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1953年,省民政厅通知,回民开斋节给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建国初期,因回、汉族通婚而产生矛盾现象普遍。回汉族通婚矛盾主要产生于回族女的嫁汉族男和汉族男子中的基层干部、党员中,反对者主要是阿訇等回族上层人士和虔诚的穆斯林。不少妇女因为不许与汉族男子结婚而宣布退出伊斯兰教。有的私自结婚的,阿訇宣布开除其族籍,矛盾迭起。当时处理回汉族通婚矛盾的原则:先说服当事人双方不要勉强结合以免引起群众不满及民族纠纷。发生纠纷后,要以民族团结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邀集当地民族代表人物及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鉴于多因回族女的嫁汉族男的而发生矛盾,应劝当事人按回民风俗习惯行事。另一方面,也要说服回民群众尊重妇女人权和婚姻自由权,不要因回女与汉男通婚而歧视、虐待。当事人要求结婚,女方家长不同意,应先说服男子双方暂不结婚,再邀请当地回民代表、父母及妇女工作者进行调解。如回民不同意,政府应不予登记。对已结婚者,要教育汉族一方注意尊重回民风俗习惯。 1953年7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通知:“凡供给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调往各级各类学校或训练班学习,不能在校参加公共伙食,又不能单独组织伙食者,自1953年6月起,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补贴3元”。 1953年曾实行“禁宰耕牛”政策,个别地方执行过严,甚至不准回民在三大节日宰牛;回民三大节日按规定宰牛不纳税,很多地方未执行。省民政厅通过调查予以纠正。芜湖、蚌埠、寿县等地专门划拨土地作为回民义地(公墓)。 1954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省商业厅(54)商内业第3016号文规定:“回民住在城市,原来用油供应标准每年在2.5公斤以上者,一律按实供应(即不扣除社会用油),分散在农村者,按原来供应标准,一律再增加0.5公斤,共2公斤,并按时供应,不扣除社会用油”。“回民节日用油,可由主办人申请,经当地区、乡政府或派出所核实供应”。定远县人民政府发文具体规定了“少数民族节日及婚丧忌辰所需白面、香油购买供应”的政策,规定在少数民族各大节日,根据各寺大小,每寺供应白面10至25公斤不等,油料配套供应。 1956年9月,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出“关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单位没有专门回民食堂(回民灶)又不能回家吃饭者可以享受回民伙食补贴。 1956年继续在全省实行“保护耕牛”政策。商业厅发出“牛羊肉优先供应回民”的通知,规定应先满足回民的需要。 1956年12月召开的全省第二次回民代表会议上,仍反映了少数地方不尊重回族风俗习惯的事情,有些地方对回族干部生活习惯照顾不够,很多人不安心工作,以后逐步得到解决。 1957年5月2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检查和处理挖掘回民坟墓问题的通知”,指出“自去年入冬以来,灾区为解决牛草问题,动员群众挖草根,以致有些群众不明政策,发生挖掘回民坟墓现象。临泉长官店、杨桥集、亳县城西南、阜阳谭家湖一带回民坟墓多被挖掉、挖后也未恢复原状。春耕时有的又被填平改种庄稼。蚌埠市雪华山回民坟墓因群众挖沙也有被挖现象,特别严重的是和县大西门外仝姓始祖坟已被改为养猪场,因不发给迁坟补助,至今未迁希各级政府迅速检查处理。如墓地确实影响生产,应动员坟主迁移,但必须给予一定的迁葬费用。没有回民固定墓地的地方应视条件拨部分公地来解决”。1957年3月8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做好回民食油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1954年12月11日省颁发的“食油计划供应试行办法(草案)”办理,即回民每人每供应0.1公斤食油。 1957年6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照顾回族干部生活习惯的通知”,要求:“1、希各部门对回族干部的生活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必须尊重其生活习惯。2、各县可在干部调配中,以县为单位逐步地把回族干部调至回民较多的地区工作;本县没有条件的,可报请专署在本专区范围内逐步解决。3、今后在调整干部时,对已在回民较多地区工作的回族干部,尽量不要再调至其他汉族地区工作。 1957年的“社会主义大辩论”中,省委统战部要求“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要辩论”。 1958年,省商业厅、民族事务委员会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民委在副食品商业工作中贯彻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做好副食品供应的联合指示”,要求各地在清真食品加工、储运、出售的每个环节上都要注意与其他食品分别,食品和商店应注明“清真”字样,设清真菜馆,培养本民族厨师和服务员。 1958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函复芜湖市民政局请示中指示:公社化后,在有回民的地区可建立回民食堂或食堂单设回民锅灶,或者让回民单独领取粮票、油票和菜金回家自炊。 1959年,由于当时受“左”的影响,各地都出现了许多不尊重回族风俗习惯的现象,甚至号召回民发展养猪生产等,1960年迅速得到纠正。 1961年,继续纠正以前“左”的做法。芜湖、淮南、蚌埠等地撤并的回民食堂、清真寺、回民食堂供应点等设施得以恢复。但大部分地区1958年以后设立的回民食堂、回民饭店及专设的回民炊事员、单锅小灶已不复存在。7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邀请阿訇座谈,也反映不准阿訇为亡人站“者那则”等,回民群众正常的生活习惯不能得到满足,意见很大。同年进行的民族政策大检查也认为不尊重回民风俗习惯是各地存在的普遍问题。不少地方甚至把回民特需用品如亡人用布、油、面也取消供应,为此,省商业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回民肉食供应点问题的联合通告》,要求各地恢复清真门市部,并适当增设供应网点。 1962年3月5日,省商业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又联合发文,修正1961年商百字第709号文《通知》,重新规定:回民男子亡人补助7米“克番”布,女子补助8米,未成年人根据情况酌情核减。 1962年5月2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当前回民生活习惯方面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凡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回民分布较多的地方因1958年行业归口、紧缩机构被撤并的回民饭店要适当恢复,对被安排到汉民饭店的回民要考虑到他们的民族特点。国家机关,厂矿学校企业的集体伙食单位,凡回民较多的可设回民灶,对于不能在本单位搭伙又不便自行起伙的每人每月补助3元。 1962年8月,阜阳、蚌埠、芜湖、马鞍山、淮南等部分地区恢复了对回民的食油补助供应。 1962年11月14日,省交通厅、省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少数民族旅客饮食供应的联合通知》,要求铁路、航运、公路及沿线保证对回民等少数民族的伙食供应。 1962年11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掌握核发伊斯兰教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意见》,规定“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或分锅炒菜,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经过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可发给伙食补助费3元”。 1963年2月28日,鉴于很多地方向回民派购生猪任务,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商业厅“关于不要向回民派购生猪任务的报告”,规定不得向回民派购生猪。 1964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逐步“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再强调或很少强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更是把党的民族政策破坏殆尽,无人过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 直到1978年又开始重新全面恢复党的民族政策。当年开展的民族政策大检查发现了诸如仍向回民派购生猪、强迫回民火葬等现象,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也不落实。8月9日,省财政局、劳动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回族职工伙食问题的通知》,重申了1962年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掌握核发伊斯兰教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几个具体意见》的精神。1979年3月7日,省民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下文,转发民政部、国家民委2月10日《不要强迫回民火葬问题的通知》,制止了一些地方强迫回民火葬的做法。 1979年4月9日,省商业局、粮食局、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行文,转发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改变了不少回汉通婚后家庭生活不便的状况。 1979年7月17日,省民政局函复淮南市民政局《关于少数民族墓基选择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是少数民族较多而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选择少量的国有荒山荒地作为少数民族墓地,凡是少数民族散居的地方,附近有公墓的,可以从公墓中划出一小块,作为少数民族墓地”。 1980年7月5日,省商业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关于重申不要向回民派购生猪的通知》,重申1963年2月2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商业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不要向回民派购生猪任务的报告”的精神,及时制止了又有抬头的向回民派购生猪的现象。 1981年全省已有5所高等学校(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安徽财贸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恢复了清真灶。 1981年6月19日,省粮食厅、商业厅、水产局、劳动局发出《关于安排好少数民族糕点、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辖8市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城确定生产车间或前店后坊,生产“清真”糕点;设回民饭店,所需牛、羊、肉、禽、蛋、水产品列入计划供应。 1982年以后,还有部分地方时常有向回民派购生猪任务,一经发现,即被纠正。 1983年3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共同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新闻、报刊以及文艺界在进行宣传报道和创作中,注意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对待民族关系。 为解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吃饭难的问题,1983年以后,各级政府普遍重视这一问题,在交通要道或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设立清真餐馆、清真冷库、牛羊肉加工厂等。 1985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还举办了一期清真厨师培训班,1986年又举办了一期。少数民族清真饮食、肉食、副食“三食”供应问题逐步解决。到1987年底,大部分县、市均已有了回民饭店(清真餐馆)。 1986年3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家民委《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要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起的有碍民族团结的事件进行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