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图书编辑出版业务管理

第四节 出版合同管理


一、编印发协调合同制
图书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是出版工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协调三者关系,是出版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皖版图书出版的计划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缩短出版周期,保证出版任务的完成,在安徽省出版总社的协调下,安徽新华印刷厂、安徽书刊印刷厂以及全省其它承担皖版图书印制任务的重点印刷厂家和各专业出版社之间签订有“图书排版印制合同”。主要内容有:
出版社义务:1、每月按时按量发排书稿,厚本书稿分批发排。2、每月下旬初提出下月度发排计划,列出书名、开本、字体、字数、封面和插页幅数、装帧要求等。3、发排稿件做到“齐、清、定”。定:发稿后一般不作增删修改,规格、字体、版式不作变动。清:原稿正文、图版图注,必须书写清楚,字号、字体、间空行数、插图位置均需批注详细,原稿次序,逐页编码。齐:封面、扉页、正文、插图、版式设计、版权页等齐全。4、校样按规定日期签字后退交印刷厂。改样做到:初样改动页码不超过5%,二校动行不动面,三校动字不动行。5、每月下旬初提出下月度图书付印计划,列出分类、书名、开本、正文页数、印数用纸、封面色数、印法、用纸、插页数、色数及印装要求等。6、图书发印时,做到付印单、付印清样、封面和插页的图版及全色样、版式规格、纸型、版权页、印制说明齐全。7、按合同规定天数审查样书,合格的即盖“样书”印章,送印刷厂一本和安徽省新华书店(以下简称“省店”)三本,作为送收的样本。
印刷厂义务:1、每月按合同规定的排版字数完成排版任务。2、收到计划发排、发制的书稿后,及时安排生产,按合同规定的天数送样。3、初样错、别、缺字(除刻字外)不得超过0.35%,二校不超过0.06%,封面、插页符合原稿色样、色标及规格要求。4、按出版社开出的付印单、印制说明及规格要求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降低质量标准。5、图书开始装订时送样书给出版社审查。6、各种图书的多交书和欠交书,按下列比例书店可以收书,印刷厂可以不补数:印数5万册以内的不超过0.5%;10万删以内的不超过0.3%;10万册以上的不超过0.2%;20万册以上的不超过0.1%。超过以上比例多交的书委托书店作寄销处理;少交的书,与出版社协商解决。7、书交齐后,将付印清样、纸型、封面锌版、插图版、版式及原稿、画稿、照片等全部点清、包扎,并附样书一本列单送出版社验收归档。
双方承担的经济责任:1、出版社力求做到上、中、下旬均衡发稿,每月发稿字数允许有15%的上下变动。高于这个幅度的,双方协商解决;低于这个幅度的,少发的部分出版社要补偿印刷厂的损失。2、校样由于原稿问题增删、倒版、改错的,其超过规定的改版费用及所延误的时间由出版社负责。未按原稿排版所出现的增删、倒版、改错的,其工时费及所延误时间由印刷厂负责。凡需重新打样的封面、插页等,由责任一方承担打样费。3、出版社如不能按合同周期退样,向印刷厂按该稿总排版费的一定比例支付存版费。4、出版社因故提出中止生产,如停止打型、停印停装等,造成印刷厂损失,要按合同规定罚款。5、出版社安排的任务,包括排版、印装、送书等,印刷厂不能按合同周期完成时,按规定向出版社支付罚金。6、出书后,如需要勘误、改字、换页而造成的排版费用,由责任一方承担。7、印刷厂丢失或损坏出版社文字稿、画稿、照片、付印样、图版等,应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使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促进,通力合作,共同把图书流通搞好搞活,促进出版发行事业协调发展,出版社和书店之间也建立了合同关系。主要内容有:1、出版社和书店要共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贯彻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维护和体现出版社和书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图书发行工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2、出版社应加强出书的计划性,按时出书,对下列五种情况应及时通知省新华书店调整订数或重新征订:(1)图书内容、发行范围、发行方式有重大变动;(2)时间性强的图书未按计划准时出版;(3)一般图书实际出书时间脱期出版三个月以上;(4)印制工艺复杂、时间性不强的图书脱期出版三个月以上(出书时间指出版社将全部图书送到省店的时间);(5)实际定价高于原征订时估计定价50%以上的图书。因出版社不及时通知省店调整订数或重新征订而造成书店的多余存书,由出版社负担。出版社对多余存书应给予收退或改为由销货店寄销办理。3、省店应按时收书和发运,及时向出版社提供订数。凡时间性强的图书未按计划规定时间发出,除课本、教材以外的一般图书,在收到出版社送齐书后,省内20天、省外40天内而没有发出,造成的多余存书省店负担。省店不按商定时间收书,应承担由此给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4、出版社应按照《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在版本记录页上署名确切的发行者名称。包销图书应署名某出版社出版,安徽省新华书店发行;单上注明实行何种购销形式。5、进发货折扣、批发折扣、社店零售价格以及开始销售的时间,由社、店双方按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确定。
实行编、印、发协调合同制,对于完善经营管理和编、印、发均衡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合同制的严格执行,使编、印、发的协调日趋融洽,出版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日益提高,保证了图书的及时出版。合同内规定的图书品种,基本上做到了不拖期,个别品种稍有延误,也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编、印、发三环节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仅仅依靠出版合同制进行协调已远远不能适应出版工作实际的需要,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省出版总社成立了编印发协调领导小组,要求编、印、发各部门树立“大出版”观念,“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同舟共济,同心协力,为做好图书出版工作,快出书、出好书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编印发协调也促进了印刷技术的改造,缩短了图书出版的周期,使大量图书及时进入流通渠道,基本满足了读者的需要,增强了皖版图书的竞争能力,加快了资金的周转。
二、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
1990年1月,为了维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权益的顺利实现,避免发生版权纠纷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版权局制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制度的意见》,并附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的标准合同样式。其主要内容是:
1、各出版社应迅速建立《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制度,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社制定本社的合同样式时,应参照国家标准合同制定,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能与标准合同相应条款相悖。
2、从1990年起,各社要认真做好《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的签订工作。如作品已成熟定稿,可直接签订出版合同。各社1985年1月1日后所出版的图书没有签订出版合同的,应尽快补签合同。
3、各出版社应立即着手对1985年1月1日以前出版图书进行清理,凡有重印、再版或保留价值的图书,要抓紧时间与作者补签出版合同,以便今后重印或修订再版。
4、各出版社应建立稿件保管清理制度。对稿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不采用的稿件,应在6个月之内退稿。
5、各社与作者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坚持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规定要明确,并且切合实际,能够履行。
1992年5月,为了加强各出版社合同管理工作,安徽省版权局又制发了《关于建立图书出版合同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主要内容是: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尤其是编辑、出版人员的法制教育,组织学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纠正“不签订合同照样办出版”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订立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各出版社要有一名社领导分管版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出版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本社出版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如总编室或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社的合同工作,并指定一人兼管具体工作。有条件的,还可配备一名专职人员。
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1)合同订立审批制度。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有书面授权书。在出版合同签订前,责任编辑应将合同先送负责合同管理的本室、本社负责人审核,再送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应由本社出版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登记。(2)合同档案统计制度。各类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清理,立卷归档。若有遗失、损坏或者不完备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社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审核登记的合同签约率、履行率及履行情况报送省版权管理部门。(3)合同检查制度。各社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分管社领导要注意协调编、印、发等各方面的关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出版合同的全面履行。(4)合同奖惩制度。应将合同工作作为岗位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由于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有误,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给出版社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4、设聘常年法律顾问。为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管理好合同,防止合同纠纷,各出版社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本社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在出版合同的签订、履行方面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出版社委托,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活动。
三、图书版权贸易合同
1991年9月,根据国家版权局有关图书版权贸易的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图书版权贸易的实际情况,安徽省版权局制定了《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1、各出版社或其它版权所有者向台港澳地区或国外出版商转让或授权使用图书版权,必须经过审核登记,领取合同登记号。对台港澳签订版权贸易合同须报省版权局审核登记,与国外签订版权贸易合同须送安徽省版权局转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登记。
2、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颁发合同登记号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能作为版权贸易活动的法律依据,由此引起版权纠纷或造成损失,后果由当事者自负。
3、申请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的首先应该是利权所有者。出版单位经作者书面授权后方可代行版权贸易的联系、洽谈、签约等事宜,并按有关规定转付作者稿酬或版税,除此,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版权贸易的代理活动,所报合同不予审核登记。
4、版权贸易应有利于对台港澳地区及国外的文化交流,符合现行法律规章,既注重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各出版社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版权贸易工作,指定专人承办申请登记手续并负责文档的保存工作。
5、申请登记者需提供以下文件: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版权所有者身份证明或书面授权证明,草签合同或复印件2份,样书1份,与台港澳合作出版大陆尚未公开出版的图书或出版台港澳作品须另附出版选题的批文。
6、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授权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权,授权使用的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办法及货币名称,作品的修改和终审权的保留,授权使用作品的署名方式,出版时间及样书,违约责任及仲裁办法等。
7、合同审核登记的程序:(1)草签合同及附件报省版权局后,由承办人逐条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同意后,发给“图书版权贸易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登记卡。(2)申请登记者逐项填好登记表并参照安徽省版权局的审核意见,改动或保留有关条款后再送版权局正式报批登记号。(3)版权局在手续齐备后,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周内提出是否予以登记的意见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批。(4)合同经审批同意后,由承办人加盖合同审核登记章,编发合同登记号,连同有关材料及登记表一份退还申请者。
8、签订版权贸易合同应了解对方,尤其是中介人或受托人的资信情况,避免失误。一份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部分版权,不宜一次性同时授权使用多部作品的版权,更不应卖绝版权,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最多不超过十年。
9、使用台港澳作品经出版管理部门报批选题后仍需进行版权贸易合同的审核登记,否则不能出版。各发行单位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必须要出版单位出示版权管理机关发给的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号,否则不予征订;准予征订的图书应在征订目录上刊登合同审核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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