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乡卫生院 1950年,皖北、皖南人民行政公署相继在所辖区内的农村建立区卫生所,皖南区的区卫生所均为全民所有制,皖北区的区卫生所部分为全民所有制,部分为民办公助集体所有制。民办公助的集体所有制区卫生所,由各县地方政府递选民间医务人员集资集药集物(包括房舍)建成。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规定,每建一所民办公助区卫生所,从县财政资助大米2500公斤。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区卫生所均承担卫生医疗防疫保健任务,工作人员待遇一样。195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皖南地区也创办一些民办公助集体所有制的区卫生所。1957年,多数县的民办公助的区卫生所转为全民所有制。次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区卫生所全部转为所在地的人民公社医院,并指导原区范围内各公社医院工作其每个人民公社均有1所卫生院,计1715所。1962年,在调整机构、精减职工中,裁并部分重迭的机构,清退一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明确人民公社卫生院为集体所有制,其人权、财权、管理权归县卫生局,为集体所有制,原属国家薪金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集体所有制的集体人员待遇(徽州地区90名在边远山区工作的国家薪金制的工作人员供给关系不变)。之后,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人民公社卫生院分别改为区卫生院、乡卫生院;重点区(乡)卫生院称为中心卫生院。上述卫生院,主要负责所在行政区乡的一般疾病的诊治、预防保健工作。区卫生院一般能做下腹部手术,能开展生化检查。一部技术、设备条件较好的区卫生院可做上腹部手术。 1979年,根据省卫生厅要求,结合区乡的经济、人口、交通、卫生技术力量和病人流向等具体情况,每县重点建设2~5所中心卫生院,以期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水平。因受招工顶替政策的影响,至80年代初,农村中心卫生院和区、乡卫生院近万名医疗技术骨干退休由未经卫生专业培训的子女顶替,使农村的医疗技术水平下降。尽管如此,1985年调查资料表明,重点建设之中心卫生院,诸如枞阳县白云、利辛县张村、宿县时村、天长县铜城、金寨县江店、庐江县金牛、贵池县殷汇、东至县昭潭、泾县榔桥、歙县岩寺、五河县新集等地的中心卫生院,设备和技术条件均达到或超过60年代县医院的水平。同年起,全省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建设,50万人口以下的县每县建2~3所中心卫生院,51万至100万人口的县每县建3~4所中心卫生院,100万人口以上的县每县建4~5所中心卫生院。据该年末统计,区卫生院多数为集体所有制,少数为全民所有制;乡卫生院、所皆为集体所有制;区、乡卫生院职工多数为集体人员(35330人),少数为国家薪金制人员(12366人);区、乡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计42459人,占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4.58%。全省区、乡卫生机构、床位和人员情况见表 ![]() 为使农村区、乡卫生院更好地担负农村医疗、防疫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198年起,省卫生系统改变职工退休由其子女顶替的政策,并对前几年按顶替政策招工的未经卫生专业培训的在职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卫生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卫生技术工作任职资格后,始可从事有关的卫生技术工作。 二、行政村卫生室、医疗点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生产大队普遍建立卫生室,主要解决本生产大队的社员群众小伤小病的诊治和进行疾病的预防。每个卫生室有卫生人员2~3人,多系原个体开业医生,有的是原行政村卫生室联合诊所人员,有的系经过培训的不脱产的卫生员也有半农半医人员;大队卫生室一般有简单的医疗器械。“文化大革命”中,生产大队卫生室改为合作医疗站。1978年以后,农村推行联户承包责任制,多数合作医疗站解体,由行政村卫生室(或医疗点)逐步取代。 行政村卫生室(医疗点)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行政村群众集体办的;二是乡、村联合办的;三是乡卫生院设的医疗点;四是经批准的个体医承包或自办的,此种类型占行政村卫生室的大多数;五是乡、村医疗联合体。1985年统计,全省农村36033个行政村计设有卫生室(医疗点)40323个。其中,集体办的2237个(占总数的5.55%),乡、村联合办的3663个(占总数的9.08%),乡卫生院设的医疗点940个(占总数的2.33%),个体承包或自办的31808个(占总数的78.88%),以乡、村医疗联合体等形式的有1675个(占总数的4.16%)。 行政村卫生室(医疗点)的卫生人员,“文化大革命”中曾称为“赤脚医生”。1983年,省里统一组织对“赤脚医生”进行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考试,考试合格者再进行实际工作技能的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所属地区、市卫生局发给《乡村医生证书》;符合卫生员条件者,由所属县卫生局发给卫生员证。全省参加考试的有5万多人,其中9000多人领取了《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统计,全省有乡村医生16670人、乡村卫生员3594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