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建国初,安徽省卫生事业费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核定指标拨给,1950年7月,卫生经费划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附加两部分。安徽地方附加卫生经费由当地卫生部门编制计划,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卫生部门掌握使用,向财政部门列报。8月起,皖南、皖北卫生局(处)对所属市、县卫生科(局)直接核定卫生经费指标,拨给经费。 1954年华东大区撤销,安徽省卫生事业费改由国家卫生部核定指标,省财政厅拨给即“条条分配,块块执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同期,由省卫生厅分配各市、县卫生经费指标;各市、县卫生科(局)作为一级预算会计单位,统一掌握全市(县)卫生经费,向当地财政科(局)领报,并按季向省卫生厅报告执行情况,而后汇总报国家卫生部。1958年,省按专(市)核定分配卫生经费指标,专(市)作为一级预算会计单位,统管所属各县及(市)直属单位卫生事业费;省定的指标作为专(市)分配给各县指标的主要依据,专(市)按各县(市级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卫生经费,并实施管理。1964年10月,国家卫生部通知从1965年起,地方管理的卫生事业基建投资和事业费,统由地方安排。各地、市、县卫生事业费由省卫生厅直接分配,块块管理,向当地财政局领报;各地有关经费问题,请示当地政府解决,并与省卫生厅通气。1970年~1980年,安徽省卫生事业费指标由国家卫生部核定。1981年国家实行中央与省、市、县“分灶吃饭,切块管理”的财政体制改革,中央将安徽卫生经费包干基数划交省财政。1970~1981年,各地、市卫生经费指标由省卫生厅核定各县(包括县级市)卫生经费指标,由地、市卫生局在省核定该地(市)指标范围内,原则上按省规定的定额核定。省、地(市)、县三级卫生经费指标,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款. 1982年,全省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该年起,卫生经费由地方安排,疫情抢救费、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防机构经费划给地方)、医疗卫生机构装备费等三项仍由省财政安排,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情况掌握使用。省、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财政核定的指标范围内,管理本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县含区、乡)卫生经费。 二、财务制度 1949年,医疗单位实行简式记帐,分现金、药品材料、职工薪金、营业收入、办公费、杂支、代理费用(如代理病人伙食)、器材折旧、月终盈余等科目。医院结余上交,不得留用1953年,省卫生厅制订《关于1953年度各级卫生事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明确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费管理和市、县卫生事业费管理按当地财政的规定执行。翌年,省卫生厅规定,各市、县卫生局(科),省、专、市、县医院,康复医院和各血防所、防疫站为单位预算会计,妇幼保健队、血防站等单位实行简易会计处理办法。 1955年5月31日,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制订《安徽省卫生事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全额”和“差额”两种财务管理方式,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此法至今未变。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全额预算管理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指无业务收入,支出全部列入国家预算支国家对其收支全部进行管理。确定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有血吸虫病防治、卫生防疫、药品检验、医学科研、妇幼保健所(站)、中等卫生学校,以及50年代的康复医院、巡回医疗队、地方病防治站,其它卫生事业单位等。对上述单位管理,逐步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外收入不上交国库,由单位自行支配;划分机构人员、一般业务费和专项业务任务费,专项购置、修缮费,前者为正常经费,后者根据财力、任务、修购需要拨专款。1970年,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翌年,按各全额单位人员、机构业务基数定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年终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任务经费专项安排,如有结余,应上交卫生厅。“预算包干后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的办法。 (2)差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指有固定业务收入,但不能自给自足,国家对其收支金额进行管理,对其收支差额给予一定数额补助。这类单位主要有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院和城乡卫生院、所(包括县管的集体制卫生院)。对差额单位的补助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支出。 1959~1960年,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布置,部分卫生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会计核算实行“以表代帐”,后发现易混乱,于1961年停止。60年代后期至今,地、市、县卫生局除向同级财政报送预算、计划、决算会计报表外,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卫生厅报卫生经费支出计算表,每年度终了向省卫生厅报年度会计决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