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医药管理体制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78)111号、204号和(79)242号文件对医药产、供、用统一管理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再次肯定了“三统一”的管理体制。但是,我省医药工业归口管理问题不够明确,产销脱节、分散管理、多头领导的局面基本上没有改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医药管理局对全省医药工业实行计划归口管理(包括产值、主要产品产量计划基本建设及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进出口计划、科研计划和技术措施等)。各行署、市化工局医药业务归省医药管理局管理。企业现行隶属关系不变。为了加强对医药工业生产的领导,各行署、市化工局,应有负责同志分管医药工业,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二、各行署、市、县医药公司、二级站、划归省医药管理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当地计委。省属二级站和行署、市公司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和省医药管理局共同管理,以当地政府为主。经理、副经理的任免、调配和奖惩,应征得省医药管理局同意。 三、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全省医药商业统一核算到县(包括县公司下伸的点)行署、市、县同时经营中西药业务的公司、站,原则上不要分家,按中西药经营比重一边倒分别由省医药公司和省中药材公司核算。省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各计盈亏、统一调剂,以医药商业利润,实行省、行署(市)、县二八分成,即行署(市)、县百分之二十;省百分之八十。医药商业微利经营,多年来隶属关系变动频繁,对仓库等基本建设和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欠帐较多,应适当扩大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具体办法由省医药管理局同省财政厅另行商定。 四、为了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对医药产品的销售,实行合同制。根据国家统一的计划和市场需要,工商进行产销衔接。工业按合同生产,商业按合同收购。超产的产品由商业选购。选购后多余的产品,工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自销,或委托商业代销。 五、医药商品专业性较强,医药商业人员应相对稳定。隶属关系变动过程中,人员不要再调进调出,按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各级医药公司、站在册国家正式职工名单,列为在编人数。 实行统一核算后,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流转环节,同一城市只能有一个医药批发机构,重叠设置的应予撤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O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