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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出版管理

第七节 版权管理


建国初,社会上随意翻印书刊的风气比较流行,人们的版权意识比较淡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版权工作逐步提上日程。
1984年以后,社会上滥编滥印书刊现象严重,侵犯版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翻印出版社的畅销书或假冒出版社名义出书。到90年代初,社会上盗版盗印活动十分猖獗,有的畅销书刚问世,不同版本的盗印本纷纷出笼。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张爱玲文集》,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辅导用书等畅销书,都惨遭盗印的厄运,给出版社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安徽版权管理工作是从1985年1月贯彻文化部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开始的。1987年,安徽省出版总社在出版管理处设立了版权科,编制2人。1988年9月,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设立了版权处。1989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对外称“安徽省版权处”,行使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1992年8月,为适应版权形势发展的需要,安徽省版权处更名为“安徽省版权局”,主管全省的版权行政工作。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宣传、贯彻著作权法成为版权管理的中心任务。4年多时间里,省版权局组织举办了10多次各种类型的版权培训班,10余次应邀为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宣传介绍著作权法,接受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次。还通过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电视讲话、街头咨询、印发宣传材料、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著作权法,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开展咨询,调解纠纷。由于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著作权法又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使用、传播等领域内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尚不为多数人理解,做好咨询和调解工作成为版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省版权管理机关接受了数起较大的版权纠纷案的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咨询,其中有图书《眼病图谱》版权纠纷、黄梅戏《红楼梦》剧本版权纠纷、电影剧本《孔雀东南飞》版权纠纷,黄梅戏《孟丽君》剧中人物服饰版权纠纷、美菱商标图案设计版权纠纷等。版权管理部门对有的版权纠纷案进行调查,写出书面分析材料供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参考。在版权纠纷调解方面,省版权管理机关利用行政办案程序简便、处理快捷的特点,对20余起版权纠纷案进行调解,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了文化艺术界的团结协作。
打击侵权盗版,实施行政处罚。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省版权局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盗版活动。1994年,立案查处了4起盗印图书、发行盗版图书案,对宿松县教育激光胶印厂、东至县印刷厂盗印图书和凤台、寿县新华书店发行盗版图书作了行政处罚,共罚款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万余元,没收侵权复制品2万余册。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音像制品特别是激光唱视盘、计算软件的生产、复录、开发、市场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没收盗版激光唱盘400余盘,进一步遏制了盗版的势头。
建章立制,保障执法。著作权法实施后,安徽省版权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著作权行政处罚的通知》、《关于保护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建立图书出版合同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暂行办法》、《安徽省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章。1995年3月,针对版权代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安徽省版权局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著作权代理工作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版权代理工作的管理规定,受到国家版权局的充分肯定。
建立著作权社会管理机制。1993年2月,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安徽省版权代理公司(安徽省版权事务所)。该公司接受中外著作权人的委托,积极帮助著作权人正确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著作权法的实施,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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