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药政管理

第三节 特殊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管理
建国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发布的《关于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安徽省对社会上公私机构和个人存有的麻醉药品,限期进行登记收购或上交医疗单位使用。11月,国家卫生部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安徽由华东区医药公司供应麻醉药品。翌年,皖南、皖北地区分别由皖南、皖北药库统一向华东区公司采购分配给医疗单位使用。1951年8月,国家卫生部、内务部《关于罂粟壳的管制处理问题的联合指示》规定,罂粟壳视为毒品严加管制。1952年,中国医药公司合肥分公司设麻醉药品经理处,负责全省麻醉药品供应,使用单位凭县以上卫生科、局核准的《购用麻醉药品印鉴卡》购买。1963年,安徽批准设立合肥、芜湖、蚌埠、安庆、阜阳、淮南6个麻醉药品供应点。7月,根据国家卫生、化工、商业、财政、公安5部指示精神,省卫生厅、重工业厅、财政厅、公安厅发出《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严防流弊的联合通知》,并由省卫生厅颁发《关于麻醉药品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对麻醉药品管理采取了七条措施:(一)审批权集中在卫生厅,对购用单位重新审批,更换《印鉴卡》;(二)缩小供应面,限县级(含县)以上医疗单位购用;(三)减少供应量,将“每次购用限量”改为“每季购用限量”;(四)集中供应点,除保留合肥、蚌埠、芜湖3个麻醉药品供应点外,其余供应点全部撤销;(五)限制处方权,仅授给主治医师以上或经批准从事医疗工作三年以上的医师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六)暂停生产含有麻醉药品的复方樟脑酊、复方甘草合剂及片剂;(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申请购用单位必须订立规章制度,方可核准供应麻醉药品。通过整顿,购用单位普遍建立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专帐核销的“五专”制度。部分地方制订查处方内容、查药品质量、查病历记载,对姓名、对年龄、对医生签字、对瓶签、对规格用量,把处方关、配方关、发药关,以避免漏洞和差错,保证麻醉药品正确合理使用。1964年,恢复安庆医药站麻醉药品供应点。
196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小组发出《关于扩大麻醉药品使用范围的通知》,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医疗单位可以供应使用麻醉药品,除领有《印鉴卡》者外其余由指定的县级医疗单位统一购买、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对工矿企业,由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医疗单位直接报批。1976年12月,省卫生局颁发《安徽省管理麻醉药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省购用麻醉药品单位重新进行审查。从1977年1月开始至同年3月止,经核准购用的单位,全部换发新的《印鉴卡》。1979年4月,全省购用麻醉药品单位有334个,主要是县级以上和大型工矿医院。具备条件的县以下医疗单位也核发《印鉴卡》,仅供应杜冷丁、可待因两种,数量由县卫生局从严控制。医疗单位积存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县级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批销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以下单位报县卫生局批准,并由县卫生局派员监督销毁。对违反麻醉药品管理的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全省发现有14名成瘾者,均作了严肃处理。1979年5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将购用麻醉药品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卫生局。全省麻醉药品二级经营单位由原来4个(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医药站)扩大到9个(增加滁县、阜阳地区医药站和淮南、淮北、马鞍山市医药公司)。同时增加宿县、六安县、金寨县、贵池县、泾县和铜陵市、屯溪市等7个医药公司为三级供应点供应对象扩大到部分区、社卫生院。处方权扩大到大专院校毕业有2年以上、中专毕业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等水平的医生。对偏远农村、山区,由公社卫生院给大队医疗站配备杜冷丁5支备用,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晚期癌症病人止痛用麻醉药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医院确诊后,凭诊断书和本人户口卡核发《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的就近医疗单位开方发药,每次不超过4日用量(2日极量),一卡最长使用个月,期满换卡。
二、精神药品管理
1956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管理麻黄素暂行办法》,省卫生厅陆续对麻黄素、去氧麻黄素、复方樟脑酊、咖啡因、安眠酮、强痛定等精神药品,作为“限制性剧药”加以管理,控制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国家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财政部、公安部、供销总社1963年联合通知,停止销售使用去氧麻黄素,并将全省所存清理收缴,集中封存,于翌年全部销毁1984年6月至1985年11月,阜阳、蚌埠两个医药站共滥销安钠咖片剂817.4万片和粉剂785公斤,大部分被贩卖到有滥用成瘾癖的省外北方地区,危害群众健康,受到省卫生厅通报批评。
1985年,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首批管理的精神药品品种有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复方樟脑酊4种,由国家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药厂生产,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安徽省没有定点生产的单位,供应工作由各麻醉药品供应点负责。使用单位向县级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发给《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卡到指定的供应点按限量购买,不得转售。
三、毒性药品管理
50年代,省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一般按传统习惯和药学知识,对毒、剧药品进行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1957年省立医院由于毒、剧药管理制度不健全,曾发生一起误将升汞当甘汞用于点眼,致使患者失明的事故,直接责任人被判刑2年。1958年3月,国家卫生部颁发《综合医院药剂科(室)工作制度》,毒药以中国药典所载毒药为准,限剧药则由省卫生厅在剧药中选定,以“安眠药”为主作为限制性剧药加强管理。1964年4月,国家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下达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明确了品种范围,并将毒、限剧药分为三类,区别情况加以管理。1965年7月,国家卫生部、商业部下达《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中药管理品种和要求。自此,安徽省毒、限剧药管理按上述规定与办法执行。1972年,省卫生局、商业局、燃料化工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规定麻黄碱片、阿托品片、氨茶碱、复方颠茄片、复方甘草片及合剂(含阿片)不再列入毒、限剧药管理范围,并规定农村“赤脚医生”和城市“红医工”(工人医生)可使用二、三类毒、限剧药品1979年6月,国家卫生部与国家医药局重新颁发《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包括西药毒、限剧药和毒性中药均分两类管理。结合省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于1980年9月,制定《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的补充规定》,在国家管理范围之外,增补苯巴比妥片、速可巴比妥纳片(胶囊)、洋地黄毒甙(针、片)、氨茶碱针、安定片、氯氮草(利眠宁)片、甲丙氨酯(安宁)片为第二类限剧药。对第一类毒、限剧药,限在县级以上(含县)医药、药材公司和医疗单位经营和配方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售用。第二类毒限剧药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供应基层医疗单位使用,对精神病、癫痫等需长期使用毒、限剧药的特殊病人,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处方方可发售对零配单方验方所需少量毒性中药,规定了一次购用限量,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配发超过限量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基层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不遵守规定,乱卖乱用毒、限剧药的现象仍不断出现。1982年12月,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将“强痛定”列入第一类限剧药管理。1985年,《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把过去的毒药、限制性剧药划为毒性药品分别管理。
四、放射性药品管理
1985年,省立医院始使用放射性药品,最初使用的品种有放射性铁(59Fe)、磷(32P)和碘(131I)制剂。60年代初,因缺货停用。70年代初全省恢复应用,使用单位逐年增多,使用品种有放射性锝(99TC)、铟(113IN)、金(198AU)、碘(131I,125I)锶(90SR)等制剂。符使用条件的单位,由当地卫生局与公安局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所需放射性药品经省科学器材公司统一安排供应计划,由生产或进口单位直接供货。198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安徽省放射性药品管理依法执行。据年未统计,全省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单位共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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