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文管字第四三五号 关于保护文物的通知 随着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我们安徽地区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规模将逐年扩大,同时在今后数年内将继续大规模地进行治淮工程,因而发现地下文物、古器的可能性较前增加,为了在发现历史文物后能够妥善保护这些文物古迹、民族文化遗产,本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各基本建设或治淮等施工地区,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干部、工人、民工进行珍爱历史文物的宣传教育。如发现地下之石器、陶器、瓷器、漆器、青铜器等,或古代生产工具与动植物化石及石碑、墓志或其他有关文物,务必呈缴施工地区主管部门妥为保管,由工程主管部门通知本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处理,不得损坏分散。 二、各地发现古墓葬或文化遗址,应即时报告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得知报告后,一面应按照原状妥为保管;一面应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转报中央文化部处理。在未得中央文化部指示前,不得擅自继续开掘。 三、严禁盗掘古墓、破坏古物。如发现盗窃古墓、古物现象,应一面追回其所窃取的文物,一面上报省府查处。对发现、保管历史文物有显著功绩者,经当地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后,可报请省府予以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此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反恶霸斗争及土地改革期间,各地没收反革命分子、恶霸、地主之图书文物,未上缴者,应速开具清单通知文物管理委员会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并须防止损坏、遗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三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