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管理机构 清末,安徽卫生行政事务由布政司下设置机构兼管。据史载,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本省卫生行政事务隶属司下警察总局(后改称巡警处、巡警总局),局内设有卫生处处内设有医务、卫生二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改设巡警道一员,管理全省卫生在警务公所设“卫生科”,卫生科置科长(六品)、副科长(七品)、卫生科员(八品)、医务科员(八品)各1人。卫生科“掌卫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项皆属之”。警务公所附设有省垣清道队,负责省会城内、外道路清扫及运送、处理垃圾污物。各县医事卫生管理,由当地警务部门兼管。 民国初年(1912年),安徽卫生行政隶属省都督府民政司。翌年,属内务局之第四科管理。民国3年,在省巡按使公署政务厅下,设第二科之第二课,管理卫生事宜。民国4年1月,卫生事宜由省警务处二科办理。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全省卫生行政事宜于当年11月改由省民政厅第三科掌管。民国29年6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省卫生处组织大纲》。12月,在立煌(今金寨县),省民政厅第三科设专人——卫生技士1人,负责卫生行政事宜。民国30年5月,省民政厅增设第四科,负责掌管全省卫生行政。同年3月省卫生总队所属3个分队,分驻立煌、桐城、阜阳等地,亦协助办理部分卫生行政工作。民国31年,省政府修正了《安徽省战时施政纲领》,将民政厅第四科与卫生总队合并,于1月15日成立省卫生处,直属省政府管辖。卫生处设一、二、三科(分管总务、医政、防疫)及技术室,置处长、副处长各1人,秘书1人,科长3人,会计主任1人,技正3人,技士2人科员6人,技佐1人,办事员5人,雇员3人,共有工作人员27人,后又增至50人。民国3年初,省政府调整机构,卫生处紧缩编制,改属民政厅。处内设一、二两科及秘书、会计两室,编制由50人减至34人,再减至31人,最后减为24人(处长1人,秘书1人,科长人,会计主任1人,技正1人,技士2人,科员7人,统计员1人,技佐1人,办事员4人,雇员3人)。民国34年11月,卫生处随省政府迁至合肥办公,增设人事室,编制逐渐又扩充至40人。民国37年秋,省会迁安庆,卫生处迁往芜湖,编制又紧缩,裁撤会计、人事两室只留会计和人事干事各1人,卫生处留芜湖直到解放。 为配合省卫生行政组织开展工作,在其他有关部门另组常设或临时性卫生组织:(1安徽省教育厅设有卫生教育委员会,指导学校卫生。(2)自民国17年起,在省会设立夏令防疫委员会(有时称作“夏令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会设医务、宣传、事务、检查4组,各组主任由委员或专任委员兼任。医务组设医师5人,药剂师1人,管理员1人(每月支津贴40元),另设宣传员、检查员、事务、勤杂人员若干人。必要时设卫生警察长1人,卫生警察若干人,自公安局卫生警察中调用,由委员长指挥。在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诊疗所1处,分疗所4处,另设隔离所及检查所,分派医师检查来往人员,从事救济及隔离治疗传染病人夏令防疫委员会每年6~11月开展工作,月支经费在800元左右。 二、基层管理机构 〔市公安局卫生科〕 据民国20年(1931年)《安徽民政公报》载:全省仅省会安庆及芜湖、蚌埠三市公安局设有卫生科。其任务是:管理街市道路、沟渠、商店、住户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保健防疫、医务和药剂的考察化验,人口死亡调查统计,以及卫生队的训练、调遣、分配、督率等事项。 〔省会卫生事务所〕 民国34年(1945)12月在合肥成立省会卫生事务所,下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课,有所长、医师、卫生工程师、药剂师、技士、技佐、公共卫生护士、护士、助产士、检验员卫生稽查等业务和行政人员共54人。其任务是负责省会公共卫生事宜。 〔县及县以下卫生行政组织〕 民国时期,安徽各县及县以下卫生工作由县公安局或公安科及各驻巡所兼管。民国26年(1937年)前,全省在县一级只有合肥、宣城两个人口都在百万以上的县,各有公办县卫生院1所。抗日战争后,安徽省政府着手组建县级卫生机构,民国29年(1940年)先令各县设立诊疗所。民国30年(1941年),按国民政府中央规定,将各县诊疗所一律改为综合性的县卫生院。所有县卫生院均担负医疗、防疫业务,兼管卫生行政工作。是年,改组成立县卫生院36所,以后陆续增设。至民国36年(1947年)全省62个县都有一所卫生院。 1940~1949年,省级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见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