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遵照此条例,安徽的工业、交通、矿产、基本建设、商业等系统的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均先后实行劳动保险医疗。1959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已享受企业劳保医疗的职工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新职工则不享受。1963年3月起,省总工会统一规定,已实行劳保条例的商业、外贸、粮食等系统的企业单位,不论新老职工一律享受劳保医疗。1976年元月,全省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统一实行劳动保险医疗。1980年2月,国家财政部劳动部通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可享受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劳保医疗。同年月15日省劳动局规定,国营企业不论工人人数多少,均实行劳保医疗。 劳保医疗对象为实行劳保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用全免;职工直系亲属一般享受减半收取医疗费的待遇。劳保医疗费一般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劳保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和工伤的医疗则按职业病和工伤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