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1952年至1953年11月,干部保健工作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代管。1956年11月日,省委批准成立安徽省保健委员会,1959年改为“中共安徽省委保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行政编制7人。1962年10月,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并入省卫生厅,卫生厅设保健处,对外联系工作仍称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对干部保健问题的意见,1964年10月28日,撤销省委保健委员会、省卫生厅保健处和省委保健室,取消专职保健医生和护士。1973年元月,恢复干部保健工作,由省卫生厅主管。1980年2月20日省委批准恢复省委保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编制3人(1985年12月增加编制人),在省卫生厅内办公,由卫生厅管理。1981~1985年,全省各地区和省辖市先后建立保健委员会。 二、干部保健范围 1958年及以前,享受住干部病房范围为正厅局长、省委部长以上干部。1959~1961年副厅局长亦享受住院待遇,此后又经四次调整。 1962~1964年,享受干部保健医疗的范围为正、副厅局长以上干部,行政13级以上干部,上校以上的军官、老红军和技术3级以上的技术人员;1973—1980年享受干部保健医疗,住医院干部病房待遇的范围为正厅局长以上干部;1981—1983年,享受干部保健医疗住院干部病房待遇的范围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以上,省政府副厅局长以上,省政协副秘书长以上,省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行署、市副专员副市长以上,高等院校副校(院)长以上的人员和老红军。以上包括同职级在职或离休干部;1984年起,干部保健医疗对象范围为:老红军、省直机关副厅局长以上干部,行署和省辖市副专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包括相当于厅、局级、地市级同职同级在职、离休干部),离休后享受地(市级、厅(局)级待遇的干部,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省直机关离休的处职干部,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农艺6级以上和文艺、卫技7级以上的专业人员。行政14级,处职离休及高教科研工程技术、农艺6级和文艺、卫技7级的人员只能享受干部保健门诊。 1981年后,地、市和县相继建立干部医疗保健制度。地、市的干部保健范围为:省规定的保健对象,副主任医师(含相同级别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的技术人员,县、处级在职、离休干部、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待遇的老干部。少数地、市规定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亦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县规定干部保健范围为:省、地(市)干部保健对象,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科(局)长级在职和离休的干部,离休后享受科(局)长待遇的干部。少数县规定离休干部均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三、保健门诊和医疗床位 1956年12月28日,省保健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通知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省级机关厅局长以上干部特约门诊室。1957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取消特约就诊办法。1958年8月,省保健委员会恢复省立医院和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干部特约门诊,1980年安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亦开设干部门诊。 50年代,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各设4张干部住院床位。60年代,省立医院、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省水电厅医院、省建筑厅医院等4所医院和黄山疗养院、省立半汤干部疗养院共设84张干部住院床。1964年设安徽医院,100张床位,为干部保健专用医院,当年该院又撤销。1981年11月4日,省委保健委员会规定,地(市)级医院可设20~30张干部住院病床,有条件的县医院可设10张干部住院病床。1985年底,全省计有干部病床(含疗养床位)2006张,其中省立医院、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设干部病床计145张,黄山、半汤两所疗养院设疗养床位计82张,地(市)和县计有干部病床1779张。 四、体检 1955年起,由省保健委员会指定省立医院等,每年或每二三年对省干部保健对象进行一次健康检查。1955年检查305人,1961年检查281人,1984年检查1818人。检查后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疾病,根据医疗力量提出治疗和处理意见。 五、专项经费 1958年以前,省财政拨款77430元,作为干部医疗保健经费。此后,至1962年每年均拨款10~40万元,主要用于特需药品、医疗器材、伙食补助、体检、基建维修等支出。1962~1972年,取消干部保健医疗,省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1973年,恢复干部保健医疗,至1985年,省财政拨款1239.95万元,用于省直干部保健医疗的基建和设备购置,并安排2万元药品周转金,每年0.7~1.5万元的办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