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妇女保健

第一节 妇女“五期”好动保护


一、城市妇女“五期”劳动保护
1957至1959年,省卫生厅在安徽纺织厂、芜湖纱厂开展女工保健调查,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及孕妇食堂等。1962年1月,安徽省妇联、省工会、省劳动局、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保护女工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①凡对妇女生理机能特别有害的工作(如有毒、放射性等)和特重体力劳动(如井下采掘、人力运矿等),禁止使用女工。②设立妇女卫生室或卫生箱,供女工处理月经之用,经期的女工不分配接触冷水工作。③怀孕满7个月,其体力不能胜任原工作,应调换其它合适工作,照发原工资。④怀孕满7个月的女工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怀孕满6个月,及有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禁止加班,尽可能不做夜班。乳儿未满8个月的女工,每个班给予两次喂乳时间(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⑤每年至少对女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发现妇科病及时安排治疗。1975年,城市厂矿企业单位建立女工卫生冲洗室、女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下简称“四室”)。翌年,合肥市在合肥烟厂召开了全市女工劳动保护现场会,推广女工保护的经验。1977年,全省厂矿企业大部分建立起“四室”。198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颁发妇女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全省妇幼保健所(站)与各级妇联、劳动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通过办学习班,宣传“五期”劳动卫生知识,在厂矿改建女浴池,推广淋浴,建立“四室”,以减少妇科病的发病和传播。1982年,芜湖市有30个工厂将女工大浴池改建为淋浴,新增浴室4个。至1985年,省辖8市有200名以上女工的443个厂矿企业,有341个建立了“四室”。
1981年,蚌埠医学院妇产科副教授谢荣诚研制出羊角式有内套月经杯,经多次试改进,于1984年与苏常州武进医疗用品厂合作生产出球阀式月经杯。月经杯尤其适用于经期需要经常走动与改变体位的妇女。
二、农村妇女“五期”劳动保护
遵照中央提出对妇女生产劳动实行经期调干不调湿(调做不接触冷水的工作)、孕期调轻不调重(调做劳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哺乳期调近不调远(劳动地点调至离家较近的地方)的劳动保护制度(以下简称“三调三不调”),1958年后,各级妇幼保健人员配合妇女干部宣传妇女的生理特点,宣传“三调三不调”的必要性。妇女作农活由妇女队长安排,经期不下深水,孕期不做重活、弯腰活,产期实行新法接生,产后休假30天,哺乳期分配离家近的活,便于喂奶。对有尿瘘、子宫脱垂的妇女照顾做轻活。1980年以后,全省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妇女的“五期”劳动保护以家庭自行安排为主,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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