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局文件 皖文物字〔1982〕008号 印发《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意见》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我局提出的《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各地,请责成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元月十六日 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要作到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人保护管理,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划定保护范围是为了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以及参观、研究和保持其环境气氛。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一般要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只划重点保护区。情况特殊者,可以增划其他保护区。 三、重点保护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周围必要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要严格保持历史原貌和现状。首先要确保安全,严禁存放易燃、爆炸等危险品及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进行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四、一般保护区是重点保护区以外必要的范围。它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和现状有一定的关系。在一般保护区内,对原建筑物不能大拆大改,如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需经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必要时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建筑工程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一定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五、在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对遗物丰富、遗址典型或集中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古遗址群和古墓葬群的整个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单个古墓葬或遗址可只划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准动土,不得扰乱地层,一般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房屋不准深翻土地。 六、因国家建设工程的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发掘或者迁移,按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处理。 七、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划定,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文物管理局审核决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计划、建设部门,以便将城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八、保护范围确定以后,要写在说明牌上。四界要树立永久性界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简介和其他宣传材料中,尽可能予以介绍。 树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和说明牌 九、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内容是:第一行为“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字样;第二行为文物保护单位全称;第三行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字样;第四行为“一九八一年九月八日公布”字样;第五行为“××县(市)人民政府立”字样。 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形式,一律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排写,其比例为横三竖二的比例。 十一、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尺寸,最小为5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以按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在此幅度内按比例选择适当的尺寸。 十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字体,既要便于群众认识,又要观赏效果。保护单位的名称用仿宋、楷书、隶书,不用行书、草书、篆书。其他内容用仿宋体,如名称字数较多可分两行书写。 十三、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质地和颜色,要求坚固耐久,庄重朴素,美观大方。质地以石料为好。没有石料的地方也可以用水泥料。 十四、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要安装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但不要妨碍参观视线和照相,标志可以根据情况采用悬挂、镶嵌壁上、另立边框和座子等办法安放。在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安装标志一至数个。 十五、文物保护单位说明牌的主要内容是:1.建成或形成的时代和时间;2.重要历史沿革和变迁;3.主要内容和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特点和意义;4.纪念性文物保护单位要说明所纪念的人和事与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关联的主要事迹;5.保护范围。 十六、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牌要与标志配合设置,用仿宋或楷书书写,文字要求准确精练,字数在三、四百字以下为宜(特殊情况例外);大小、质料、颜色和安装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要求朴素、庄重、大方。 十七、文物保护单位说明牌的文字内容,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撰写,报省文物管理局核定。 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十八、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记录、档案是对该文物单位进行保护、宣传、研究、发掘、维修、重建的可靠科学资料。建立科学记录、档案是经常性的工作,要有人负责,不断充实,逐步完善。 十九、文物保护单位科学记录、档案第一部分内容是填写综合性的《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它包括的项目是:名称;类别;时代;地址;公布机关、文号、日期;附属文物;历史沿革;现状;规模;环境描述;鉴定情况和文物价值;保护范围;碑记、题记、契约摘要;学术界不同意见摘要;管理人员简况和变动情况;损坏记录;维修记录;使用单位保护使用情况;全景和重要局部照片;平面、立面、剖面及地形简要线图;备注。 二十、文物保护单位科学记录、档案第二部分内容是有关专卷资料,它包括的项目是:平面、立面、剖面及地形测绘图纸;全景和各局部照片、碑碣、纹饰、壁画、题记、契约的拓片、摹本、复印件;公文、信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保护合同抄件、保护管理人员登记表;维修资料(原状照片、测绘图纸、设计图纸、批准手续等情况、施工合同和设计施工总结、经费预算和决算、其他特殊项目);年、季度检查记录。 二十一、科学记录档案由文物单位所在地的市、县文物管理部门建立,一式三份,文物所在地文物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省文物局保存两份。 要有人保护管理 二十二、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出面,由文物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施行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三、文物保护管理的四种形式: 1、在文博单位就近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文博单位直接保护管理; 2、经过审核允许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房屋的工作单位,要负责保护和维修; 3、远离文博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团体保护; 4、远离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团体所在地的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当地业余文物保护小组保护。 二十四、对2、3、4种保护形式都要落实到人,并报市、县公安局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对第四种保护形式可以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十五、市、县文物部门每季度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以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每年第四季度会同公安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都要作详细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二十六、各市、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