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安徽对发行业的管理,长期形成了统一的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全省发行业逐步形成了以国营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格局。从1988年起推进“三放一联”: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推行横向联合。新的发行体制和经营形式大大促进了出版事业的繁荣。与此同时,图书发行的行政管理也逐步抛弃了直接的、微观的管理方式,而代之以间接的、宏观的管理方式,也使全省发行管理步入了依法管理的阶段。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 颁发书刊经营许可证是建立书刊市场正常秩序的首要环节。安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经营图书报刊销售业务,必须向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再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否则视为非法经营。 二、书刊批发许可证制度 具备条件的集体书店经营书刊二级批发业务,实行书刊批发许可证制度。个体、私营书店(摊)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只能从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再转批,不得从事总发行活动。 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经营书刊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由主办单位申请,经所在地、市新闻出版(文化)管理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经营书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1990年底,全省有19家发行单位领取了《经营书刊批发许可证》,成为全省首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到1995年,全省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发展到80余家。其间,也有一些二级批发单位违章经营,被吊销书刊批发许可证。 三、总发行许可制度 1991年,新闻出版署在全国推行图书总发行许可制度。图书总发行或称图书总批发、图书总经销,是指图书印制完后统一归某个发行单位承担发行的总责,组织一级批发事宜的活动。 具备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图书总发行业务,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再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承办图书总发行。据此,省新华书店、省外文书店和7家专业出版社都申请办理了图书总批发许可证。省书店可办理国内出版的图书的总发行,出版社可办理本社出版的图书的总发行。凡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均不享有总发行权。 四、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批准制度 从80年代中期,安徽各出版社相继开展自办发行业务,成立图书服务部或门市部,销售本版图书。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然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人条件的,持省新闻出版局的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内部单独核算,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持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出版社,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则可申请增加“本版图书发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 五、古旧图书、外文图书和内部发行图书的专营制度 古旧图书、外文图书以及内部发行图书,是三类比较特殊的图书。对这三类图书实行专营制度。 古旧图书只能由省会城市和较大的省辖市的古旧书店来经营,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县新华书店也可设立古旧书刊收售门市部,或设立古旧书专柜经营古旧图书。除此之外,别的书店(摊)均无权经营古旧书刊。 外文书店是经营外文图书的专业书店,在没有外文书店的地方,新华书店可设立外文门市部或外文图书专柜销售外文图书。这里的外文图书包括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的中、外文图书,国内出版社出版的外文图书。它不包括国内出版社的学习外语的图书,如外文教科书、中外文对照物、外文注释读物和中外语文对照工具书等。 内部发行的图书是指内容不适宜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只能由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自办发行部门在内部出售。其中机密性较强或有特殊规定的内部发行图书,由出版社按特定范围、对象自办发行。 六、中小学课本的征订包销制度 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印制、发行工作具有比一般图书更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它涉及面广,满足率要求高。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目的,安徽历来都由新华书店按地区统一征订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中小学课本的发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