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医  政

第二节 公费医疗


一、管理机构
1952年7月18日,安徽省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郑抱真,副主任委员黄乎、洪沛。各专、市、县亦先后分别设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医管委会)。1960~1962年,各级公医管委会撤销。1963年逐步恢复机构,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公医管委会分省、专(市)、县三级建立,对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由卫生、人事、财政、劳动、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公医管委会人数:省级13人,专(市)9~11人,县7~9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撤销,但公费医疗制度仍照常实施。
二、享受公费医疗范围
1952年8月颁发《安徽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费医疗预防办法的几项规定》,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为:(1)各级人民政府(乡暂缓)编制人员;(2)各党派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青年团、工会、农会、妇联、文联、学联、青联、中苏好协会、抗美援朝会、体育会、红十字会救济分会等在编人员;(3)各级文化教育事业单位;(4)各级卫生事业单位;(5)各级经济建设事业单位;(6)经核定的各种工作队,包括土改队、农业调查队、劳改队管理干部、整党干部等工作人员;(7)其他,包括以上各单位批准供给的小孩保姆及家属、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地方财政管理人员及电话站、孤儿残老院、市政建设、干部训练机构的在编人员及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编余未处理人员。1963年12月2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公医管委会《安徽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的范围是:(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在编工作人员;(2)各级文化、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经济建设的事业单位在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国家预算给以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3)县以上人民银行列入行政编制人员,工商联在编工作人员和属国家编制的基层税务人员,中央、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因病休学经批准保留学籍一年以内的高等学校学生:(5)中央和华东驻安徽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6)经过县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原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因病休养编外人员和长期供养人员;(7)经过各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原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待处理的超编工作人员;(8)长期抚恤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休养员、退休军官;(9)根据国务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取得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人事部门发给退休人员证明书的原享受公费医疗退休人员;(10)凡经县以上人事组织部门审核批准保留干部身份,领有县以上机关发给的“保留干部身份回家劳动证明书”的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11)经县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批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休手续、领有证明的回乡或者回家的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至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预防人员的范围,仍按此制度执行。
三、经费管理
建国初,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医疗费包干,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规定,每个干部医疗预防保健费每月1万元(旧人民币),由行署统一使用。1952年实行公费医疗后,公费医疗费年人均24元,经费由各级公医管委会管理。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的门诊、住院医药费,各种检查费、材料费、手术费、输血费等均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挂号费、住院伙食费、镶牙配眼镜费由个人自理。1963年,省人民委员规定,公费医疗预防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由各专、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公费医疗预防管委会监下统一管理,包干使用省属各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向省卫生厅报领,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包干使用。1965年月,公费医疗费年人均降为18元。省人民委员会4月2日批转同年2月26日省财政厅卫生厅就改进费医疗管理的意见,规定公费医疗经费不得浪费,未经批准的自购药品费自理;不准搞特殊化;各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不得超支。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开支范围:(1因病治疗所需的医药、住院、注射、手术、理疗、化验、透视、拍片、接生、输血、针灸、拔牙、补牙、推拿按摩、验光及定期的体格检查等费用;(2)平产妇7天以内住院医药(难产和产后患病例外);(3)施行绝育、人工流产的医药、住院、手术等费用。下列费用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门诊初诊、复诊的挂号费;住院产妇的草纸费和婴儿所需的一切费用;为节制生育所购的避孕药品、工具费用;装假眼假肢、拐杖、镶牙、洁齿、配眼镜、特别营养费、住院伙食费、陪客费等;各种美容手术费,凡属生理缺陷的治疗手术费用;结婚、考学校等的体检费;病人自行往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应当出院而继续住院的费用;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而自购药品、自请医生的医药费用;卫生防疫的用品和药(如痱子粉等)的费用。1972年10月16日省财政金融局、卫生局,同年12月5日省财政金融局先后两次通知,重申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严格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不得扩大享受范围,不得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超支。并规定公费医疗经费超支单位一律不得挤占卫生事业费,也不得挤占其他经费。1974年5月省财政局、卫生局规定外购处方由县以上医院从严掌握。1978年起年人均公费医疗费定额升为30元。
1972年10月16日,省财政金融局、省卫生局在发往全省各地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中指出,一个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全家吃药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随便去外省看病;有的指名要药;也有医务人员乱开处方,一次药费高达252.72元的情况据1972年至1975年统计,全省共超支公费医疗费1545万元,其中,1972年超支401239元,1973年超支3332500元。1985年,人均支出公费医疗费54.25元,超过标准24.25元
80年代初,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试行改革。有的地方和单位采取按定额标准发给个人,超支不补,节余归己的办法;有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门诊医药费按个人定额开支、超定额自理、住院费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办法等等。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于1980年月23日发出的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1)各行署、市、县对应享受公费医疗范围人数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属于享受范围人数和单位,停止供给,并追回已拨公费医疗经费。今后增加人员和单位,应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拨发医药费。(2)为了充分发挥单位共同管好用好公费医疗经费积极性,从1980年起按系统、分部门(单位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使用办法,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系统可根据本部门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定额内节余部分试行奖励办法)。医药费根据应享受人数和定额核入单位预算,自行掌握,中央驻省单位亦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医药费领报暂按原规定不变。(3)凡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财会人员应拒绝报销。必须坚决执行自费药品规定,凡属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任何人无权批准由公费医疗经费报销。医务人员要遵守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4)任何单位或个人到医院看病应当是谁看病谁给钱,或与医院订立合同,按月结清。1978~1985年人均支出公费医疗费见表
1952~1978年全省公费医疗费支出情况见本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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