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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7] 42号
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充分认识反对盗掘、走私文物斗争的重要性,依法保护好所辖区域内的历史文物。各地要把《文物保护法》列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片、幻灯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家知法守法,自觉地同各种破坏文物的非法活动进行斗争。
二、各级文化、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活动。文化部门要主动向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抓紧侦破;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文物购销统由文物部门经营的规定,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并对文物商贩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清查和整顿。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立即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进行一次安全防护检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文物保护单位要有专人管理,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文物收藏单位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和文物保管员,临时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文物保管工作。安全设施差的单位,要想方设法予以改善;一时难以改善保管条件的,必须将珍贵文物送交安全保护条件好的单位代管。要加强文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管理混乱的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遭受严重损失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认真推广青阳县依靠业余文物保护队伍加强文物保护的做法。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要逐步形成三级文物保护网,做到县有文物管理所,乡有文物保护组,村有文物保护员。对成绩显著的业余文物保护员,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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