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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政管理

第五节 药品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验
50年代初,仅有少数西药厂设检验部门,且无力检验全部产品。1958年6月、1959年7月,国家卫生部先后发出《关于药检所进行药品质量监督的规定》、《关于加强药品检验工作的通知》。省药检所根据上述要求,一面深入药厂帮助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一面检查抽验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库存药品,清理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品种。另派工作组分赴安庆蚌埠市,协助开展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工作。要求药厂在车间、班组成立群众性质量监督检查网。与此同时,先后清查163个品种的中药材,其中三棱等48种药材有混乱使用现象。
1970年,省药检所编印《药品质量外观性状检查》,供药品质量检查人员参考。1972~1973年,省药检所派员深入阜阳、滁县、芜湖、安庆等地,对“中草药群众运动”中采、种制、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制订中草药注射剂检验方法和质量要求。1979年,对合肥市14个医院的制剂进行检查,发现注射剂的澄明度不合格率高达90%,软膏剂的主辅药普遍混合不均匀。同时,对12个中药厂的产品进行卫生学考察,抽样271批,菌检不合标准的蜜丸占57%,片剂占39.1%。1980年,全省药检所共完成检品1690件(不合格率为33.3%),1981年,全省药品质量考核中,省药检所与芜湖、阜阳、徽州药检所共抽检2个品种104批,不合格的占23批。1981、1982年,对合肥8所医院配制的大输液进行抽检,1981年抽检32批,不合格率为28.17%;1982年抽检59批,不合格率达87.57%1984年,对中成药省优质产品10个品种进行质量考核,共抽检46批,不合格的有5个品种12个批号,占26%。1985年,省药检所抽检药品509批,不合格率为13.6%,比1984年抽检不合格率17%略有下降;抽检中成药94批,不合格率为27.66%。
药品合格率,1979年为71.75%,1980年为66.7%,1981年为65.87%。本省生产的抗生素合格率,1979年为66.43%,1980年为86.96%,1981年为88.68%;萄葡糖“优级品”的合格率,1979年为75.6%,1980年为98.19%,1981年为100%。
二、查处伪劣药品
1951年,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华东取缔伪药暂行办法》,全面开展查处伪劣药品工作。截止1952年10月,全省查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2454种次,其中:1949年1种次,1950年102种次,1951年259种次,1952年2080种次。经立案处理的案件538例其中:没收销毁370例,禁止发售144例,具结收回成品2例,登记悔过8例,罚款2例,责令停业1例,教育改造2例,判刑2例,未结案7例。
1971年,阜阳、宿县、六安等地区一些农民,利用自留地种植“紫茉莉”,以其根冒充天麻出售,有的以“地笋”根充天麻,还有用马铃薯伪造天麻。省卫生局于1972年3月,发出《关于禁止以紫茉莉冒充天麻售用的通知》。此后,除假天麻外,又出现人参、黄芪、贝母等的伪品。1974年7月,省卫生局、商业局又发出《关于严禁种植、伪造、贩运、出售假药材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检查,把好药材收购关,发现假药材应予取缔。
1984年5月,省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总公司联合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局《关于查处十八种中药材伪品的紧急通知》,在全省药材经营单位、医疗单位和药厂,清查库存的人参、天麻、冬虫夏草、川贝、乌梅、沙苑子、柴胡、黄芪、桔梗、虎骨、蛤蚧、珍珠、党参、阿胶、金钱白花蛇、杜仲、山茱萸、大黄等18种中药材。除党参外,其余17种均有伪品。9月底,共查出伪品49980公斤,价值约48万元。其中: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占78%医疗卫生单位占22%。但有些单位对药材伪品查而不封,甚至继续售用。
1985年贯彻《药品管理法》,全省组织近千人深入基层,查处并销毁的淘汰药品、中药材伪品、霉变失效药品以及“晋江假药”等价值200多万元,其中“晋江假药”占40多万元
“阜阳假药”,是80年代初本省影响较大的伪劣药案。当时,阜阳、亳县、太和、界首等县的一些地方生产假阿胶、假药材及假兽药等,供不法分子贩卖。1982年后,又出现贩卖淘汰药品,或以淘汰药品改换标签冒充其它药品销售。1983年,阜阳县查获大量伪造的药品标签及其印刷厂。1985年4月,太和县卫生、工商、公安、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出太和县兽药厂在1984年7~9月,向基层医疗单位销售价值7万元的淘汰药品获利15465元。这些药品是该厂1984年4月从北京医药批发商店以原价的1/10购进的计购7万多元。
附:查处伪劣药品案例
(一)1951年,屯溪市勤昌药房卖假药案。经检查抽检,证实该店所售磺胺咪片、磺胺嘧啶片、消治龙药膏、仁丹等均系假药。由该市政府上报皖南行署批准,将假药没收销毁并对药房经理和负责药剂人员给予处罚。
(二)1952年,桐城秋石案。皖北行署卫生处于1952年对桐城县所产“秋石”抽样检验,主要含氯化钠,与食盐无异。由于宣传失实,成份未注明,有用于肾脏病患者作食盐代用品,危害病人健康,因此通知取缔。由于桐城“秋石”历史悠久,行销国内外,业主上书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要求恢复生产。鉴于古籍有“淡秋石”与“咸秋石”的记载,经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研究批复,同意作“咸秋石”生产并核定了仿单,要求载明本品为食盐加工制成,用作清凉饮料,外用于口疮、咽喉肿痛等症,忌用于肾脏病患者,并规定每块须加附仿单销售。但生产者不遵守规定,不肯加附或少附仿单。开始有一定销路,尚能出口,后销量渐减。1958年原业主又上书中共安徽省委负责人,要求改称“桐城秋石”,把“淡秋石”与“咸秋石”的功效混为一体,以扩大宣传。省人民委员会维持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原核定的仿单不变,并予答复。后又经周折,直至1962年才澄清是非。今已被中医药界公认,“桐城秋石”即“咸秋石”,应与“淡秋石”区别使用。
(三)1963年,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化学试剂氯化钾造成中毒死亡事故案。该院药厂从1962年9月至次年6月,使用未经检验的化学试剂氯化钾配制注射液,由于原料不纯,含有可溶性钡盐,在临床使用时造成34人死亡和22人中毒的事故。省卫生厅于1963年6月会同徽医学院查处,决定撤销该厂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年月,该院药厂受到国家卫生部通报批评。
(四)1963年,肥东“白衣庵药酒”案。“白衣庵药酒”系民间验方,未经省卫生厅批准由肥东县医药公司监制,作为成药销售。因含有乌头等毒性药材,使用极不安全,芜湖县方村曾发生服该药酒过量死亡2人、中毒1人的事故。省卫生厅药政局于当年3月,通知禁止作成药生产销售。
(五)1963年,芜湖康复制药厂生产劣药案。该厂产品硫酸钡与注射用氯化钠,经省药检所抽检,有多批不合格,还检出氯化钠中含有可溶性钡盐。省卫生厅于1963年7月,通知收回不合格产品并停止这两个药品的生产销售。省药检所从退厂的25批硫酸钡中全面取样复检409次,有23个批号不合格。因此,省卫生厅药政局于次年5月决定该厂这两种产品全部退厂报废,该厂被迫关闭。
(六)1974年,当涂生化制药厂擅改肝注射液工艺案。按部颁药品标准规定,肝注射液的质量标准是以鲜肝投料量控制,10克鲜猪肝定为1个注射单位,每吨鲜肝应生产5个单位的肝注射液2000瓶。但该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并以成品色泽为标准,色深者加水稀释,使成品量大增,每吨鲜肝可生产1.5~2万瓶,最高达3万瓶。省卫生局查明核实后,于1974年6月通知该厂立即停止采用自订工艺生产肝注射液。该厂多次上告,报经国家卫生部提出仲裁意见,仍按原部颁标准执行。
(七)1977年,亳县城关制药厂制售伪劣药品案。该厂未经批准生产阿胶、梨膏等5种药品,由于厂房设备简陋,又无技术力量,生产时粗制滥造,掺假兑杂,产品质量低劣。根据群众反映,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卫生局、商业局、化工局、轻工局,于1978年1月派员与阜阳地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前往该厂查实,交阜阳地区处理。1978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了中共阜阳地委的处理报告,决定撤销该厂,停止药品生产,并对有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
(八)1977年,无为制药厂大输液不合格案。经检查抽验,该厂生产的大输液有123个批号约80万瓶,澄明度均不合格。为此,省卫生局通知停产整顿,收回不合格产品。
(九)1985年,淮北市医药公司销售淘汰报废药品案。该公司于1985年1月17日向20多个乡镇医疗单位和兽医站发出邀请书,将132种(含兽药7种)已淘汰报废的药品以看货论价的展销形式对外出售。从1月28日开始的7天中,共销售108个品种,计9842.90元,其中售出淘汰药品26种,计1020.90元,其余均系1981年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报废的药品。1985年3月,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分别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派调查组前往调查核实。经该市有关部门决定,没收非法所得,销毁库存淘汰报废药品,对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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