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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企业利改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文件
皖药财字(83)2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企业利改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专业省公司,各行署、市、县医药局、公司(站),合肥、蚌埠医药站,各商办中药厂,朝阳药厂: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利改税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药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安徽省医药企业利改税暂行规定》。业经全省医药系统利改税工作会议讨论,并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予印发,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安徽省医药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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