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制度 建国初,分别在皖南、皖北药库制定药品器材消耗统计制度、用药计划审批制度。195年,在城市综合医院推行“协定处方”制度,由药剂科与临床科、室协商制定规范化处方和常备药品种,编印成《协定处方手册》或《处方手册》。1958年,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药剂科(室)工作制度》,全省建立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规定药剂科是医院业务科室组成之一,直接受院长领导,受当地生行政主管部门药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各项有关药政管理的法规;规定药剂科(室)的任务和调剂、制剂、药品供应管理工作规则。 1964年4月,国家卫生部颁发关于医院药剂工作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即贯彻执行1981年4月起,安徽的药剂管理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工作条例》执行。1985年7月,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要求,在全省医疗单位推行“基本用药品种”。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由北京协和医院、广安门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制定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共2万多份,要求县以上医院参照上述目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基本用药品种目录,经药事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付诸实施。严禁食品、化妆品等非治疗性商品作为药用;规定营养保健药品不得以公费报销,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的药品及淘汰、变质等不合格的药品均不得购用。 二、医院制剂管理 50年代,安徽省少数城市综合医院开展制剂加工业务。60年代,全省医院制剂生产有所发展,但制剂室条件较差,多无质量检验设备。70年代,开展群众性采、种、制、用中草药,省卫生局免费向县以下基层医疗单位装备切药机、粉碎机、压片机、糖衣机等制药设备。由于基层医疗单位普遍缺乏药学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制剂质量不能保证,一些疗效不肯定、质量低劣的制剂,被用于临床。1980年,停止向基层单位装备制药设备,同时整顿医疗单位的制剂生产,重点是灭菌制剂、大输液(供静脉滴注的大型注射液)生产1981年4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医疗单位配制大输液的几点规定》,凡具备条件的县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经地、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医院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大输液。县以下医疗单位,除个别经审查确具条件者外,一般不批准配制大输液。1982年8月省卫生厅制订《安徽省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安徽省医院输液剂配制操作规程》,明确医院制剂管理的职责。1985年,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省卫生厅制订《医院灭菌制剂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先由各医疗单位对照自查,然后由省组织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依法核发《医院制剂许可证》,不全合格者到1985年12月31日止一律停止配制。1985年,全省申请验收的制剂室78个,核发《许可证》的55个。 1981~1985年,全省新建和全面改造的制剂室33个,计建筑面积10222平方米,总投资264.6万元。 三、临床药学 80年代初,省药政部门即酝酿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组织学术报告,派员到省外进修学习。1983年5月,全国首届临床药学会议在安徽省黄山召开,全省近14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学习和交流了临床药学工作经验。1983年冬和翌年春,举办了两期全省临床药学学习班。1984年5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以上(含县医院结合各自的情况和条件,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和马鞍山钢铁公司医院为首批试点单位。地、市卫生局也确定了一批试点医院。这一时期临床药学工作,主要开展了药学情报咨询,处方与病历分析,血药浓度检测,药师参与临床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临床药学工作开始起步,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尚待大力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