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管理 1951年,皖北行署卫生处和皖南行署卫生局,分别对所属区内的医院进行整顿,整顿内容为端正医疗作风,提高医疗技术,建立医疗制度并确定医院编制等。皖南行署卫生局在屯溪市人民医院和歙县卫生院进行整顿试点。10月,县以上各级医院逐步实行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医院科主任负责制。 1952年10月安徽省卫生厅转发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在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贯彻实施。之后,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路线与政策,对医院进行管理。 1977年1月省委转发省卫生局党组《关于我省县以上医院当前情况和改进意见和报告》,针对全省县以上医院中存在“三多”(农村危重病人多、加床多、陪客多)、“三乱”(人员思想混乱、院内秩序乱、管理工作乱)“三差”(服务态度差、医疗质量差、病员伙食差)、“三缺”(缺护士、工人、药品)现象,提出整顿意见。1979年5月6日至14日,全省医院工作会议在芜湖召开,会议对医院工作提出6项要求:(1)大力整顿门诊和病房秩序,搞好管理改进服务,认真解决危重病人住院难和“门诊三长一短(挂号、候诊、交费取药时间长,诊病时间短)”的问题;(2)坚持把提高医疗质量放在首位;(3)大力培养技术干部、搞好医院业务建设;(4)坚定不移地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县以上医院要开设中医科、中药房、中医病床和中西药结合病床;(5)加强医院经济管理;(6)改进领导作风,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翌年,在全省推行国家卫生部制发的《医院工作人员守则》。 1982年5月7日至14日,在蚌埠市召开以贯彻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医院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医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坚持以医疗为中心,搞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相结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2)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搞好门、急诊和病房管理,减少病人陪伴;(3)深入开展“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四美(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活动;(4)大力培养工作人员良好的素质。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2月省卫生厅制发适用于县以上医院的《安徽省文明医院基本要求(试行)》。文明医院的主要条件是:(1)院容院貌好;(2)医院秩序好;(3)服务态度好;(4)医疗质量好;(5)经济管理好(6)领导工作好。4月,省卫生厅制发《安徽省文明医院检查记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包括领导管理、总务后勤、门急诊、临床病区、护理与消毒隔离、医技业务、财务管理7个方面142条,每条1~ 10分,计1000分1985年6月,对《标准》进行了修订,突出服务(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内容,并相应提高分值。检查验收程序是:各地市卫生局对所辖区域内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省属医院、厂矿职工医院等,按照《标准》于当年10月进行检查评比,将成绩造册报省卫生省卫生厅确定考核验收单位(照顾到不同级次不同类别的医院),于当年11月组织考核验收。 文明医院检查比,按自然年度进行。1984年全省文明医院有:蚌埠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一、二人民医院,合肥郊区医院,芜湖市第一、二人民医院,省立医院,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六安地区医院,安庆地区医院,巢湖市和东至、岳西、祁门、休宁、宁国、和县、砀山、太和中医院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省建医院,马钢公司职工医院。1985年全省文明医院有:蚌埠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蚌埠市传染病医院,合肥市第一、二人民医院,省建医院,合肥市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芜湖市第一、二人民医院,芜湖市精神病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地区医院,安庆地区池州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马鞍山十七治医院,马钢公司职工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有色公司职工医院,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繁昌、亳县、太和、泗县、萧县、全椒、天长、祁门、旌德、东至、宁国、金寨、和县人民医院,巢湖市人民医院,宣城地区医院,六安地区医院,省立医院和安徽医学院、蚌埠医学院、皖南医学院的附属医院。 二、划区医疗和转诊制度 1977年2月,在全省各地实行划区医疗制度。此前,全省曾有过按地区划区医疗的制度,但并未真正实行过。按医疗机构的地理位置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划定其担负的医疗区域,区域内的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及城镇居民患病由该院诊治。省级综合医院除担负指定区域的诊疗任务外,并分别负担一定地区的转诊、会诊、技术指导、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等任务。省人民医院负责滁县地区、巢湖地区、合肥市的工农兵医院(二院)淮南市和肥东县;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六安地区、安庆地区(包括安庆市)、肥西县和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阜阳地区、宿县地区和蚌埠市、淮北市;皖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芜湖地区、徽州地区、池州地区和芜湖、马鞍山、铜陵3个市。地区医院和省辖市医院负责所在地区、市各县级医院。县医院负责所在县各区、乡卫生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专科医院和省卫生厅所属疗养院,不参加划区医疗任务,负责专科业务指导和疑难病例的诊治。急症病人和农民不受划区医疗的限制,可任选医院就诊。 实行划区医疗后,因受省内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治疗的病人,由经治的省级医院填写转诊单、病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转外省市治疗的证明信(自费病人不需证明信),经省卫生厅与拟转地区的卫生部门联系获准后,病人始可转外省(市)指定医院就诊,安徽的转诊病人主要转往上海市。1981年2月起,省卫生厅委托省级综合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以简化手续,方便病人,但转往北京诊治的病人的转诊手续,仍由省卫生厅直接办理。凡转往外省(市)的病人,一律不再需要事先联系。划区医疗虽在一定上调整了病人流向,缓解了主要医院的压力,但也给病人就医带来一些不方便。1981年以后,省内划区医疗办法取消,但对外省市的转诊办法仍执行。 三、个体医管理 1950年7月,皖南行政公署卫生局对区内私立医院及私人诊所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登记,至12月结束,计登记中医师1200人、西医师482人、牙医2人、镶牙生9人、药师人、药剂生14人、护士24人、助产士19人,共计1697人。皖北区私立医院及私人诊所的人员登记情况不详。1956年,全省城市私人诊所,有的并入公立医疗机构,有的联合为自负盈亏的联合诊所,仅农村有少数个体开业医务人员。1958年,农村个体医都加入了人民公社。1980年国家允许个体医开业,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于1981年6月联合颁发《安徽省个体开业医生试行办法》。10月,省卫生厅规定,个体开业医生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开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或乡(公社)卫生院负责;个体开业行医的地点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个体医要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政策和规定。1981年11月,省卫生厅又对“乡村医生”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作出规定,“乡村医生”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地、市卫生局发给省统一印刷的“乡村医生”证书,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于1982年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