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民族事务管理

第三节 生活照顾


建国初,人民政府就开始了对回族、伊斯兰教上层人士和群众的救济。1952年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各地专兼管民族工作的部门发放
1952年,安庆市拨款130万元(旧币,下同)救济阿訇等伊斯兰教职业者20人。由市回族人民联合会发放。五河县发救济款4780万元,解决了327户、1328人的生活困难。又发被子52床,布2520米。阜阳东关镇给回民发放239076400元、粮食2859.5公斤,布45米、贷粮750公斤、贷款73万元。和县救济回民209万元,大米92.5公斤,救济者182人,养老院收容8人。蚌埠市一次拨发大米2500公斤救济回民
1953年,各地继续救济回民困难户,安庆市拨款400万元(旧币)救济。经市回民联合会决定,以此为基金,开办安庆市回民日用品商店,供应较为便宜的日用品,以其利润救济回民困难户。12月11日,市工商局正式批准开业。
1954年,安徽境内大水成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动用少数民族事业费2亿元(旧币,下同)解决灾区少数民族困难。其中分配给怀宁县1500万元,和县500万元,寿县3000万元,定远县1500万元,五河县1500万元,颍上县2000万元,凤台县1500万元,亳县1500万元,阜阳县1500万元,霍邱县1000万元,肥西县1000万元,共16500万元。
同年,华东行政区分配安徽生产救济款21000万元(旧币,下同)。水灾过后,又给全省回族救灾拨发67000万元。省民政厅还特地派工作组到受灾最重的地区之一的寿县正阳关帮助开展生产自救工作。不少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城镇回民转向农村参加生产。一些在城镇无法安排就业的也被动员到农村,仅正阳关就动员了48户,190余人去农村。
1955年,华东区拨给全省生产救济款50000万元(旧币)。省民政厅同时发出了生产救济款使用办法,规定主要用于生产上的困难(如缺牲畜、农具等)。在农村应以补助缺乏牲畜和大型农具的回民为主,并教育和动员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在城市和小城镇,主要应用以支持贫苦回民参加各种合作性质的手工业生产或加工业生产”,在农村应与供销合作社部门订立合同,订购实物发放,城镇一般也应发放实物(如工具、原料等)。据五河、阜阳、寿县、太和、临泉、涡阳六县不完全统计,发放耕畜84头,农具195件,阜南县支援了4个农业社,13个互助组,计耕畜11头,农具56件。
1956年春节,省人民政府馈赠回民上层人士代表人物33人,1130元。
1964年,淮北及沿淮地区水灾严重,少数民族70%居住在这一带。春夏作物受灾面积76%,毁坏房屋数万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拨款2万元用于救灾。
198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为定远县二龙回族乡受灾房屋倒塌重建专拨计划木材25立方米,就近供应。
1981年春节,馈赠回族上层人士、阿訇共4人,300元。
1983年下半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组团赴东至、望江等重(水)灾回族地区慰问,并拨款2.5万元支援救灾。
1983年到1987年,每年仍对一些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给以一定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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