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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文件
皖宣字〔86〕015号
转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意见》
各地、市、县委宣传部,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省电台,省电视台:
现将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是坚持新闻工作党性原则的重要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广播电视厅的《意见》,切实纠正宣传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现象;各级宣传部应加强检查工作,督促《意见》的贯彻实施,从而保证广播电视宣传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好地发挥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省电台、省电视台和各地、市广播电视局贯彻《意见》的情况,请于六月底以前报省广播电视厅。
安徽省委宣传部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在宣传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各条战线上的成就以及传播信息,反映群众呼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起到了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有一些广播电视台(站)在宣传中,没有严格按照党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办事,违反宣传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台播放海外录像片内容上把关不严,数量上控制不够,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有的台(站)拿宣传作交易,搞有偿新闻或新闻性节目赞助,甚至有些重大宣传报道也不请示、不报告,自作主张。所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广播电视是教育、鼓舞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最强大的现代化工具,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有效工具之一。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维护宣传的统一性、严肃性,制止和克服广播电视宣传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宣传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的纪律。为此,特提如下意见:
一、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广播电视台(站)宣传的领导,经常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检查他们宣传工作的情况,及时纠正宣传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审查重要稿件,处理重大播出事故。
二、广播电视宣传必须按照党中央、省委的要求和部署进行。宣传上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案件、重要言论,涉外宣传和公开批评县以上一级组织或其领导人,必须请示厅或局主管宣传的负责同志,拿不准的要请示上一级领导。重要批评稿件,要送被批评者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如对方有不同意见,可报对方上一级审定。对重大宣传,不请示、不报告,自作主张,违反纪律,又不听招呼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责任。严重者,要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给予适当的党纪、行政处分。
三、收转好中央、省级电台、电视台重要节目,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的一项任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与报纸摘要》、《全国各地新闻联播节目》,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省、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必须按时转播(其他节目是否转播,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定)。省电台的《全省广播电台、广播站联播节目》、《新闻和本省报纸摘要节目》,《对农村广播》节目,省电视台的《安徽新闻联播》是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必转节目(其它节目是否收转,由各地自己定)。对中央两台和省临时安排的重要节目,省、市、县台(站)也要按时转播。在转播上级台的节目时,不得随意中断转播,不得插播自办节目。
各地、市、县转播台(包括中波、电视和小型电视差转台)的任务是收播中央、省两台的节目,转播时要准确无误,不得掐头去尾、中断转播,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不得利用转播台、差转台自办各类节目。高等院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小型电视差转台只能转播中央、省、市电视台节目,不得自办节目。如需自办闭路电视,需报请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播放节目内容,必须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辖市、县电视台以转播或录放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为主,暂不自办文艺节目。如以后条件具备,需要办文艺节目,必须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五、省、市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的或由国家批准进口的录像片,以及有电视剧制作权的单位制作的录像片(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另发)。未经出版单位或拥有播放权单位的同意,任何台都不得翻录、复制播放。各台从外地交换的录像片,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并经厅或局审查后方可播放。拿不准的,要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审定。海外电视片的播出时数不得超过文艺节目的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每晚播放电视(连续)剧一般不得超过二部(集)。
六、广播电视宣传一律不准搞有偿新闻或新闻性节目赞助。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拉赞助。新闻性节目和广告节目要严格区别开来,各种新闻性节目中不得插播广告节目。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规定。
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要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把好政治关,重要稿件要按有关规定送审。要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杜绝失实报道。今后发生播出事故和失实新闻,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安全播出有贡献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记者外出采访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采访机会谋取私利。记者对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案件不要干预,也不抢先发表,要待事情搞清并有了处理结果才能报道。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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