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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工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暂行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医药总公司文件
皖药质字(84)21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工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暂行标准》的通知
省医药专业公司、各地市医药工业公司;各中、西药厂、医疗器械厂:
根据安徽省企业整顿领导小组,省经委经科字(84)137号文的精神,制订了《安徽省医药工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此标准是医药工业企业在整顿期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企业整顿验收中的质量部分按此标准执行;原企业整顿验收细则中的质量不再执行。但质量分数所占比例不变,按此标准的得分进行折算。
二、医疗器械厂按《安徽省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暂行标准》(附件1)条款内容验收。
三、各级质量部门,要加强企业全面管理整顿工作的经常指导,并将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由各地、市医药工业公司上报省总公司质量处;没有隶属地、市工业公司的中、西药厂、医疗器械厂可自行上报给省总公司质量处。
四、今后凡申请省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和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必须经全面质量管理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参加评选。
五、申请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的企业,必须先根据此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合格。
请各部门、各地市注意抓典型,抓重点,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以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为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打下坚实基础。
安徽省医药总公司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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