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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卫 生 厅《关于当前农村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医字第246 号)  


各地、市、县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在广泛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动下,我省各级卫生部门突出抓了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革,初步改变了基层卫生组织的管理制度、分配制度、补助办法和办医形式,积累了一些经验,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改革的广度深度不够,改革的步伐也赶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贯彻中央(84)1号文件以后,农村形势发展很快,对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认清这个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有利于方便群众防病治病出发,实事求是地积极进行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为了加快当前农村卫生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改变国家包得多、管得死、“大锅饭”、独家办等状况,把政策放宽,把工作搞活。现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供各地研究试行:
一、扩大个体开业行医范围,过去省里关于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办法,有些规定需要作修改。个体开业行医范围扩大,具体意见是:(1)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级以上中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技人员;(2)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退休、离休、离职的中级以上中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技人员;(3)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考试合格,领取出师证者(4)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证书者(5)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者。以上人员均可申请经批准开业。各级卫生部门要支持经过批准开业的医务人员联合起来,开展各种紧缺的专科防治服务,如精神病院、慢性病院、妇产科医院、产院、接生站、试剂站、医疗服务站、护理服务站,开设家庭病床,开展特别护理业务等。对于离休、退休医务人员批准开业后的原待遇问题,省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市(地)、县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二、扩大区乡卫生院自主权。我省农村区、乡卫生院大多是集体性质的,应当按照集体事业原则办,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切实保证他们在人事、财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卫生院长可以试行选举制或聘任制,工作人员可以试行聘用制或合同制,人人定岗位,定职责,定奖惩,做到责权利结合。可从实际出发,推行合同承包制,让“包”字进医院、进科室。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注意扩大积累,合理分配。对于劳务或奖金分配部分,要体现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到只发基本生活费。要通过改革,达到鼓勤人的劲,治懒人的病,革“大锅饭”的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各项卫生工作,现有的集体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办不好的,可以承包给职工去办。在改革中,对一些多余的非专业人员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因地制宜,广开门路,采取多种渠道,妥善进行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三、实行多种形式办医。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卫生事业;鼓励个人集资、招聘医务人员办各种卫生事业,招聘的医务人员报经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和群众力量去办。大队(村)级卫生组织,可以大队(村)集体办、群众集资办、大队(村)与卫生院联合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退休医生联合办或个体承包,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办医,做到有医有药,能防能治,方便群众,有利生产。
四、允许中医带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有专长、有经验的中医,可以带徒,出师后经考核合格,可授予相应技术职称自谋职业。
五、提倡医务人员协作交流。可采取组织协商和本人自愿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兼职或当技术顾问,根据贡献大小,付给一定报酬。允许医务人员采用应聘等办法,合理进行流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可以是短期的(半年或一年),也可以是长期的(三年以上)。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市、县专业卫生人员从城市向农村、从全民向集体、从市县向基层的流动,实行承包或任职,其原职工身份不变,户口粮油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可向上浮动,生活福利待遇就高不就低。
六、改革医疗卫生制度。要打破现行门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外出赶集,实行流动门诊或巡回医疗,也可以根据农村实际,实行早、中、晚三班开放,方便群众就医。要改变坐等病人上门的办法,实行服务上门,积极开展家庭病床。要在改革中十分重视加强卫生预防工作,把基层预防保健网建立健全起来,推行多种形式的防保工作责任制,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从事防保工作的报酬,应采取多种渠道进行落实,可以由乡、村(大队)给予补贴。也可适当收取预防注射费或投药劳务费。
七、加强领导和管理。政策放宽后,开业行医的多了,医疗网点也多了,各地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好两关:一是技术关,严格进行考试考核,坚持条件,不徇私情;二是管理关,不论哪种形式办医,既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他们遵纪守法,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卫生工作任务。有的县建立乡村医生协会或逐步恢复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协助卫生部门加强管理工作,这是可行的。要注意总结农村卫生组织管理方面的新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的管理体制。
当前农村卫生改革涉及到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与人事、财经等部门有密切关系。如果需要全省作统一规定再来改革,势必影响改革的进程。各地、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和试点,因地制宜,逐步推广改革经验。目前已经看准问题,要鼓励基层大胆改革,稳步前进。
各地在改革中,有哪些新的做法和设想,望随时告诉我们。
198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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