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1959年3月,省卫生厅设立原子能防护处(对外称工业卫生处,1965年撤销),负责全省放射卫生管理工作。1962年9月,省卫生防疫站建立放射卫生研究室,编制10人。196年底该室转交省医学研究所代替,翌年改称为“安徽省放射性本底监测站”,为全国45个放射性本底监测站之一。1966年,该站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1969年人员下放,只留7人合并到省“人民卫生服务站”。1970年7月省卫生防疫所成立后,于1974年5月设立放射保护科,有专业技术人员25人,主要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环境放射性水平监测、放射损伤防治与效应观察。 至80年代初,各地、市卫生防疫站或职业病防治所都有1~4名从事射线防护的专业技术人员,74个县(市)卫生防疫站都配有兼职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人员,全省初步形成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监督网。 二、管理制度 建国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据国家颁发的放射卫生防护规定标准、管理办法等,会同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共同拟定建筑设计方案;根据设计方案绘制的施工图纸,需经卫生防疫部门会同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核同意,方可建造;竣工后经卫生防疫、环保、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1964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科委对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实行颁发许可登记证制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过对防护设施的防护性能和使用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审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1981年1月1日起由各行署、市的卫生、公安部门发放),规定使用范围和年用量。“许可登记证”有效期2~3年,期满按审核规定换发新证 1960~1985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科委先后6次组织人员对全省各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1963年和1979年先后两次召开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会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颁发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规定、标准、办法等。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均建立了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同位素收支帐目和运输、保管制度;成立了由单位行政领导、使用人员和保卫人员组成的安全防护小组,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加强自身管理,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放射源丢失和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