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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节 卫生经费


一、建国前卫生经费
清末至民国30年(1941年),安徽未单列卫生经费,混在巡警总局或民政厅经费项下,数额不详。民国31年起,安徽专设卫生经费和卫生院经费。卫生经费按卫生院等级安排经常费,有的年度还增拨临时费。卫生经费和卫生院经费详见表
和表

民国34年中央卫生署,补助阜阳、休宁、歙县、祁门四县卫生院法币120万元,翌年补助安徽省卫生院病床设备费法币1000万元,均未列入下述两表。
二、建国后卫生事业费
建国后,安排卫生事业经费的依据是,医疗单位定收支概算,计算医药费成本,向病人收取合理的医药费和住院费,除业务收入外,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助。单位总支出的60%左右由国家拨款解决,40%左右由单位的合理收费解决。1951年,皖北卫生处规定,合肥、蚌埠的医院每张病床补助大米1800公斤,疗养院每张病床补助大米1000公斤,县卫生院每院补助大米19750公斤,县卫生所、门诊部每单位补助大米12500公斤。1956年12月,省卫生厅规定,联合诊所坚持自给自足,自负盈亏除灾情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不予补助。196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的《关干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的通知》,安徽省县以上医院改为包人员基本工资和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规定为3%,实际执行为8%)的附加工资的办法,其余经常性开支仍由医院自行解决。大型购置、修缮另由国家根据需要、可能拨专款解决。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由省卫生厅分配全省卫生事业费,按基数法(即按统一定额和各地不同基础计算和水平法(即对老区、山区等人口密度小,经济、交通不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结合计算分配指标。
1980年起,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一次定全年包干补助总额,按当年收支结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发奖金。多数市(地)、县对县以上医院按床位定额,也有仍实行包工资的(均另按实际需要另包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区、乡卫生院一般实行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其中全民职工补基本工资的100%,集体职工补基本工资的65%;有的按完成任务数补助;有的两者结合计算核定补助(均另按一定比例核补离退休人员费用)。除当年的防疫药品、机构业务费、器械装备费、专项任务费外,各项定额为:1.全额单位、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区社卫生院的全民职工包工资;副食品补贴全包;退休人员按人年均500元计算;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按工资额的8%;县以上医院每张床位补助设备、维修费100元,新发展病床每床位补助300元。2.集体卫生院集体人员按工资额的65%补助;副食品补贴全包;退休人员人年均420元。全额单位公务费人均300元(卫校职工公务费按每名学生96元)。
1949~1985年全省卫生事业费见表
三、卫生事业费内主要项目
卫生事业费内主要项目,包括:(1)医院经费。(2)中医院经费。1980年,遵照国家的规定,中医院经费从“医院经费”中析出。(3)防治防疫事业费。分为卫生防疫(含其他专科防治)、血吸虫病防治。(4)妇幼保健经费。(5)科研经费。从1959年起,单列科研经费(6)中等卫生学校经费。(7)干部训练费。1952年起,单列干部训练费主要用于在职卫生干部的进修培训。卫生医疗单位自行支出在职干部进修的培训费不在内。(8)卫生院经费补助。安徽农村卫生院(所)绝大多数为集体所有制,实行自负盈亏。1964年起,国家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卫生院给以补助。70年代中期,要求卫生院逐步实现人员、技术、房屋配套此项经费可用于工资、房屋修缮、器械装备等补助。(9)合作医疗补助费。1976年开始设置此项经费,1976年开支91.5万元,1977年开支61.4万元,1978年开支42.3万元,其后无此项经费补助。(10)其它卫生事业费。主要包括麻风病防治经费,烈军属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医疗减免,老革命根据地和少数群众医疗减免,经济困难的自费群众的医疗减免县办卫校的经费和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的业务费(企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等。(11)高等医学教育经费。(12)公费医疗经费。(13)计划生育经费。除第9项外,详见


四、若干时期卫生经费情
(1)皖南、皖北合并前,以大米作计算单位,计算卫生经费。1950年,皖南行署卫生经费预算总额大米1535750公斤,其中防保、妇幼、环卫845750公斤,占总额的55.07%,医院建设、免费治疗515000公斤,占33.5%;卫生教育150000公斤,占9.77%;皖南卫生处掌握机动预算25000公斤,占1.63%。皖北卫生事业费按甲、乙、丙三个等级县分配,见表
。人员薪给平均每人大米100公斤(当时含行政干部共2285人)。1950~1951年皖南、皖北卫生经费支出决算及1951年皖南、皖北卫生事业费分配计划见表


(2)60年代中期,根据中央“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省安排大量卫生经费用于农村(含县级单位)。1965~1971年用于农村的卫生经费见表11—4—21。
(3)安徽卫生事业费指标由省划给地、市级包干前,卫生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1978年卫生事业费指标总额9754万元,比上年指标(7923万元)增长1830万元,增长率为23.1%。其中,安排省级2412万元,地市、县级7341万元;卫生各项事业费846万元,公费医疗经费1293万元;年初下达8413万元,中央追加1340万元。此外,中央解决安徽省历年群众医疗欠费专款880万元不在此指标内。是年,全省卫生事业费支出10456.3万元,为指标数的107.21%,比上年决算(8708.2万元)多1748.1万元,增长20.07%。按此级次划分,省级2438.6万元,占总额23.32%;地市级8017.7万元,占76.68%;地、市级中,地县级6343.6万元,市级1675.1万元。
1979年,卫生事业费决算支出9835.2万元,绝对数比上年减少621.1万元,剔除1978年实支公费医疗经费1687.2万元后,按可比口径比较,1979年比上年增支1066.万元,增长率(基数为8769.1万元)为12.16%。
1980年,分省、地、市、县卫生事业费决算,详见表11—4—22。
1981年,全省卫生经费比1980年减少732万元,加上追加指标减少450万元后,比上年减少1182万元。1982年全省有18个县(市)卫生经费比1980年减少,
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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