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不少政策,采取了不少措施,在经济方面对少数民族进行扶持。 建国后,初期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地民族工作部门主要是采取救济、帮助贷款等措施,并积极妥善地处理回族与汉族的经济纠纷。如1952年寿县三觉镇、和县、颍上县等地因汉民开垦回民义地种植庄稼而产生矛盾,有的回民拔出了汉民田地里庄稼,省民政厅与省人民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由区乡负责赔偿汉民损失。未拔除庄稼的谁种谁收,平毁之坟地回民要求垒复者,秋收后动员汉民垒复。开垦之耕地应先让给贫苦少地的回民耕种。蚌埠市汉民不遵守工会规定,另组织搬运工会组织,与回民搬运工会发生冲突,经调解汉民改行。 1953年11月,省人民银行兴办少数民族贷款业务,并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地区,要有专人负责经营这项业务,对少数民族贷款一律七厘五毫优待,蚌埠市对回民贷款按军属优待优先进行。 各地还积极培训回民农业社社长、互助组组长,召开各种座谈会,交流生产经验和互助合作经验。在城市帮助回民组织各种生产合作组。 1954年5月省民政厅民族事务处派出工作组到定远县二龙乡整顿巩固了一个试办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发挥集体优势,大灾之年不减产,带动了全县其它8个合作社的成立。12月,民族事务处协同定远县二龙、河西两个回族乡召开回民互助合作代表座谈会总结推广互助合作经验。此后,1955年召开的第一次回民代表座谈会也明确提出了回民的发展,必须走合作化道路。 1954年8月26日,鉴于粮油统销给回民带来的影响,省商业厅下达“注意加强对回民生产和经营的支持”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就业、转业、组织合作生产、适当安排照顾市场、生意等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1957年7月25日,省委统战部及省民委在合肥召开重点县市民族工作专职干部会议。主要研究如何对全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进行调查摸底,以便拟定今后工作计划。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委“关于安徽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调查方案”,遂在全省开展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大调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后在各地书面调查报告基础上形成了“1958—1962年少数民族发展规划”,规划对帮助少数急于求成、要求过高之处,显然是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 1960年11月23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分配化肥重点照顾回族人民聚居地区的报告”,要求今后各地和有关单位分配化肥时,对于回族人民聚居的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队重点予以照顾。 1952年,省财政厅考虑到回民的实际困难,发出“关于社、队以民政部门发给的少数民族生产贷款购买耕畜免征牲畜交易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免征回民用生产贷款买耕畜的交易税。 为鼓励回民发展副业和畜牧业,1980年3月27日,省商业厅、农业厅、供销社、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扶持回民发展养羊、养牛,增加经济收入。 1982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民委委员(扩大)会议,讨论贯彻“民族工作要把经济工作放在首位”的指导思想。此后,全省民族工作的重点转向经济工作。 1982年,安徽省实行财政包干,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按1980年分配各县基数列入各地区财政包干,拨付使用。后因不少地方未落实包干数,省财政追加30万元,由省民委掌握使用。 1984年,为提高民族资金使用效益,开始恢复有偿无息或低息贷款制。当年支援定远县二龙回族乡轮窑厂1万元和支援凤台县李冲回族乡办石灰轮窑厂的7万元均为有偿无息贷款。 1985年4月16日至19日,在合肥召开了安徽沿淮地区少数民族生产座谈会,交流了脱贫致富经验,讨论了恢复发展生产的措施。会议认为要充分挖掘潜力,找出优势,开展多种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一齐上,以求扬长避短,迅速改变面貌。 1985年6月,省生产救灾办公室、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发出了《关于行蓄洪地区少数民族贫困灾民扶持生产的通知》,要求对少数民族灾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扶持其恢复和发展生产。 1985年11月,省民委开展“科技扶贫”活动,委托安徽农学院办了少数民族养兔培训班。肥东县展向少数民族发放有偿无息贷款业务。1984、1985两年共发放贷款3.9万元,扶持贫困户333户,85%已脱贫。1985年7月肥东县民族宗教事务科作为扶贫工作先进集体,出席了省政府召开的“安徽省扶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同年秋,又出席了全国扶贫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1986、1987年全省陆续开展这项业务。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以前,拨给少数民族的生产经费多是以救济款形式下发的,直到1954年,华东行政区始有民族事务费下发。 1954年,华东行政区分配安徽省民族事务费20000万元(其中17000万元还是用于救灾)(旧币)。 1955年,民族事务费5450万元(旧币,下同),其中拨给寿县1000万元,亳县500万元,阜阳500万元,定远500万元,凤台300万元,五河300万元,砀山300万元,蚌埠500万元,安庆市350万元,合肥市400万元,淮南市300万元,芜湖市300万元,肥西200万元。 1955年华东区拨给生产补助费50000万元(旧币) 1956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10360元,其中拨给蚌埠1980元,安庆700元,芜湖300元,和县300元,怀宁300元,阜阳400元,颍上500元,凤台400元,太和300元,界首300元,涡阳300元,亳县500元,临泉100元,五河400元,定远800元,全椒300元,砀山300元,凤阳300元,寿县1300元,肥西300元,霍邱300元。 1956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55000元。生产补助使用,实行逐级包干责任制,省将少数民族生产贷款发至县,由县负责包干,县对乡、社也是如此。 1957年,华东区拨给生产补助费50000元,其中拨给省辖市4500元,安庆专区1000元,芜湖专区2000元,蚌埠专区13500元,阜阳专区19500元,六安专区9500元。华东区又增拨安徽特殊补助费10万元,其中拨给定远县2.5万元,亳县2.5万元,寿县3万元,颍上2万元。 1957年民族事务费上半年拨6000元,其中拨给蚌埠市1600元,安庆市700元,合肥市2 0 0元,阜阳专署7 00元,亳县4 0 0元,颍上40 0元,全椒3 00元,凤阳3 0 0元,定远县600元,寿县800元,民族事务委员会留300元。下半年又拨5700元。 1958年,省人民银行无息贷款24万元作为少数民族生产补助,其中拨给蚌埠市1400元,安庆市10000元,淮南市1000元,和县3000元,宁国1000元,无为1000元,凤台17000元,临泉17000元,涡阳6000元,亳县10000元,界首4500元,颍上11000元,阜南10000元,阜阳县18000元,太和12000元,寿县17500元,霍邱12000元,肥西11000元,六安2300元,金寨县300元,霍山300元,舒城200元,怀远1500元,凤阳8000元,定远10000元,全椒7000元,五河14000元,肥东6000元,宿县1700元,砀山5000元,嘉山2700元,滁县4000元,怀宁7800元,望江1200元,东至500元。 1958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7500元。 1959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8900元。其中拨给合肥(含肥东、肥西)800元,淮南(含寿县)、蚌埠专署(含蚌埠市)各800元,芜湖专署(含芜湖市)500元,安庆专署(含安庆市)600元,六安专署300元,阜阳专署300元,怀宁300元,和县300元,霍邱200元,安丰400元,定远500元,砀山300元,五河200元,全椒200元,阜阳400元,颍上400元,亳县400元,凤阳200元,界首和太和300元,涡阳200元,阜南200元。 1959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15万元。 1960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业费9500元,其中拨结合肥300元,定远500元,颍上400元,凤台300元,寿县600元,阜南200元,界首200元,风阳300元,阜阳300元,亳县400元。 1961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2600元。 1962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5100元。 1962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50000元,其中拨给亳县10000元,寿县600元,定远6000元,颍上5000元,五河5000元,太和4000元,凤台4000元,肥西4000元,肥东4000元,蚌埠1000元,宁国1000元。 1963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13500元。 1963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200000元,上半年拨17000元,其中拨给蚌埠市12000元,淮南市8000元,宿县专区15000元,安庆市7000元,阜阳专区54000元,滁县专区31000元,六安专区27000元,安庆专区10000专区,芜湖专区4800元,徽州专区1200元。下半年又拨3000元,其中拨给亳县1700元,太和县5000元,阜阳县4000元,阜南县4000元。 1964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80000元,其中拨给阜阳专区80000元,六安专区30000元,滁县专区30000元,宿县专区20000元,安庆专区6000元,芜湖专区3000元,徽州专区1000元,蚌埠市5000元,淮南市5000元。 1964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务费4450元。 1965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5万元,其中拨给阜阳专区55000元,宿县专区22000元,滁县专区37000元,六安专区3000元,安庆专区3000元,芜湖专区1000元,宁国县500元,淮南市1500元。 1965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业费3900元。 1966年,华东区拨给民族事业费6800元。 1966年,华东多拨给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5万元。 1967年,华东区拨给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10万元。 1968~1976年,国家每年仍拨给安徽省少数民族补助费10~15万元。 1977年至1987年,拨给各地、市县少数民族专项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见表1—4—3至1—4—13。 |