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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营医药商业 

第一节 沿革



国营医药商业始于建国初的国营土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介入中药商品流通。当时,中药的批发零售基本上是私营药商经营。国营土产公司只负责大宗地道药材的收购批发和出口业务。据有关资料记载,在1949~1955年间,安徽地道药材外调量为丹皮338吨,茯苓2214吨,白芍3520吨,菊花258吨。
建国初,西药的大宗药品供应主要由皖北行署卫生处材料科负责。当时该科在沪设采购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等供公费医疗、救灾、防治血吸虫病、治淮工程及医院用药。据有关材料记载,当时供应的品种有:抗菌素、磺胺类、消炎镇痛药、大输液、抗疟药、酊水、红汞、酒精、血压计、听诊器、口(肛)表、敷料等。药品均采取单位申报,领导批准,药库直供的办法。
1952年,中国医药公司合肥分公司成立,开始组织药品经营机构。1953年,中国医药公司合肥分公司改为中国医药公司安徽省公司。同年在芜湖、蚌埠两市组建支公司。1954年,阜阳、安庆、滁县、徽州、淮南等地市相继成立分公司。1956年,各县相继成立县医药公司。至此,全省药品经营网络基本形成,国营医药公司已成为药品供应的主渠道。
1955年,中国药材公司安徽省公司成立。同年,相继组建了合肥、安庆、芜湖、滁县、六安、徽州、蚌埠、阜阳等地市药材分公司、批发部和宣城、亳县、嘉山、歙县等县药材公司,国营中药材商业开始形成。中药行业还在全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
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全省4256个私营中药商业户,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其中过渡的679户,合营340户,合作化1882户,代销444户,分散经营的860户,转为其他行业51户。私营中药商业的历史宣告结束。
私营药店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营中药行业形成统一市场,国家对中药按品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药材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定为二类和三类。其中二类由国家主管部门管理三类由地方管理,并视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安徽省列二类的药材品种有白芍、茯苓、丹皮、菊花。二类药材由国家专业公司下达商品流通计划,分配到省,省公司分配到地市二级站,地市分配到县公司。省公司每年开1~2次交流会,调剂余缺,中药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实行微利经营,1968年曾进行过大幅度降价,并明确了全省一个价,统一规定了批发与零售价,不得随意涨落。“文化大革命”期间,中药物价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和省两级,报批层次多,审批周期长,对某些收购价格高的品种生产失去控制,造成积压白芍 22000吨,于1982年报损金额达4300万元,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价格的因素和市场信息不畅,一些品种大起大落,一方面逾量过剩,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一些小三类药材出现市场脱销,这是不容忽视的教训。
1983年,中药行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实行三级对外,打破了工商之间商业二、三级之间、行业之间的界限,拓宽了流通渠道,中药供应紧缺的状况明显好转。
1985年,全省药材和中成药销售总额达11015万元,比1956年的473万元增加22倍,人均消费由1964年的0.46元上升到2.13元。
西药经营自1956年,全省地、市、县建成国营西药经营机构后,奠定了国营医药商业的基础。1957年,安徽省医药公司按商品流向,先后组建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四个直属二级站,在阜阳、宿县、六安、滁县、徽州五个地区设地区二级站,二级站负责对区内各县市公司的货源供应和业务指导,形成了以二级站为主体、按商品自然流向调拨的西药供应网络,这种经营形式,延续到1983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医药行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以二级站为主体按商品自然流向的经营模式逐步解体。划区供货,单一渠道供应办法被打破,跨省跨地经营,工商、商商联营的新格局形成。医药经营,除国营医药公司外,出现了专门从事药品经营的个体户,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及边远山区的消费者,全省约有1100余家,以阜阳最多。
医药商业放开搞活之后,市场拓宽,销售额大幅度增长,1985年,国营医药总销售额达38610万元,比1956年的473万元增长80倍,全省人均消费水平由1964年的1.96元上升到5.35元。实现利税1300万元比1979年的892万元,增长45.7%。见表2—2—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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