被视为“四旧”,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文物收购工作被迫停止。
1976年9月,安徽省文物商店正式挂牌营业,在合肥市徽州路45号设立门市部,开展文物收购工作。1979年3月,安徽省文物商店派工作人员到肥东县长临河设点收购,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收购各类文物2000余件。同年10月在太平县焦村,设点收购各类文物近万件,是文物收购的一个良好开端。
1979年5月15日,安徽省文物局、省对外贸易局发出:“关于收购流散文物归口经营的联合通知”,基本实现了全省文物市场的归口经营。1980年3月,安徽省文物局召开各地、市文管所所长会议,要求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并在各地市和重点县设立文物收购店(站)、开展文物收购业务,由安徽省文物商店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这种文物收购店(站)属于单项收购型,没有文物外销业务。主要是向民间收购文物,使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收购的文物,提供给当地博物馆和安徽省文物商店总店。
1982年7月,安徽省文物局召开全省流散文物工作会议,会上表彰了文物收购工作出色的部分地市文物商店和收购站,有歙县、休宁、怀宁、桐城、六安等,并颁发了奖品和奖状。
1988年6月9日至11日,安徽省文物局主持召开全省文物收购店(站)负责人座谈会,认真总结了全省文物收购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同时也分析了形势,指出不足之处。由于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文物商贩禁而不止,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对文物的收购工作影响很大。另外,文物收购单位在经营管理、人才及资金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为了搞好文物收购工作,安徽省文物总店采取调整收购价格、调整收购手续费等措施。1985年至1989年,全省各文物收购店(站)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类文物85564件,向省内各博物馆提供藏品1382件。
1990年至1994年,由于非法的文物交易屡禁不止,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猖獗,致使文物价格不断上涨,严重影响了文物部门的收购工作。以安徽省文物总店为例,4年内仅收购了3万多件文物,却耗资300多万元(包括全省各地文物收购店提供的文物)。
1994年5月,安徽省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94] 175号“关于表彰奖励文物商店和文物收购人员的通知”要求,将全省1989年至1993年底,5年间向博物馆等提供珍贵文物的六安地区文物收购店、安徽省古钱币商店、祁门文物收购店的表彰材料,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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