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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电视转播( 差转)台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文件
皖广网〔87〕055号
关于加强电视转播(差转)台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广播电视局: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我省的电视转播(差转)台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50瓦以下的台增长更为迅速。这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速两个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知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调查也发现在无线电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申报建台手续不完备,未领取电台执照即自行播出;(2)擅自改变电台的技术参数,不按照已批准的频道、功率和台址建台;(3)擅自订购机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自行播出。这些问题,不但违反了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而且严重地干扰了电视覆盖网规划的实施。现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87〕广技无字第87号及原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发术字〔1981〕681号、无发文〔1981〕43号的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1、凡未经省厅正式批准擅自设置电视转播(差转)台的任何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播出,如确需要设台,必须按新建台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播出。
2、凡自行改变频道的电视转播(差转)台,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机器改至已批准的频道,如确需要改变频道,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播出。
3、凡自行扩大功率的电视转播(差转)台,接到通知后,立即改用与已批功率相符的机器播出。如确有需要,应尽快办理扩大功率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按扩大的功率等级播出。
4、对于因故停办的电视转播(差转)台,应及时报告省广播电视厅,不得自行转让,所发频率执照、电台执照必须立即退回原核发单位。需要转让的,可重新报批。
请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加强对所辖各电视转播(差转)台的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协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函告省厅。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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