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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兴修水利中加强文物保护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水利厅文件
皖文物字〔1987〕第132号
关于在兴修水利中加强文物保护的紧急通知
各地、市、县文化局、水利局:
今年入冬以来,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如:淠史杭——巢湖综合治理工程;淮河、长江防洪工程;淮北防涝配套与灌溉恢复工程,均已相继开工,涉及到全省部分地、市、县。据了解,在一些水利工地上,连续发现地下的古遗址,古墓葬。由于现场没有得到保护而遭致破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可能有文物埋藏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最近,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应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为了加强水利工地的文物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的破坏,特作如下通知:
1、水利部门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作,提供工程范围与施工情况。文化部门要立即派出文物干部对本地水利工地作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宣传、保护与清理发掘工作。会同当地政府运用报刊、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知识,做好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2、水利工地上发现文物以后,施工指挥机构及有关政府都要立即报告给县文化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掘,亦不得以“承包工期”为由,擅自破坏挖毁;文物部门要及时与水利施工单位及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根据文物情况,商定处理办法,不得无故拖延。
3、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把出土文物占为己有。文化部门要认真清查工程中已发现的文物,按法办事;水利施工单位和当地政府均应给予协助,帮助查找,发现文物的线索,提供工作方便。
4、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把辖区内的水利工地破坏文物事件迅速查实,并把结果上报。今后如果水利工地发生严重破坏文物事件,要依法追究所在地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坚决打击破坏文物的犯罪分子。
安徽省文化厅
安徽省水利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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