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八章 县(市)医院及农村卫生院(所)

第四节 联合诊所和个体医


一、联合诊所
1950年,皖北、皖南卫生院医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倡导城市和农村的个体行医人员自愿组织联合诊所(或联合医院、联合医疗保健站),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予以鼓励和扶持,当年,全省建立9所。联合诊所一般只设门诊,少数设有病床,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医疗保健服务,自负盈亏。1951年8月,国家卫生部发布《关于联合医疗机构的实施办法》,全省普遍推行联合诊所。1952年,全省有各类联合诊所1410所。1956年至1957年,各级人民政府补助专款,调拨药品,折款计429840元;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发展联合诊所。当年全省有联合诊所3071所。
1958年,农村联合诊所大部分转为人民公社卫生院,城市联合诊所大多改为街道医疗保健站。1978年以后,个体联合诊所又在城乡陆续出现。1985年统计,全省有联合诊所44所,工作人员491人,床位10张。
二、个体医
建国初,私人开业行医较为普遍。1953年,全省私人开业的各类医药卫生人员1261人。1955年为15175人。个体开业行医主要有3类形式:一是私人诊所;二是家居挂牌;三是半医半农或兼医兼药。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私人开业医药卫生人员加入联合诊所等联合医疗卫生机构;一部分被吸收迸国家医疗机构工作。1957年,全省个体医生和卫生人员有7701人。1958年后,农村个体开业医生都加人人民公社,城市个体开业医生多转入集体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指示,1980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个体开业医生试行管理办法》公布施行。1984年7月,省卫生厅确定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的对象为: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械工作的中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技人员;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的退休、离休、离职的中级以上中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技人员;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考试合格,持有出师证者;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证书者;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者。1985年全省经批准的个体医主人数及卫生技术职称情况见表。个体医多为西医和牙科、眼科、妇科、中医、伤科、整骨等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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