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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版管理

第一节 出版物批准登记


批准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政务院1952年8月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从1952年起,安徽创办的出版社、报纸、期刊,必须向当地出版行政机关申请,经核准发给登记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出版社的创办、停办或改名,经省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还要上报中央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创办的发给统一书号,批准停办的撤销统一书号。
“文化大革命”中,出版事业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出版批准登记管理工作陷于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版事业蓬勃发展,批准登记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加强。
1980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非法出版物。到1983年底,全省有数十种报刊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擅自印刷发行。这些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有的重复雷同,有的粗制滥造,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针对这种现象,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于1984年部署全省各地对报刊进行了一次清理和整顿,对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停办,任何印刷厂不得承印。此后,安徽对创办报刊的审批手续更加严格:创办公开和内部发行的报刊,要由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高等院校党委认真讨论,写出申请,由省委宣传部审查后报省委审批。省委批准后试刊一年,具备了办刊的条件,经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发给报刊出版许可证。创办内部使用和交换的资料性刊物,省直厅局和高等院校报请归口的有关部委审批,地市报请地、市委审批,报省委宣传部备案,由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发给印刷许可证。
1988年1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从事出版活动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版和公开发行图书、报刊。出版社、报刊社不得出售和转让书号、报刊登记号。出版社出版报刊,要办理批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以书号出版期刊;报刊社不得出版图书,未经批准也不得出版与其宗旨不符合的增刊、专号。
1988年以后,安徽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关于创办出版社、报刊社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版批准登记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其审批办法是:申请创办出版社,须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领取登记证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中国ISBN中心分配“出版者前缀”。申请创办全国发行的公开报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类的经安徽省科委同意,报国家科委审批。获准后由主办单位到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并由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国内统一刊号”。申请创办省内发行的内部报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类的由安徽省科委审批,并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统一核发“内部报刊准印证号”。
1990年,经调查摸底,全省有未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而是由各地、各单位自行批准创办的报刊160种,即所谓的“地方粮票”。对这批报刊,在对全省内部报刊压缩整顿时,一律予以停办。对其中少数确属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准予重新申报、登记。
此后,安徽严格坚持出版单位的批准登记制度,强化了管理措施,加大了管理力度,图书、报刊的出版工作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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