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销社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文件 皖药材(82)176号 关于抓好中药材生产、收购工作的联合通知 各行署、市、县供销社、医药局、药材、医药公司、站: 中药材是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也是重要的出口物资,又是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社员收入的一项重要的生产门路。各基层药材收购站和受委托的基层供销社,要做好中药材生产、收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切实把凡是能够收购到的,又是市场紧缺和需要的地产药材要及时收购起来,以满足防病治病的需要,支持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加强中药材的收购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药材公司与当地供销社要签订代购合同,确定代购数量(计划)和代购费用按合同办事。供销社按照合同(计划)收购的中药材,药材公司要保证接收,对超购部分可以确定一个超收比例,比例以内的药材公司要保证接收,比例以外的供销社不得再行收购。同时也可以与药农签订收购合同,防止盲目生产。 二、各基层供销社代购的药材,要全部交给当地药材公司,不得自行出售,尤其不准向外省出售。 三、县药材公司应主动与基层社加强联系,密切业务关系,帮助培训业务技术人员,防止收错收假,并及时帮助解决收购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县药材公司和基层供销社,要互相支持,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促进药材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