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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加强砖瓦窑厂工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安徽省乡镇企业局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文件
皖文物字[1988]第003号
《关于加强砖瓦窑厂工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文化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全省各地相继建起了一大批砖瓦窑厂,并在继续发展。由于这些窑厂在选址时事先未经文物部门勘探调查,致使在建厂与取土过程中不断发生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祖国文物是全国人民的宝贵财产,对四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决不允许遭受破坏。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文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为了维护文物保护法的尊严,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对砖瓦窑厂工地的文物保护工作特发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文化(文物)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建在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区的窑厂,联合进行一次检查,并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1、立即停止破坏文物的取土活动。2、划定文物保护区和取土范围。文物保护区内严禁取土。3、对少数主要依靠在古遗址、古墓葬上取土,造成对文物直接破坏的窑厂,要做好工作、限期停产、迁址或转产。4、对建窑以来取土破坏文物的情况进行登记,出土文物交文物部门保管。
二、今后严禁在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区内新建砖瓦窑厂,对涉及上述情况而又拿不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派人勘察,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同意,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征地。
三、砖瓦窑厂在取土过程中发现文物,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文物)部门由文物专业人员及时抢救处理。所需清理费用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纳入企业工程预算。对保护文物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和表彰。对发现文物藏匿不报,擅自继续发掘,使文物遭到破坏的,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砖瓦窑厂要建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一名副厂长分管。业务上接受本地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文物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规,普及文物知识,使“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有罪”、“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口号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积极贯彻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令政策,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作斗争;制订监督和执行文物保护制度;经常主动与地方文物部门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各项文物保护工作。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
安徽省乡镇企业局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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