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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四节 住宅卫生


一、居民住宅状况
安徽各地居民的住宅条件因当地的经济和建筑材料而异。建国前,皖北多为土墙草顶,低矮简陋,日照、通风不良,有的地区人、畜(禽)共舍;皖南取材较便,多为砖(石)木瓦顶,相当一部分为明清古屋,虽空间较大,但阴暗、潮湿。城市居民亦非常简陋,拥挤不堪
建国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全省城乡每年都新建和改建大批住宅,但大多因袭传统的建筑格局,很少注意卫生条件。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居室条件的现代化意识日益提高,一大批打破传统格局的、充分注意到居室卫生条件的住宅在全省城乡出现。发展得较快的地区,旧房舍基本已被新型居室所取代。
二、农村住宅规划与实施
1971年,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号召全国农村实行“两管”“五改”①以后,安徽一些农村的住房建筑,开始注意到井、灶、栏、圈、厕的合理安排。有些耕地少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为了扩大可耕地,采取拆小村并大村,拆旧村建新村,村庄给耕地路等措施,由大队或生产队集体出资(或垫资),统一规划,统一拆迁,逐户兴建,“山、水、田林、路、村”统一安排,兴建了一些较大的居民点。这些居民点的住宅,日照、通风、高度以及厨、厕、井、圈和道路的安排都较合理,但由于是“统一”设计和兴建的,也限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所以有的实用性较差或欠坚固。为考核新建村庄的卫生效果,1971年省卫生防疫站选择当涂县凤凰村新村,调查布局、居室规模、采光、微小气候、空气清洁度等资料见、至、,供全省借鉴。
1978~1980年初,先后3次召开全省村镇建设工作会议,国家和地方财政拨出规划事业费230万元,省、地、市、县各级都设立了管理机构,培训规划干部。1978年,亳县新建卫生新村319个,庐江县建177个,宣城县杨泗公社建108个。这些村庄住宅功能分区正确,建筑群整齐,绿化面积大,公共福利设施配套,居室采光好,配置适用。1979~1981年省卫生防疫站又组织力量分别对亳县、广德、南陵、郎溪、当涂、芜湖、宣城、贵池、东至、青阳、石台、太湖、桐城等13个县23个村321户的997间居室、375间厨房进行卫生学调查。所得53266个数据表明,安徽新农村的建筑密度为19.9~55.1%;新农村的居室净高为2.5~4.8米之间,人均居住面积为7.3~15.6平方米,室深系数为2.0~3.0,采光系数为1∶6.9~1∶13,室温冬季为0~14.5℃,夏季为24~37.5℃,空气中细菌含量为15~83160个/立方米。卫生条件比旧农村住宅有了明显改善。根据以上调查资料,从中选择界首县邢阁庄桐城县小圩村和六安县砖桥村、南陵县红星村、当涂县凤凰村等5个村庄的新住宅,分别作为皖北平原地区、江淮丘陵地区、皖南山区和皖南圩区的住宅示范,在全省推广。至1983年,全省有199万户建了新住房,计597万间,建筑面积约8955万平方米。建房数量相当于1979年以前30年建房总数的40%。
三、居室卫生条件研究
〔居室净高标准的研究〕
1961年,省卫生防疫站在合肥、芜湖对净高不同的居室小气候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在净高240厘米的居室中,二氧化碳浓度在有人居住12小时后明显增高,使人有压迫感;净高达260~300厘米的居室,二氧化碳浓度明显低于净高240厘米的居室。
〔住宅日照卫生间距的研究〕
省卫生防疫站分别于1961年冬、夏两季在合肥市郊进行此项研究。实测和理论计算的结果证明,合肥地区正南向的住宅日照卫生间距必须满足冬季日照3小时的要求,应为遮阳高度的1.55倍。
1979~1980年,在芜湖、安庆、阜阳、池州4个地区的15个新村进行日照卫生间距的调查研究后,推荐省内住宅日照卫生间距为遮阳建筑高度的1.55倍,提出以窗下缘的高度为计算依据的实用日照间距。在山区的阶梯式建筑,则按窗下缘高度与阶梯落差之和作为计算高度。
1982年11月至1984年6月,省卫生防疫站与皖南医学院、宣城地区卫生防疫站协作,进行炎热地区农村住宅日照卫生标准的研究,得出日照卫生间距应为遮阳建筑高度的1.6倍。
〔农村住宅建筑材料和居室小气候的研究〕
1977~1980年冬夏两季,省卫生防疫站对全省山区、丘陵、圩区、平原四种类型地区采用不同材料建筑的47幢农村住宅的室内外气温、墙内外壁进行测定,认为“干打垒”建筑,冬季的御寒性最好,墙的厚度50~55厘米比较合适,块石和土坯砖墙夏季的隔热性能较佳。
1985年8月在合肥市应用人工气候室装置,模拟不同微小气候,测试健康男女(各1名)在不同梯度的室温条件下的生理反应和自我感觉。根据实验结果提出炎热地区农村住宅居室微小气候卫生标准为:夏季最舒适温度为26~28℃,适宜温度为25~29℃,风速为0.15~2.0米/秒(上限为短时间允许值,下同);冬季舒适温度为12~ 14℃,适宜温度为11~15℃,风速为0.15~0.3米/秒;冬夏两季适宜的相对湿度为40~60%,水平、垂直温度不超过2~4℃,昼夜温差不超过2~4℃。
〔建筑气候区〕
1961年全国建筑气候区科研组,组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对住宅建筑气候区进行调查研究,安徽承担居室净高和照明卫生两种研究课题。根据调查研究资料,1964年制订了全国建筑气候区划分方案。此方案将安徽住宅建筑区划第Ⅲ区,其中阜阳地区的部分地区为ⅢA区,徽州地区为ⅢC区,其它地区均为ⅢB区,安徽省1985年县与县以上卫生防疫站分布及建筑气候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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