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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事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省管理机构
元代,设有回回掌教哈的所,由政府派遣、任命,掌一地回民之政治、经济、法律、意识形态等大权于一手。
明代安徽未设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清代,设有理藩院,各地设布政使或不设。布政使俗称“藩司”,兼管各地民族事务。相传安徽藩司曾奉旨监修今寿县城南关清真大寺。
民国时期安徽未设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皖南、皖北行政公署民政处民政科内各确定一人,兼管民族工作。1952年皖南、皖北行政公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民政处也确定一人兼管民族工作。
1953年4月,省民政厅成立民族事务处,管理全省民族工作。
1957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同时撤销民政厅民族事务处,在省民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8人。
1967年初,省民委机构瘫痪,干部下放劳动。民族事务由省委统战部门代管。
1978年2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构得以恢复。人员编制10名,“为政府机构,隶属于省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1980年7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处合署办公,编制17人。1981年9月,编制增加到20人。1983年省机构改革后,下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1984年10月,编制增加到25人。1985年7月,编制增加到29人。到1987年,编制仍为29人,下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调研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直是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全省民族事务。主要任务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具体职责范围是: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的事宜;办理有关增进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友爱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的生产发展,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中、小学校工作和文化、卫生工作,促进少数民族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常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经常进行对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向领导机关反映民族工作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和生活习惯方面的照顾工作;接待和办理少数民族群众来访、来信,接受和处理对民族方面的建议、意见;指导各地、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历任领导人更迭表

二、地、市、县管理机构
建国以后,各地、市、县也逐步建立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1954年,根据国家配备专职干部从事民族工作的要求,省编制委员会要求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2%以上的县设立民族工作名誉机构,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专人管理。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民族事务业务繁简,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界首、寿县、定远等均按要求,在办公室设专人管理。
1957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5个专署(阜阳、六安、滁县、芜湖、安庆)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20个县(寿县、定远、亳县、颍上、阜阳、太和、涡阳、阜南、凤台、界首、临泉、五河、全椒、凤阳、肥东、砀山、霍邱、肥西、怀宁、和县)配备专职民族事务管理干部49人,属民政科。其它凡有2000人以下的均有兼管民族事务干部。少数民族较多的集镇和乡,如寿县正阳关、江黄乡,凤阳县临淮关,霍邱县叶集,凤台县的大山乡、古沟乡,颍上县的南照镇,阜阳县的口孜,涡阳县的义门镇等,其人民委员会中要有一人专管或兼管民族事务。
1962年,在当时7个专署中,各有一人专管民族工作,设于民政科内。8个市中,蚌埠、安庆各有3人专管民族事务;芜湖、淮南各2人专管;合肥、屯溪市、铜官山(今铜陵市)、马鞍山市各1人专管民族事务。12个民族工作重点县共有26名干部专管民族事务。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均被撤销。1979年以后,逐步恢复。到1981年,省辖市中除铜陵外,合肥、安庆、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南、淮北等均设有民族宗教事务处。宣城行署、巢湖行署、安庆行署、滁县行署、宣城县、怀远县、宿州市、临泉县、界首县、利辛县、阜阳市、歙县、太平县、屯溪市等均设有民族宗教事务科。配备专职干部的有宁国县、潜山县、五河县、宿县、阜南县、涡阳县、滁县、嘉山县、来安县等。
1983年全省机构改革时,有些地方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被撤,1985年后逐步恢复,并有发展。到1987年,各地、市、县均有机构或设专人管理民族事务。1987年安徽省各地、市、县民族工作机构一览表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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