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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整顿集体和个体医药商店的通知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
皖药计(82)140号
关于整顿集体和个体医药商店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医药局(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药联研字(82)第67号《关于整顿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集体和个体药店的整顿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研究,摸索情况
我省集体和个体药店有两种情况,徽州等中药材产区的药店是五十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沿袭下来的合作药店。已经实行归口管理。阜阳地区的药店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是放宽政策搞活经济以后开办起来的,全区有集体、个体医药商业3000多家。其中,集体户70家,集中在阜阳、太和、亳县、临泉等县,这些药店的主要问题一是多数没有经营执照。如太和县抽查的132个商店中,有营业执照的仅有27户。二是无医药专业知识。从业人员中有兽医、赤脚医生、退休职工,以及他们的亲属和子女,还有社会上闲散人员、搬运工人、农业人口等办起了夫妻店、父子店。三是网点设置各行其是如太和县李兴集一个区就有80家药店,大新集从南到北只有一华里长,就有12户药店而有的边远集镇无人经营。四是大搞批发业务,冲击计划市场。如阜阳利民贸易货栈(阜阳县医药公司利民批发部)八一年销售额达173万元,占县公司全年销售额的30%。太和县个体户李洪涛八一年1—5月批发销售13.8万元,占城关国营批发同期西药销售额31.85万元的43.3%。这个县八一年全县集体个体销售额约200万元,占县公司销售额的40%。他们进货方向遍及江苏、山西、陕西、湖北、河南、东北等省生产厂和部队药厂及省内一些药厂,享受出厂价格,先销售后付款的办法。在销售上有些药店分别按2%—2.5%—3%提成来给采购人员。此外还有各种优惠条件搞不正之风。
二、注意政策,区别对待
整顿集体和个体药店,必须注意政策。多渠道,少环节,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符合三中全会以来放宽政策的精神,是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必然趋势,方向是对头的。同时,集体和个体药店,营业时间长,服务态度好,经营灵活,方便供应,对活跃市场也是有益的。但由于医药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必须坚持开办药店的条件。
三、加强领导,统一布署
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医药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省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整顿医药市场中的有关问题,并从省医药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在当地行署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行署、市医药局(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相应组织共同负责本地、市、县的整顿工作,提出本地、市整顿意见,于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报省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阜阳地区要先行一步,尽快筹建组织,作出全区整顿的安排。医药商店的经营品种、网点布局等以医药局(分公司)为主;业务考核由地、市卫生局主持,登记,发照以工商局为主。从七月十五日起开展工作,企业到九月底结束,个体到年底结束。
四、坚持标准,认真整顿
对已经开业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店整顿的具体要求是:
1、营业人员必须有当地正式户口,具备相当于药师或药士的医药知识。懂得中药的配伍、禁忌、剂量和饮片炮制,有鉴别中西药和药材真伪优劣的业务技术,并取得县、市(区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在职(退休)医药职工不得私人开业。
2、经营范围:应是医疗常用药和家庭用药,不准经营麻醉药品和毒、限、剧药品,草药可允许按照当地习惯经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淮的个体开业医生不属于个体医药商店管理范围,应按《安徽省个体开业医生试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货源由县及县以上医药部门指定就近的批发机构供应,享受批发价,销售价格一律执行国营统一零售价格,不得搞批发业务。
4、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药政、医药管理的规定,对投机倒把,抬高药价,掺杂使假,出售伪劣药品和违禁药品者要依法处理。
5、对已经开业的集体、个体药店和从业人员,不具备药士以上水平的人要停止营业。
6、今后凡申请经营医药商店的集体、个体,按上述条件办理,分别由所在地、市卫生医药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登记、颁发执照。
整顿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店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整顿医药市场工作认真抓起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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