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文件 皖药计字(80)324号 财企字(80)1325号 关于医药商业企业上划后盈亏缴拨问题的通知 省医药公司、省药材公司,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医药公司(站): 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0)206号文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全省医药商业统一核算到县(包括县公司下伸的点),列省级财政预算。现就有关盈亏缴拨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药公司(含包干市、县、下同)应和同级财政部门就一九八0年的盈亏缴拨利润留成结算清楚,并列入当年决算。一九八0年末如尚有欠缴多缴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为便于财政清算,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全数列入省级预算,就地向省金库办理缴拨。 二、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行署、市、县医药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按规定抵留的利润留成等款项后,应就地缴库,其中80%交省金库,列入省级预算收入;20%交行署、市、县金库时,应填制一式两份缴款书,一份填交省金库的80%部分,一份填交行署市、县金库的20%部分。并在“缴国库利润”科目内,设置(1)缴省库;(2)缴行署、市、县两个子目,并分别进行记载。企业利润缴库后,年度中间发生亏损,需要办理退库拨补的,也按上述比例在已缴库的额度内,就地从省金库和行署、市、县金库分别办理退库,全年计划亏损的企业,应在省下达的计划亏损的指标内,报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查后,就地由省金库退库拨补。 三、原省直属医药二级站,仍按原定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其实现利润扣除规定抵留的利润留成等款项后,应交财政的部分,就地全数上交省金库。列入省级预算收入。 四、实行按比例交库的行署、市、县医药企业,在编制季度会计报表时,应在利润表的盈亏清算部分24行“本年缴国库(上级)利润”项,填上交利润的全额,第25行的“本年预缴所得税”项改为其中“本年缴行署、市、县库利润”填列交行署、市、县库的20%数额。 五、各级医药商业企业缴库利润在填制缴书的项目栏,一律以“医药企业利润(商业预算科目交库。上缴行署、市、县财政的20%部分,财政部门在编制报表时,应列入“医药企业利润(商业)”预算科目。(这一部分收入不得作为县办五小企业“五、五”分成)。 以上各项目请按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