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神宗熙宁年间(1069~1077年),朝廷始设“太医局卖药所”,医药开始分离,有了专管医药生产和供应的机构。“卖药所”于宋政和四年(1114年)改为“惠民和剂局”。同时宋代第一座中央集资的官办药厂——“太平惠民药局”成立。据《徽州府志》①记载:“崇宁诏,京师太医局外增七局。本府为广惠药局,嘉定二年置,在州衙之西,先在东谯楼右侧,后迁左侧,与便民质库列置。”又载:元代“大德三年诏各路置局,官给抄本,规运息钱,全局修合药品四百余件,主医二人,药生五人,岁于医户轮差。大德九年,省签刂坐下合用药件,仍令各州县设立子局广惠贫民,其药于总局四季发下”。 赈济贫民的药局,清朝仍有之。《怀宁县志》记载:“同善药局在县下坡,清光绪年间官立,专送诊贫民,常年经费由官发给”。 药局虽无行政干预和经济制裁的权力,但其辖制医户轮差和“官给抄本”,即要求医户依方配药,已具有医药管理机构的雏形。 据有关州县志记载,自宋代到清代,安徽的大部分州县均设置药局,到清末以后废官药制。 见表5—1—1 ![]() ![]() 清代末期废除官药制后,促进了私营医药商业的发展,安徽许多享有盛名的老字号药店均创建于此时,私营医药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城乡交流,商品流通,并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逐步形成了各个不同时期的管理形式,这些组织基本上属于民间的。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会馆 会馆为“感乡谊、笃乡情”而建立,实质是维护桑梓商贾经济利益的封建组织。商业作为会馆的主要襄助者,安徽唯有亳县。 清朝中叶,亳县成为与河南禹州、河北祁州和江西樟树齐名的药材集散地,客居亳州的山西、陕西、湖北、湖南等地的商人,为便利商业贸易,集资营建会馆。会馆多以地区或行业名称命名。如山陕会馆、湖广会馆、药业会馆等。 山西会馆在城西北隅,由山西、陕西两省铁帮、药帮商人始建于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山陕会馆(今花戏楼)名大关帝庙,现为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药业会馆由亳州药商修葺三皇庙而成。清光绪《亳州志》载:“三皇庙在铁果巷面西,康熙二十四年建,雍正十年药商修为会馆。”商业会馆的经费从各药商药材贸易额中抽取厘金,资产计有房产五处,共200余间,土地二十余亩。 清朝,亳县共18家会馆,其中药商集资营建的11所。 见表5—1—2 ![]() 会馆对商贾的管理,主要依赖社会舆论、封建道德规范等意识形态的力量,如山陕会馆供奉关帝圣君,取其“义”。 民国肇立前后,会馆或演变为行业公所,或屋倾人去。 二、公所 清朝末期,出现了药业同仁自发组织,保护行业利益的药业公所。 清同治年间,屯溪就已成立药业公所,地址在华山岭下新市街口转弯的小巷口(该址已不存)。会员为在屯溪镇区内开业的商号、行栈。公所设正副会长各一人,雇聘总干事一人驻所处理日常事务。公所的经费按各会员店中资金多寡,由会员代表会议决定分摊数目。 民国9年(1920年)《安徽省六十县产业调查繁表,商业类》记载:芜湖县(今芜湖市药业公所成立于清同治九年(1870年)。民国2年改组,所董王善之,地址在城内薪市街常年经费收支总额分别是70元。《芜湖县志》载:药业公所在城内薪市街,同治八年由药局捐资创建。光绪三年(1877年)增建三进,中为大殿祀伏羲、神农、黄帝三皇,为本埠药业商人会议之所。怀宁县(今安庆市)药业公所成立于民国5年(1916年)5月,所长王敬仁,地址在北门内四方城,常年经费支收总额分别是230元。民国4年(1916年)《怀宁县志》卷四会馆载:药业公所在四方城县署围墙外,民国4年(1915年)成立。 芜湖县、怀宁县药业公所均为“商业同人发起组织,有事召集同业会议,无事时只用一人看守门户。”辅助商业计划是“为调息纷争,联络感情。” 药业公所在对同业经营管理上,对内仲裁、调解同业纠纷,规定市场交易制度,如交货、清算、折让、用工和买卖价格、度量监督等;对外保护同业利益,缓和与封建政权的关系。 三、同业公会 民国中期,安徽各地的中西药业同业公会均由药业公所改组或重新组建。 民国16年(1927年)至民国18年(1929年),合肥、芜湖、安庆、阜阳、屯溪等地先后成立药业同业公会。担任同业公会会长的,多为有相当行会实力或与国民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富商,如屯溪镇国药商业同业公会首届主席是老翼农药店经理王庆如,芜湖张恒春国药号资方代理人王善之及其子王子勤均曾任芜湖药业公会理事长。 同业公会已带有政治色彩。同业公会一方面秉承国民政府和商会的指示,在行业中贯彻执行国民政府的法令,发展反动组织。民国37年(1948年),芜湖各业71个同业公会的理事长,反动党、团、特和会道门分子就占70%以上。另一方面以“维持增进同业的公共福利及矫正营业的弊害,促进业务发展为宗旨”,对同业进行经营指导,协调地域内行业的发展。 建国后,各地国药业、新药业同业公会成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基层经济组织。据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1954年对部份县市的统计,药业同业公会计有22个 见表5—1—3 ![]() 四、民国政府时期机构 清末民初,安徽各商埠先后出现西药房。民国10年(1921年),安徽省长公署政务厅章程规定第二科第二课负责警务和“??关于医士药剂士业务之检查事项,关于药品及卖药营业之检查事项。”政务厅将医药商品经营管理列入工作日程,但仅为监督药品经营。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管理药商规则29条,其中对药品批发、零售、经营注册、经营范围、配发药剂、药品贮存、经营者的条件以及查验违章的处罚等作比较具体的规定。安徽省当时主管卫生行政事务的省民政厅依例转发,但无具体措施。 民国22年(1933年),省民政厅派员视察十个区、六十个县吏治、禁烟、保甲户口及粮食状况后提出:“医药与药品两者,为人民恢复健康所必需。故须实行监督,以免贻误社会??药品商业之管理,应参照下列规则认真办理,(一)管理药商规则(二)管理成药规则(三)管理注射器针规则(四)麻醉药品管理条件。” 民国34年(1945年),安徽省卫生事务所撰文纪念安徽卫生处成立四周年称:“关于医政方面:(一)开业医师人员及药房之调查,省会共有医院诊所7家,药房13家,中医师46人??”。 国民政府的医药管理机构,还有省建设厅对工商团体的管理,但都是上传下达、转知公文的兼管机构,对安徽医药行业的发展无甚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