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为使各级干部和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进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平等政策的宣传,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曾于1951、1952、1964、1978、1980、1987年多次指示各地,组织开展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学习、宣传活动,使民族平等思想为全省各人民所接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民族工作干部会议、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民委委员会议等,广泛宣传民族平等政策。1980年,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委又共同发出了《关于进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1987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我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再次要求全省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培养国家干部。到1955年,全省已吸收进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700余人。仅和县从1949年到1952年3年,就吸收回民干部164人。蚌埠市1953年就培养回族国家干部92人。1955年12月,省民政厅还选送130名回族优秀青年干部支持青海省,参加那里的干部队伍建设。1958年,全省已有少数民族干部1003人,其中地厅级干部4人,县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83人,一般干部905人,少数民族干部数约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6%,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0.45%的比例。1960年,在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委员占委员总数3.6%,大大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0.45%的比例。 到1981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干部5159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85%。其中行政机关1949人,企事业干部2657人,文教方面干部1553人 1985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干部5662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76%。 1987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干部5869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0.78%。其中有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12人(见表1—4—3),县处级干部88人。 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还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1957年,全省已有少数民族党员1217人,团员5587人,分别占全省党员、团员总数的0.6%和0.5%。1980年,全省有回族党员6849人,团员10751人。经过几年的发展,到1987年,全省有少数民族党员10450人,占全省党员总数0.54%,共青团员15744人,占全省团员总数0.54%。 1987年安徽省少数民族省、厅局级干部情况表 ![]() 建国后,为推动党和国家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曾多次组织过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1951年到1952年,根据政务院要求,皖南、皖北行署、省民政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的调查,并随即予以处理,或取消或销毁。 1953年,省委、省政府组织民族政策检查组,到建立有回族乡的定远县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凤台县太平集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省民政厅还与华东区及省委统战部到阜阳县、界首县、凤台县、定远县、霍邱县、肥西县、寿县检查。同时通知各有少数民族的县进行民族政策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些地方处理回汉通婚而引发的争端中不够尊重少数民族的意见等做法,进行纠正。1954年、1955年均进行了检查。1957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歧视少数民族的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具体表现在: 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现象较普遍。 对回民的利益、要求关心不够。 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尤其是发展少数民族党、团员重视不够,对积极分子培养不够。 1956年全省旁模大会,在800多个劳模代表中,没有一个回民代表,蚌埠市8000余回民,只有一个中共党员。 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尊重宗教信仰问题上也有一定偏差。 这些存在的问题,在经过教育、宣传以后,逐步得到了改正。 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畲族群众的要求,经过认证,批准了宁国县云梯一带500余人改“汉族”为畲族,恢复了畲民族成份。 1962年,省委发出民族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各地查出来的如撤掉回民食堂、回民饭店,有些地方取消对回民生活习惯的照顾政策,或干涉回民正常的信仰和习惯等等,进行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1972年还进行了一次民族政策大检查。由于“左”的影响,未能解决实际问题。 1978年,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大检查,对发现的诸如向回民派购生猪,强迫回民火葬等“左”的影响进行纠正。 1979年3月,省委统战部转发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撤销了加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同志头上的“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予以彻底平反。同时,遵照中央指示,凡是以前“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都要摘掉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因而到1979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为27人做了平反昭雪工作,恢复和补发被停发和扣发的工资、生活费,对“右派”作了复查和改正工作。对被判“反革命罪”的著名回族史学家马以愚先生予以平反。 1981年后,一般没有组织大型民族政策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纠正。1981年5月,根据回民群众要求《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同年7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对汉族和回族通婚后,其子女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规定:“不满十八岁的,可据父母的意愿在两个不同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十八岁以上的子女,由子女本人选定。”通知还要求回、汉族通婚后,夫妻中汉族一方改为回族的,应立即改正过来。同年12月,根据国家规定,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对全省恢复和改正民族成份问题作了规定如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父母尚在的,应当首先改变父和母的民族成份,再依父母的民族成份改变本人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根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根据本人的意愿改变民族成份。对恢复和改正民族成份的程序也作了规定。 1985年8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等3个单位对1956年3月,从安徽省寿县、定远、蚌埠等8县市中移民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的586户、2992人返回安徽的城镇回民126户、639人经核实后,转为城镇户口,按统销价格供应粮油。 1986年3月,根据国家规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定,几个人恢复或改变民族成份的,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村或街道的相当一些户,集体要求恢复或改变民族成份,由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区的群众恢复或改变民族成份,由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1987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统战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我省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对前几年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