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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问题》  


我省卫生工作改革正在逐步展开,并在领导体制、工作制度、经济管理、收益分配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些改革还是初步的,尚未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卫生管理体制的弊端,卫生事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卫生工作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工作改革的目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方针
卫生工作改革的目的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防病治病,便民利民。发展卫生事业,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办医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办医的积极性,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城镇街道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和社会各界人士自办或集资兴办医疗保健事业,欢迎各界人士和团体投资或合资开办医院。卫生机构的建设,要实行大、中、小型相结合,以中、小型为主,做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用现代技术装备各级卫生机构。
二、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
各级卫生机构要逐步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任期年限由各地确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换。副职由院所、站长提名报上级批准。其他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院、所、站长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有权根据需要,要定额编制范围内从院外招聘医务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各地、市、县卫生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选择有条件的一、两个单位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各级卫生机构聘用各级各类人员,要认真考核,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专业技术岗位。对待聘人员,可采取组织学习“调换岗位、从事其他生产服务活动或自谋职业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对不服从分配的职工,可规定一定期限令其改正,过期不改者可减发部分工资。城市卫生事业单位要改变部门所有、地区分割的状况,积极采取借调、应聘兼职等形式,向城乡、厂矿提供各种卫生咨询和技术服务。借调、应聘兼职和派出支援的各类人员原身份不变,不转户口、工资关系,福利待遇从优(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①此件系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9月11日以皖政(1985)90号文批转的省卫生厅1985年9月4日报告
医院经费实行国家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定额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医院在全面完成核定任务及业务指标的前提下,可从当年实现的增收节支金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十五作为个人奖金,百分之六十作为事业发展基金。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全额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包干经费由各地按完成任务情况核拨。这些单位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由于扩大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而增加的合理收入,可按医院增收节支的分成比例,提集体福利基金、个人奖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奖金分配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完不成当年基本任务或发生事故、犯错误的,不发奖金,有的还应扣发工资。
三、加强县上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
为了有利于调动各级办卫生事业的积极性,今后各地、市、县卫生医疗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各级财政负责。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全省卫生事业规划,并负责省直卫生事业的计划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改革门诊制度,延长诊时间积极开展出诊,大力发展家庭病床,方便群众就医。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备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凡能对外提供服务的,都要对外开放。城市医院在配置先进设备后,原有能用的设备应尽可能向下扩散。医疗卫生机构的后勤供应、维修服务及生活福利等工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化、社会化。
县以上集体医疗单位,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要尊重集体卫生机构的所有权,不得随意平调或侵犯其财产。
四、关于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改革
乡卫生院是乡的医疗预防保健中心,当地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其发展。有条件的地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卫生院可以交给乡政府管理;也可由医生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乡卫生院的性质和各类人员的身份、待遇不变。
地方财政对乡卫生院的补助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具体补助额度,应视其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情况确定,由市、县卫生部门统一掌握,逐级考核,按绩分配,重点用于预防保健、卫生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村一级卫生组织,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可以集体办,也可以个人办或医务人员联合办;可以实行合作医疗,也可以看病收费。村卫生组织要力争做到有男有女,有医有药能防能治,能接生,能防疫,能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对于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乡村应给予劳务补贴。经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收入较低,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关于个体开业行医和在职人员业余服务问题
鼓励和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个体开业行医,允许他们附设药柜。其中,原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员,离退休待遇不变;原属集体所人制单位的人员,其退休金发放办法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应聘离职到基层、农村和山区工作。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允许在职医务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收取合理报酬。上述人员如需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材料,需经本单位同意,并交合理费用。
新办集体卫生机构和个人开业行医、设立药柜,均应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六、改革收费制度
目前,医疗收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为了增强医院自我补充和自我改造的能力,对现行不合理的收费制度要逐步进行改革。应用新仪器设备进行诊治和新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包括过去未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可按成本制订收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后医疗条件好的单位,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病房可以分等级收费。集体和个体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可以放活一些,使他们有利可得。实行特约和挂号门诊的,可以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的调整项目和调整幅度,由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商定下达。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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