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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81)180号
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搞好药厂整顿。我省整顿药厂工作的重点已转入验收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及《安徽省整顿药厂验收细则》,加强领导,加快步伐,保证质量,善始善终地把药厂整顿工作抓紧抓好。全省药厂整顿验收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结束。经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的药厂,由省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从明年一月一日起,产品实行新的批准文号,凡未经整顿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药厂一律停产,限期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药厂,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安排并、转联。
部队军以下(含军)不准办药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现有军队家属药厂验收合格后,交地方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同部队另行商定,妥善处理。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只限配本单位临床的科研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药物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但不准进入市场。
医药的生产和流通,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医药企业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和流通费用,实行微利原则。有关部门不能向医药企业压产值、压利润。
二、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医药经营和药材收购,统由各级医药公司负责,或由医药部门委托供销社等兼营和代购,其他部门一律不准插手。医药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疏通渠道把市场安排好。医药经营产品的定价、降价和提价,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批企业不准自行浮动或者变相提价。各级医药、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医药市场认真进行检查整顿。开办药店和药材贸易行,须经当地医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发证,只能经营零售业务,否则不准继续开业。游医药贩一律取缔,他们出售的二类药材和贵重药材由当地医药公司按国家牌价收购,对出售伪劣药品和进行投机倒把的药贩,要坚持打击,依法处理。
三、建立各级医药管理机构。各地、市可在当地医药公司(站)基础上,组建行署、市医药管理局,市医药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增加行政编制。行署、市医药局由各行署、市和省医药管理局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的配备由行署、市和省医药管理局共同商定内部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要力求精干,要注意从化工和医药部门调配一些熟悉医药工商业务的人员。县医药管理局亦按上述办法组建,人口少,不是药材产地、又无医药工业的县,不设局。各级医药管理局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起来,直属当地政府,归口计委。省医药管理局需要增加的企业编制,由省医药局与省编委商定。
四、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六统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医药工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应由省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我省当前应着重抓好药厂的整顿和检查验收工作。经过整顿符合条件的中、西药厂和医疗器械厂(不包括兽药厂和生物药厂),先由各行署、市医药管理局统一管起来,以后再由省医药管理局对全省医药工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逐步上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原则,按国务院《决定》精神办理。自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医药工商企业的财产、资金、物资、设备等不得抽调变动人员不再调进调出。
五、严格药政管理。药政管理机构是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令、条例、规定的部门,有权对违反药政管理的行为和伪劣药品据情处理,并应积极促进药厂发展传统产品和新产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药政管理机构,严格药政管理。行署、市卫生局设药政管理科,县(市)卫生局药政管理股或配备专职药政干部。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当前,要尽快把各级医药管理机构建立起来,帮助解决好医药生产和供应中的实际问题,对医药生产所需原材料、动力、交通运输等,要给予照顾。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把医药生产促上去,把供应搞活,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在调整中进一步发展和提高,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四化建设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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