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法定乙类传染病防治

第十九节 脊髓灰质炎


一、流行情况
脊髓灰质炎(Poliom yelitis,以下简称脊灰),曾称小儿麻痹症,系特异性病毒所致。安徽历史上流行此病,发病数不详。50年代初,全省各地均可见到因此病所致的跛行者。
1955~ 1985年,全省脊灰发病情况见表。其中,1963年蚌埠市发病率为68.01/10万。1964年太和县发病率为47.51/10万。1970年发病率在4/10万以上的有蚌埠、马鞍山、铜陵、濉溪、太和、怀远等6个市县。1971年,发病率在4/10万以上的有17个市县,其中枞阳、和县、阜阳、五河、泗县、砀山、繁昌、太平等8县发病率11~20/10万之间。1 9 7 3年发病率在4/1 0万以上的有铜陵、淮北市和濉溪、宿松、庐江、嘉山、霍邱、五河、灵璧、固镇、无为、和县、全椒县等14个市县,其中濉溪、嘉山、寿县、霍邱等4个县发病率在9~50/10万。此后各年发病数明显降低。1985年全省脊灰发病率降至0.14/10万。
二、防治措施
建国前,脊灰在安徽处于自然流行状态。1955年,脊灰列为国家法定传染病管理,安徽将其列入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主要预防措施是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乡环境卫生、饮食和饮水卫生,培养居民家庭卫生和个人卫生习惯。1961年,先在个别地区对易感儿童进行试服国产液体脊灰减毒活疫苗,结果均较满意,随之扩大服用面。因液体疫苗运输储存困难,加之初期预防服用方案不完善等因素,大范围服用后未能发挥明显的预防效果。1965年,对全省2个月至7岁的儿童普服脊灰疫苗(糖丸剂型),当年疫情下降。此后因“文化大革命”一度减少儿童普服脊灰疫苗,致使疫情有所发展。1973年起,改对全省2个月至5岁的儿童普服活疫苗。至1985年,发病率得到控制,从此年起,省内开始装备冷链,脊灰疫苗列入冷链储存管理。历年服用脊灰疫苗情况见表
1970年省卫生防疫站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协作调查儿童血清中抗体情况,计调查421人,调查结果见表5—3—33。其中,1960年2月10日至10月底,蚌埠、芜湖、合肥、淮南、安庆、砀山、萧县等32个市、县先后共发生559例,死亡2人;以蚌埠市发病最多,占发病总数的54.1%。1961年~7月全省有25个市、县发现病人,蚌埠、合肥、芜湖3市发病数占全省同期总发病人数的69.3%。发病主要集中在铁路系统职工和从农村进城的流动人口。1962年以后,除合肥市拘留所1977年发生一次42例(占当年全省发病总数93.33%)的流行外,其余各年均属散在发生。1982年7月30日休宁县源芳公社发现1例,此后全省无新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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